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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fect World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0

Sep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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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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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香港

地址: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 310007

电话: 0571-85775888 传真: 0571-85775643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

金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的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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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目录

释义................................................................................................................................3 引言................................................................................................................................5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8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11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14 四、发行人的设立......................................................................................................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9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3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37 八、发行人的业务......................................................................................................38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5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56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7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8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8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85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5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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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股份公司 本次股票的发行人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磊有限 发行人前身德清县金磊耐火有限公司;本律师工作报告
中1999年8月27日至1999年10月12日期间的“金磊
有限”指“德清县天健耐火炉料有限公司”,1999 年10
月12日后的“金磊有限”指名称变更后的“德清县金磊
耐火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不同,实际为同一法人主体
升华集团 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及上市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律师工
作报告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国信证券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勤信 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已更名为“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证券法》 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当时有效之《公司
法》
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编报规则12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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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项目,与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同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的现行有效之《浙江
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招股说明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
上报的《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于2010年10月18日出具
的天健审〔2010〕4088号《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于2010年10月18日出具
的天健审〔2010〕4089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基准日 2010年9月30日
报告期 2007年1月1日至基准日的期间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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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的身份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本所与发行人签 订《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合同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负责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审查与服务工作。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 1998 年 6 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组 建的中国第一家亦为唯一一家律师集团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 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重组, 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 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 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担任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 人,参与有关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接受银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 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 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经 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本所为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员之一,于 2001 年 3 月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 成立,目前是隶属于杭州市司法局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的业务范围中包括 了证券法律服务业务、公司投资、融资法律服务等业务。

2、本次签字律师

本次签字律师为:徐旭青律师、刘志华律师、刘雯律师

徐旭青律师:本所管理合伙人、高级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 民大学法律硕士,执业 18 年,曾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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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 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众成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等多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上市或配股以及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

刘志华律师:本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执业 10 年,曾为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浙江众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上市或 配股以及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

刘雯律师:本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 法国马赛三大政治研究高等学院政治研究生学历,执业 2 年,主要从事公司与商 业业务、证券与资本市场业务,曾为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股票 公开发行并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三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3、本次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空勤杭州疗养院内)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二、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

1、本所律师于 2009 年 11 月开始与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进行沟通。本所律师主要参与了发行人上市辅导以及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法律审查 工作。

2、本所律师参加了由辅导机构或主承销商主持的历次发行人中介机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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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就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发行人所在地 进行现场工作,调查发行人资产状况、业务经营状况,调阅了发行人、发行人各 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检查发行人《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本、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文件,研 究了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时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与发 行人聘请的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为发行人进行会计 审计的天健会计师、发行人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认真阅 读了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本所律师本次提供证券法律业务的工作时 间约为 1500 个工作小时。

3、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 料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 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询 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及上市至关重要而 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 录,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4、在索取和确认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关人员,其在 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 所律师所信赖及发行人和相关人员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 性承担责任。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认函 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5、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 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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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金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已经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决

1、2010 年 10 月 8 日,发行人通知全体董事将于 2010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发行人的该等行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公 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之通知时间、方式的规定。

2、2010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如期在公司住所地 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到董事 7 名。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次会议之 董事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及《公司章程》关 于董事出席董事会的规定。

3、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就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及其他事宜 进行了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 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可行性 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的议 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董事均在决议上签字,且决议 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所 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决议在形式及内容上均为合法、有效。

4、2010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董事会通知全体股东于 2010 年 11 月 5 日召 开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行人董事会的该等通知行为符合《公司 法》第一百零三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方式的规定。

5、2010 年 11 月 5 日,发行人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住所地如 期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750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100%。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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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已就 以下七个方面事项作了具体规定:①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②发行对象; ③定价方式;④募集资金的用途;⑤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⑥本次发行上 市决议的有效期;⑦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及上市决议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签到表、决议、 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确认该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等与股东大会 的通知相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第四章的规定, 该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内容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董事会的授权

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 宜向董事会作出如下授权:

1、履行与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提出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于获准发行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申 请;

2、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发 行股票的种类、发行对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区间和定价方式、发行价格、 发行方式及上市地的选择等;

3、审阅、修订及签署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4、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 但不限于对项目重要性排序、对项目投资进度的调整;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调 整修订股份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 5、根据股份公司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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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请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8、在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的修改、工 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9、办理与实施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具体 事宜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的表决程序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所作出的授权之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已得到了股东大会批准并已授权董事 会负责实施;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了《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要求的必要事项, 上述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由金磊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公司, 具备《公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系由陈连庆、陈根财、钱小妹、卫松根、姚锦海、严金章等 6 位 自然人共同发起,于 2010 年 2 月 22 日由金磊有限(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 更而来的股份公司。

