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Pnc Process Systems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Apr 29, 2020

57781_rns_2020-04-29_100ce714-9941-466a-ab19-d980a43ac84e.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58 号)的核准,上海至纯洁净系 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至纯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2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7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00 万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7,143.53 万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至纯科技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至纯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7 年 1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已与至纯科技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至纯科技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了
现场核查,并对其进行了回访。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经核查,至纯科技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
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
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1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通过现场回访交流、现场检查等方式履行了必要的
督导义务。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等。
核查了至纯科技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制度的
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
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对至纯科技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
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
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
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兴业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了事前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至纯科技未发生该等
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经核查,至纯科技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2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
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无此类需要进行
专项检查的事项发生。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内,兴业证券督促至纯科技认真执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并严格监督至纯科技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至纯科
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18 年
5月29日完成注销手续,兴业证券2019年度不存
在对首发募集资金履行督导义务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至纯科技 2019 年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 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兴业证券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3

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纯科技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4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江南 陈 全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