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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c Process System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pr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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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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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至纯 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0 号) 核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 者发行 47,749,661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28.79 元 / 股,募集资金总额 1,374,712,740.19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354,528,070.70 元。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至纯科技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 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
| 法定代表人 | 贺青 |
| 保荐代表人 | 肖翔云、李淳 |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证券代码 | 603690 |
| 注册资本 | 318,500,474元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 |
| 法定代表人 | 蒋渊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12月31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对至纯科技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 阶段,第一阶段为尽职推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履行持续督导职 责期间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国泰君安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国泰君安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遵照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股东、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 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 交所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国泰君安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 关工作:
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 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 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 及相关信息披露;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 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在独立性、募集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 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 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 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 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 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泰 君安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