2010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了注册 号为 33052100001693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7500 万元。

发行人之前身金磊有限系陈连庆与陈根囡(系父女关系,本所律师注)共同 出资,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在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变更为股份公司前的注册资本为 2400 万元。

金磊有限设立时的名称为“德清县天健耐火炉料有限公司”,1999 年 10 月 更名为“德清县金磊耐火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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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人的上市 辅导机构国信证券向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了辅导备案材 料,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已于 2010 年 12 月对发行人的上市辅导进行了验收。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金磊有限之设立及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行为均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设立”一节),发行人目前 合法存续(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一节),符合《管理办 法》第八条的规定。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续经营已超过三年(自金磊有限 成立之日起计算),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根据金磊有限设立时及此后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 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 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之经营合同及大额销售发票确认,发行人目前实 际经营的主要业务是炉外精炼用耐火材料的生产、销售以及整体承包服务,与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经营范围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行人系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 江省地方税务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05 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从 事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业务”一节),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前身金磊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资料、经营合同、大额销售发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 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业 务”一节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一节),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一节以及“发行 人的股本及演变”一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承诺,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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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一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历年均通

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工商年检。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六条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前身金磊有限的工商年检资料、公司章程、股东

  • (大)会会议记录与决议等资料后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为 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要 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3、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发行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 《证券法》、《公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系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司公开发 行新股的条件:

  •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4、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即《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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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新股的条件:

1、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至 第十三条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主体资格的要求(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本次 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一节)。

2、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 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章第二节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关于发行人独立性的发行条件(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发行人的独立性”一节)。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历次会议资料及相关议事 规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 会秘书、经理层及公司各部门构成,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一 节)。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保 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相关公安管理部门 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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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6、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基准 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的承诺以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 江省德清县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德清县地方税务局、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德清县 建设局、德清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德清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德清县公安局消防大 队、德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德清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8、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 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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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 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 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1、天健会计师已就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 该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0 年9 月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 并制定了会计管理制度。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13、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 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 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4、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人作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查验,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予以充分披 露,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节)。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5、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2007 年、2008 年和 2009 年)净利润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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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8,482,630.73 元、24,989,586.06 元和 35,455,185.77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分别为 19,746,768.89 元、24,903,859.72 元和 35,512,966.88 元。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较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2)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2007 年、2008 年和 2009 年)营业收入分 别为 218,789,572.77 元、237,544,924.55 元、266,126,605.54 元,累计超过 3 亿元;

(3)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4)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截止 2010 年 9 月 30 日)扣除土地使用权之外的 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截止 2010 年 9 月 30 日)的未分配利润为 37,599,342.29 元,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

1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 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17、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判断,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 等重大事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一节)。 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18、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9、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下 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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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 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 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0、根据发行人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为:年产 8 万吨镁钙砖项目、年产 5 万吨炉外精 炼用镁碳砖/镁铝碳砖项目和年产 12 万吨新型竖窑煅烧高纯镁钙合成砂项目。本 所律师审查后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有明确的方向,且用于主营业务,不 存在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的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1、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方 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为 2500 万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情况如下:年产 8 万吨镁钙砖项目总投资 16176 万元、年产 5 万吨炉外精炼用镁碳砖/镁铝碳砖项目总投资 8147 万元、年 产 12 万吨新型竖窑煅烧高纯镁钙合成砂项目总投资 6930 万元。发行人截至基准 日之总股份数为 7500 万股,总资产为 312,156,811.16 元,净资产为 175,200,361.43 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的生产规 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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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凡需备 案的内容,已在有权部门进行备案,并已取得必需的土地使用权且通过必要的环 保批准,该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23、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 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后,不会对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5、发行人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 用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发行人之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为 2500 万股,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 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除须按照《证券法》第十条的 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获得证券交易所 同意外,已符合《证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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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以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为变更基准日,由金磊有 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发行人前身金磊有限的历史沿革

1、金磊有限的设立

金磊有限系由陈连庆、陈根囡共同投资,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在德清县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公司名称为“德清县天健耐火炉 料有限公司”(后于 1999 年 10 月更名为“德清县金磊耐火有限公司”),注册 号为 3305212068350 号。

1999 年 8 月,陈连庆与陈根囡共同签署了《德清县天健耐火炉料有限公司章 程》。根据该章程,金磊有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其中,陈连庆以现金出 资 4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80%;陈根囡以现金出资 1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 额的 20%。

1999 年 8 月 21 日,振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振会验(99)210 号《验资报告》 审验确认,截止 1999 年 8 月 20 日,金磊有限已经收到全体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 5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 50 万元,均以现金出资。

