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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fect World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Jun 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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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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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4 证券简称:金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0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召开情况 :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2012 年6 月24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2 年6 月 19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各董事。会议由董事长陈根财主持,本次会 议应出席董事7 名,实际出席7 名,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 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审议,全体董事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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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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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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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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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修订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具体修订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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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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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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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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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募集资金6,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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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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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2012 年6 月2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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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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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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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于召开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另行公告。
三、 备查文件
-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6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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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章程修订条款如下:
因公司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发生变化、利润分配条款的修订等事项,根据《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章程》有关内容作出修改,具体 内容如下:
| 内容如下: | |
|---|---|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20,000 万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10,000 万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20,000 万股。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利分 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 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 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 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为: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 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的方式进 行分红,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 司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 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 |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公司股利的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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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 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 可以派发红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变 更: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 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 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或 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但公司保 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三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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