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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c Process System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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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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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 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 担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 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 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达到第十条所述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经上述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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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 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 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 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 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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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 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 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 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 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 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 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 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 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 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 知)。
(二)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被 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第十八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 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 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 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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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一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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