根据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 年 8 月 27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521206835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磊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 住所为德清县钟管镇振兴路,法定代表人为陈连庆,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耐火材料、高铝制品制造、经营,建筑材料经营。

金磊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陈连庆 40.00 80%
2 陈根囡 10.00 20%
合计 5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磊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确认,其设 立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工商登记等法定手续,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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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磊有限设立后的股权变动

(1)2000 年 6 月股权转让

2000 年 6 月 20 日,陈根囡与其弟弟陈根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陈根囡将 其持有金磊有限的 10 万元股权按原出资额作价全部转让给陈根财。

2000 年 6 月 20 日,金磊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陈根囡将其持有 金磊有限的 10 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陈根财,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金磊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陈连庆 40.00 80%
2 陈根财 10.00 20%
合计 50.00 100%

(2)2003 年 4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03 年 4 月 7 日,金磊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金磊有限的 注册资本从 50 万元增加至 35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00 万元由陈连庆、陈根财 分别以货币资金缴纳,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03 年 4 月 11 日,湖州正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湖正会验(2003) 52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止 2003 年 4 月 10 日,金磊有限已收到陈连庆、 陈根财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300 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本次变更后累 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350 万元。

2003 年 4 月,金磊有限在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换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及实 收资本均变更为 35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金磊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陈连庆 210.0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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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根财 140.00 40%
合计 350.00 100%

(3)2004 年 6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04 年 6 月 8 日,金磊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金磊有限注 册资本变更为 1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650 万元由陈连庆、陈根财以货币资金 缴纳计 574 万元,以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计 76 万元,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04 年 6 月 11 日,德清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德天会验(2004) 第 141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止 2004 年 6 月 11 日,金磊有限已收到陈连 庆、陈根财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650 万元,其中陈根财以货币出资 570 万元, 以未分配利润出资 30 万元,陈连庆以货币出资 4 万元,以未分配利润出资 46 万元,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1000 万元。

2004 年 6 月,金磊有限在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均变更为 10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金磊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陈根财 740.00 74%
2 陈连庆 260.00 26%
合计 1000.00 100%

(4)2005 年 8 月股权转让

2005 年 8 月 26 日,陈根财与陈连庆、姚锦海(系陈根囡之子)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陈根财将其持有金磊有限 44%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440 万元,按 原出资额作价转让给陈连庆 340 万元,转让给姚锦海 100 万元。

2005 年 8 月 26 日,金磊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吸收姚锦海 为新股东,并同意陈根财将其持有金磊有限 44%的股权计 440 万元,以 340 万元 作价转让给陈连庆 340 万元,以 100 万元作价转让给姚锦海 100 万元,并修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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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相应条款。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金磊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陈连庆 600.00 60%
2 陈根财 300.00 30%
3 姚锦海 100.00 10%
合计 1000.00 100%

(5)2008 年 6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08 年 6 月 28 日,金磊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金磊有限 注册资本增加至 18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800 万元均由各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 增。

2008 年 7 月 10 日,德清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德天会验(2008) 第 169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止 2008 年 6 月 30 日,金磊有限已将以前年 度未分配利润的 800 万元用于出资,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 1800 万元,实收资本 1800 万元。

2008 年 7 月,金磊有限在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换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及实 收资本均变更为 18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金磊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陈连庆 1080.00 60%
2 陈根财 540.00 30%
3 姚锦海 180.00 10%
合计 1800.00 100%

(6)2009 年 12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09 年 12 月 8 日,金磊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金磊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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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增加至 2400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 600 万元由新股东钱小妹、严金章、 卫松根以 1:10.445 溢价认缴,公司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 条款。

2009 年 12 月 11 日,德清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德天会验 (2009)第 321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止 2009 年 12 月 10 日,金磊有限 已收到钱小妹、卫松根、严金章缴纳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600 万元, 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为 2400 万元,实收资本 2400 万元。

2009 年 12 月,金磊有限在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增加注册资本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换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及 实收资本均变更为 24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金磊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陈连庆 1080.00 45.0%
2 陈根财 540.00 22.5%
3 钱小妹 288.00 12.0%
4 卫松根 192.00 8.0%
5 姚锦海 180.00 7.5%
6 严金章 120.00 5.0%
合计 2400.00 10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金磊有限以上股权转让及增加注册资本行为已经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整体变更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 1、发行人整体变更的程序和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金磊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整 体变更的程序和方式如下:

  • (1)2010 年 1 月 8 日,金磊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金磊有限整体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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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聘请审计机构、评估机构以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 日对金磊有限财务报表及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拟定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股本为 7500 万元,金磊有限各股东于基准日的出资比例即为变更后各股东在股份公司 的持股比例。

(2)2010 年 1 月 8 日,金磊有限股东陈连庆、陈根财、钱小妹、卫松根、 姚锦海、严金章等 6 位自然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由金磊有限全体 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将金磊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股份公 司名称为“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定以经审计确认的金磊有限的 净资产大于 7500 万元的,以审计基准日经审计的金磊有限账面净资产中的 7500 万元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份总额,剩余净资产作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各发 起人按其在金磊有限的出资比例确定其在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该协议书同时还 对股份公司的变更程序、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

(3)2010 年 1 月 22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审〔2010〕168 号《审计报告》 审验确认,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金磊有限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264,750,940.63 元,负债总额为 127,149,921.49 元,净资产为 137,601,019.14 元。

(4)2010 年 1 月 26 日,浙江勤信出具浙勤评报〔2010〕17 号《德清县金 磊耐火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制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 报告》确认,截止评估基准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金磊有限资产评估价值为 283,442,054.18 元,负债评估价值为 127,149,921.49 元,净资产评估值为 156,292,132.69 元。

(5)2010 年 1 月 26 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浙工商)名称预核内 [2010]第 047625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金磊有限变更后的股份公 司的名称为“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2010 年 1 月 27 日,金磊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确认天健审〔2010〕168 号《审计报告》和浙勤评报〔2010〕17 号《德清县金磊耐火有限公司拟进行股 份制改制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审计、评估结果; 同意以经审计的金磊有限的净资产折合为股份公司的实收股本 7500 万元,每股 面值 1 元,计 7500 万股,其余净资产 62,601,019.14 元作为股本溢价,列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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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公积;金磊有限全体股东即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根据各自在金磊有限的 出资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折合成股份公司的股份。

(7)2010 年 1 月 27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10]20 号《验资报告》审 验确认,截止 2010 年 1 月 27 日,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金磊有限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37,601,019.14 元,按照发行人折股方案,将净资产折 合实收股本 7500 万元,每股面值 1 元,总计股份数 7500 万股,其余净资产 62,601,019.14 元计入股份公司(筹)的资本公积。

(8)2010 年 2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报告》、《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筹备 工作报告》、《关于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浙江金磊 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关于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等决议,并选 举产生了发行人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代表成员。

(9)2010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 册号为 33052100001693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德清县钟管工业区龙 山桥边,法定代表人为陈根财,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 7500 万元,公司类型 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耐火材料制造及施工 安装;建筑材料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 经营的项目)。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必 要程序,其变更方式、程序合法有效。

2、发行人整体变更的资格、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磊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具备《公司法》规定 的变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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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共有六位发起人,均为中国籍自然人,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天健验[2010]20 号《验资报告》及发行人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整体变更时之注册资本为 7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7500 万 元,股份总数为 7500 万股,发行人之全体发起人于 2010 年 1 月 27 日缴足了注 册资本并认购了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达到了法定最低限额,符 合《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3)发行人之全体发起人于 2010 年 1 月 8 日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以金磊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按其各自出资比例折合成股份公 司的股份并予以认购,符合《公司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4)发行人之全体发起人于 2010 年 2 月 6 日共同制订了《浙江金磊高温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经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公司章程》之条 款具备《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载明的事项,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 (四)项、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5)发行人取得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 年 1 月 26 日核发的(浙工 商)名称预核内[2010]第 047625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核准使用的 名称为“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七 名董事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了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民主 选举产生的一名监事共同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股份公司董事长,聘任了股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股份公司的 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部门;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 席,发行人建立了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 (五)项之规定。

( 6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和发行人持有的注册号为 33052100001693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继续使用金磊有限的生产经 营场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7)根据天健审〔2010〕168 号《审计报告》和天健验〔2010〕20 号《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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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磊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 额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符合《公司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的合同

2010 年 1 月 8 日,陈连庆、陈根财、钱小妹、卫松根、姚锦海、严金章等 6 位自然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一致约定由金磊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 共同发起,将金磊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并同意以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金磊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 进行折股,其中 7500 万元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协议各方以变更基准日所拥 有的金磊有限净资产份额认购股份公司的股本,净资产超过股本的部分作为股本 溢价,列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由股份公司各股东分享。同时《发起人协议》 就发起人在股份公司变更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由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发起人 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且不会导致发起 人共同发起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

1、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

2010 年 1 月 8 日,金磊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金磊有限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确定以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和审计基准日,聘请审计 机构对金磊有限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金磊有限净资产进行评 估。

2010 年 1 月 22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审〔2010〕168 号《审计报告》审 验确认,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金磊有限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264,750,940.63 元,负债总额为 127,149,921.49 元,净资产为 137,601,019.14 元。

2010 年 1 月 26 日,浙江勤信出具浙勤评报〔2010〕17 号《德清县金磊耐火 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制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确 认,截止评估基准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金磊有限资产评估价值为 283,442,054.18 元,负债评估价值为 127,149,921.49 元,净资产评估值为 156,292,132.6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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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 月 27 日,金磊有限全体股东对天健审〔2010〕168 号《审计报告》 的审计结果和浙勤评报〔2010〕17 号《德清县金磊耐火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 改制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2、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的验资

2010 年 1 月 27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10]20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 认,截止 2010 年 1 月 27 日,股份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金磊有 限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37,601,019.14 元,按照公司折股方 案,将净资产折合实收股本 7500 万元,每股面值 1 元,总计股份数 7500 万股, 其余净资产 62,601,019.14 元计入股份公司(筹)的资本公积。

  • 3、审计、评估与验资的中介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具上述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与评报告的中介机构为天健 会计师与浙江勤信,出具上述报告的中介机构与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证券从 业资格,出具的报告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金磊有限全体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已经审计、评估,发行 人的整体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验资手续,符合《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 理条例》第十七条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

2010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筹备委员会向全体发起人股东发出召开首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2010 年 2 月 6 日,发行人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首次股东大会,发 行人的全体股东参加了本次会议,出席会议股东持有发行人 7500 万股股份,占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 1、《关于设立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报告》;

  • 2、《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

  • 3、《关于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

  • 4、《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5、《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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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7、《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8、《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 9、《关于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0、选举陈根财、陈连庆、姚锦海、钱小妹、倪冠民(独立董事)、李根美 (独立董事)、李勇(独立董事)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戚国方、谢 宝法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金锋共同组成公司第 一届监事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签名册、选票、股东大会议案、 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所有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 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耐火材料制造及施工安装;建筑材料销 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 经营的项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炉外精炼用耐 火材料的生产、销售以及整体承包服务。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产、供、销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连庆、陈根 财、姚锦海除投资于发行人外,未投资于其他企业从事经营行为,发行人不存在 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的情形(详 细阐述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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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发行人系由金磊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金磊有限的资产全部由 发行人承继。根据天健会计师天健验[2010]20 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出资已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原 权利人为金磊有限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注册商标、专利等主要资产权属证书均 已办理至发行人名下。

发行人目前拥有与经营有关的独立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经营 设备、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主要财产(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 主要财产”一节)。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采购部、生产部、企管部、 发展部、营销部、外贸部、工艺部、设备能源部、技术中心、财务部、审计部等 职能部门,其中生产部下设 8 个生产车间,构成发行人完整的生产流程系统。

发行人相关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下:

部门 主要职能
1 采购部 负责原、辅材料采购;根据发行人年度方针目标、生产计划、供方的生产周期制
定采购计划,确保生产正常进行;会同生产部、技术中心、对供应方进行评价和
再评价,开发选择合格供方;控制库存量和应付货款;提高采购质量,努力降低
采购成本、规范采购合同的管理
2 生产部 负责实施生产管理,按照销售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主管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
量、安全生产和现场“5S”管理;负责生产人员的合理配置与管理;对生产技术、
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的改进提出合理建议
3 企管部 负责发行人的行政事务管理;主管行政与外部联系;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执行
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负责发行人“5S”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的协调和
考核、人力资源管理、仓库管理和电脑系统管理;审核各项福利、保险指标的完
成情况
4 发展部 负责编制与修订发行人中长期的发展战略规划;收集宏观环境、政策法规、行业
动态、市场发展趋势和竞争对手动态等外部信息,分析、评估对发行人造成的影
响;与员工沟通企业的战略发展方向与投资策略,确保企业内部战略信息的畅通;
负责项目的收集、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评估,协助项目谈判与实施;负责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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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管理监督工作
5 营销部 负责发行人营销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主管产品的市场调研、分析与预测;按营销
目标落实国内客户开发、产品销售、货款回笼、客户分类、合同管理等事项;产
品的市场推广与销售服务管理;配合研销小组,加大新产品的销售
6 外贸部 负责发行人外贸营销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主管国外同行业市场情报的搜集、分析
和预测;负责国外客户开发、产品销售、货款回拢、客户分类、外贸合同等事项
的管理;配合研销小组,加大新产品的销售
7 工艺部 负责监督产品生产工艺的具体实施,协调各工序之间的衔接;主管统计、分析产
品质量、成本动态,落实节能、减排、降耗、增效的目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
系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制度,对发行人质量控制和环境控制进行组织和协调,并
监督实施情况;配合技术中心落实新产品开发
8 设备能源部 负责发行人所有设备正常运转及能源、环保管理工作。主管设备采购、安装及运
行,落实设备保养、维修并确保生产的正常运行;产品模具与备件的计划制作和
管理,按生产发展需要,新增、改建各类设备,配合车间降本增效;各车间设备
使用、维护的指导培训和考核;能源管理,按要求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环保管理,
负责除尘设备检修保养,生产过程噪声的控制;负责生产车间的日常生产管理,
通过提高原料利用率降低成本;负责设备能源方面的合同事项及固定资产管理
9 技术中心 负责发行人研发战略计划的制订与实施;主管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工艺的制定;
负责计量器具管理;原料、产成品的检测管理;项目申报及成果鉴定
10 财务部 负责发行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成本核算、控制及资金预算等工作;贯彻执行
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进行年度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
支计划编制与执行;主管各项收支及审核、结算的资金管理工作;反映与监督资
金运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
11 审计部 负责制订和实施发行人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对执行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协助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完成财务检查和财务审计有关事项;配
合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完成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上述部门构成了发行人完整的产、供、销体系,互相配合、各司其责,均独 立运作,不对任何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构成依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发行人董事会设董 事 7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监事会设监事 3 人。根据发行人董事会有关会议决 议,发行人现聘有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 4 人、总经理助理 1 人、董事会秘书 1 人、财务负责人 1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依照《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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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产生。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目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企业任职 情况列表如下:

姓名 职务 关联兼职
陈根财 董事长、总经理 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连庆 董事 ——
姚锦海 董事 ——
钱小妹 董事 德清华艺轩文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德清奥华电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升华
集团德清奥华广告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德清普华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升华地产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倪冠民 独立董事 ——
李根美 独立董事 ——
李 勇 独立董事 ——
戚国方 监事会主席 ——
谢宝法 监事 ——
金 锋 监事 ——
魏 松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沈安林 副总经理 ——
姚建良 副总经理 ——
吴 军 副总经理 ——
徐袁琳 总经理助理 ——
朱 珺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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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其关联企业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 且全部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

2、员工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 201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其在册的 903 名员工全部签订有劳动合同,并为全体员工缴纳养老、 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德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说明,截止 201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 所有员工均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了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 育保险。自 2007 年以来,发行人(金磊有限)能积极地按期足额履行缴纳基本 保险费的义务,至今未发现任何违反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德清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说明,发行人(金磊有限)已经根据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 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49 号)的文件精神,并根据湖州市 德清县实际情况要求,建立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依法办理了相关住房公 积金登记及开户手续并缴纳了相关费用,自 2007 年以来,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和 地方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事件,也未发生因办理住房公积 金事项而受到其员工投诉或索赔的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因违反关于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 相关规定而受到主管行政部门的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完整独立的组织机构,具 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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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监事会
战略委员会
董事会
审计部 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提名委员会
总经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财 采 企 技 生 工 设 发 营 外
务 购 管 术 产 艺 备 展 销 贸
部 部 部 中 部 部 能 部 部 部
心 源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 产 生 产 生 产
一车 二车 三车 四车 五车 六 车 七 车 八 车
间 间 间 间 间 间 间 间
----- End of picture text -----

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无控股子公司,发行人仅投资于德 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5%股份)及浙江德清农村合作银行(0.146%股 权)2 家参股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权,不存在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决策独立。发行人 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从事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发行人设立后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 体系。同时,发行人董事会还设立了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并下辖直接向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的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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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德清县支行核发的 J3361000065802 号《开户许可证》,在浙江德清农村合作银行钟管支行开设基本 存款账户,账号为 1105020801201000014789,不存在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在浙江省德清县国家税务 局、浙江省德清县地方税务局进行联合税务登记并按税法规定纳税,持有浙江省 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浙税联字 330521704460515 号《税务登记 证》。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纳税凭证,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与股东及其他 关联企业无混合纳税现象。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其全体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日,不存在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 和其他资源的情况,亦不存在发行人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 担保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之财务独立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财务独立。

(七)发行人独立性的综合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 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 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根据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发行人首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0〕168 号《审计报告》、 天健验〔2010〕20 号《验资报告》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等文件,金磊有限于 2010 年 2 月 22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发起人为:陈连庆、 陈根财、钱小妹、卫松根、姚锦海、严金章等 6 位自然人,发行人在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后,其股东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之发起人即为发行人之现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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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持股数(万
股)
持股比例 在发行人的
任职情况
1 陈连庆 33052119350821**** 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新联
村陈家墩10号
3375.00 45.0% 董事
2 陈根财 33052119670611**** 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城中
居委会新联村陈家墩10号
1687.50 22.5% 董事长
总经理
3 钱小妹 33052119580127**** 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南湖
社区振兴路6号
900.00 12.0% 董事
4 卫松根 33042519531230**** 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
兴东路商贸区1幢305室
600.00 8.0% ——
5 姚锦海 33052119851111**** 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南湖
社区振兴路59号
562.50 7.5% 董事
6 严金章 33052119530224**** 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城中
居委会寺前路156号
375.00 5.0% ——
合计 7500.00 100.0% ——

(一)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发行人 6 位发起人及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 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 人的发起人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发起人及目前的股东人数均为 6 名, 且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上述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上述 6 位发起人股东对发行人的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第二 十七条、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三)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金磊有限整体变更而来,金磊有限全体股东均按 其在金磊有限的出资比例确定其在金磊有限净资产中的份额,并按折股方案持有 发行人的股份,发行人整体变更时之资产系其所承继金磊有限的资产。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金磊有限变更为发行人之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金磊有限变更为发行人已经金磊有限股东会批准,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各发起人投入的资产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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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入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磊有限变更为发行人时,原属于金磊有限的资产及权利 的相关权属证书均过户至发行人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陈连庆持有发行人 45%(3375 万股) 股份,陈根财持有发行人 22.5%(1687.5 万股)股份,姚锦海持有发行人 7.5% (562.5 万股)股份,三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75%(5625 万股)股份。三人亲属关 系情况如下:陈连庆与陈根财系父子关系,姚锦海系陈连庆外孙、陈根财外甥。 根据该等三人的亲属关系及发行人股权(控制权)演变情况,本所律师认为,陈 连庆、陈根财、姚锦海为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近三年来,陈连庆、 陈根财、姚锦海三人一直持有(控制)发行人 75%以上(含 75%)的股份(股 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金磊有限自成立至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期间共发生 6 次股权变动,包括 2003 年 4 月、2004 年 6 月、2008 年 6 月及 2009 年 12 月共 4 次增加注册资本及 2000 年 6 月、2005 年 8 月共 2 次股权转让,有关金磊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 动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设立”一节。

(二)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股权设置与股本结构

金磊有限系由金磊有限于 2010 年 2 月 22 日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公司章程》、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0〕168 号《审计报告》、天 健验〔2010〕20 号《验资报告》及发行人的工商设立登记等文件,发行人整体 变更时的股份总额为 75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总股本 7500 万元,股本结 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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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连庆 3375.00 45.0%
2 陈根财 1687.50 22.5%
3 钱小妹 900.00 12.0%
4 卫松根 600.00 8.0%
5 姚锦海 562.50 7.5%
6 严金章 375.00 5.0%
合计 7500.00 1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时股份设置与股本结构已经各发起人签署 的《发起人协议》、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确认,其注册资本 已经注册会计师验证,且已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之后,其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未发 生任何变动。

(四)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之股份未设置质押和任何第三 人权利。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耐火材料制造及施工安装;建筑 材料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 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炉外精炼用耐火材料 的生产、销售以及整体承包服务,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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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发行人没有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金磊有限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耐火材料、高铝制品制造、经营,建筑材料 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磊有限及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发生如下变动:

1、2005 年 4 月 20 日,金磊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 耐火材料制造经销,建筑材料经销,售后施工安装服务。

2、2010 年 10 月 8 日,发行人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在原有的经 营范围基础上增加进出口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金磊有限及发行人经营范围之上述变更得到了其权力机构的 批准和其注册登记机构的核准或备案,为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尽管金磊有限及发行人之经营范围发生上述变化,但在近三 年内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0〕4088 号《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67%、99.89%、99.98%、99.64%。 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发行人的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 出。

(五)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设立至今没有发生公司分立的行为,本所律师在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 的全部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有关资料、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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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章程》、历年的审计报告后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所律师在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及发行人在浙江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注册材料后确认,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

(1)陈连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935 年 8 月 21 日出生,住址为浙江省德清县钟 管镇新联村陈家墩 10 号,身份证号码为 33052119350821****,现任发行人董事。

陈连庆持有发行人 33,75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5%,为发行人 之发起人。

(2)陈根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967 年 6 月 11 日出生,住址为浙江省德清县钟 管镇城中居委会新联村陈家墩 10 号,身份证号码为 33052119670611****,现任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陈根财持有发行人 16,875,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2.5%,为发行 人之发起人。

(3)钱小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女,1958 年 1 月 27 日出生,住址为浙江省德清县钟 管镇南湖社区振兴路 6 号,身份证号码为 33052119580127****,现任发行人董 事。

钱小妹持有发行人 9,0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2%,为发行人 之发起人。

(4)卫松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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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953 年 12 月 30 日出生,住址为浙江省桐乡市 梧桐街道振兴东路商贸区 1 幢 305 室,身份证号码为 33042519531230****。

卫松根持有发行人 6,0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8%,为发行人之 发起人。

(5)姚锦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985 年 11 月 11 日出生,住址为浙江省德清县 钟管镇南湖社区振兴路 59 号,身份证号码为 33052119851111****,现任发行人 董事。

姚锦海持有发行人 5,625,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7.5%,为发行人 之发起人。

(6)严金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953 年 2 月 24 日出生,住址为浙江省德清县钟 管镇城中居委会寺前路 156 号,身份证号码为 33052119530224****。

严金章持有发行人 3,75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为发行人之 发起人。

以上股东中,陈连庆、陈根财、姚锦海等 3 名自然人直接持有发行人 562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75%。其中,陈连庆与陈根财系父子关系,姚锦 海系陈连庆外孙、陈根财外甥。该等三人共同控制发行人,系发行人之实际控制 人。

2、发行人重要的对外投资企业(持股 5%以上)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主要投资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浙金融办核[2008]12 号《关于同意湖州市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 点方案的批复》于 2008 年 10 月 27 日注册成立。截至基准日,发行人持有该公 司 750 万股股份,占该公司股本总额的 5%。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陈根财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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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监事。

截至基准日,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发的注册号为 33050000000760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德清县 武康镇永安街 56 号,法定代表人为钱海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 15,000 万 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办理各项 小额贷款,一般经营项目: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上述经营 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购股份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4150 27.67%
2 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00 10.00%
3 直立汽配有限公司 1500 10.00%
4 嵇六三 1500 10.00%
5 唐海荣 1200 8.00%
6 浙江德清博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50 7.00%
7 杭州金港物资有限公司 1050 7.00%
8 沈利明 1000 6.67%
9 袁利平 1000 6.67%
10 发行人 750 5.00%
11 姚生潮 300 2.00%
合计 15000 100.00%

3、发行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根财(董事长、总经理)、 陈连庆(董事)、姚锦海(董事)、钱小妹(董事)、戚国方(监事会主席)、谢宝 法(监事)、金锋(监事)、魏松(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沈安林(副总经理)、 姚建良(副总经理)、吴军(副总经理)、徐袁琳(总经理助理)、朱珺(财务负 责人)。

4、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 人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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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钱小妹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1)德清华艺轩文化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钱小妹持有该公 司 9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德清奥华电脑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钱小妹持有该公 司 8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3)德清普华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德清奥华电脑有 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90%的股权,同时钱小妹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4)升华集团,该公司注册资本为 8054.29 万元,钱小妹配偶夏士林担任该公 司董事长,并持有该公司 28.99%的股权。

5)升华集团是一家控股公司,投资于多家企业,其中升华集团直接或间接 控股 50%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有:

A、升华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升华集团持有 其 90%的股权,同时钱小妹担任该公司董事。

升华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包括:浙江博康置业有限公司(持股 100%)、升华集团湖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94.67%)、湖州升华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持股 90%,钱小妹女儿夏菊萍担任该公司董事)、浙江升华新福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85%)、嘉兴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75%)、黄 冈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55%)、德清升华置业有限公司(持股 54%)、 湖州华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51%)、武汉长江升华置业有限公司(持股 51%)。

B、升华集团德清奥华广告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 600 万元,升华集 团持有其 90%的股权,同时钱小妹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C、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 4400 万元,升华集 团持有其 67.997%的股份,同时钱小妹持有该公司 0.503%的股份。

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包括:德清县升艺装饰建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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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持股 100%)、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营销有限公司(持股 100%)、德清云 峰科技速生林基地有限公司(持股 100%)、德清县升强木业有限公司(持股 75%)、 资溪新云峰木业有限公司(持股 65%)。

D、升华集团德清三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升华集团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为 15200 万元。

升华集团德清三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包括:德清三峰废旧物资 回收有限公司(持股 90%)、德清赛诺康颜料有限公司(持股 75%)、浙江德清 华源杭德颜料有限公司(51%)、湖州德昌氧化铁颜料有限公司(持股 51%)。

E、升华集团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升华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为 10000 万元。

F、浙江升华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升华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

G、浙江升华林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升华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

浙江升华林业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包括:广西升华林业有限公司(持股 90%)。

H、广西贵港市华峰林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升华集团 持有其 95%的股权。

I、升华集团德清华源颜料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 450 万美元,升华集 团持有其 75%的股权。

J、浙江升华强磁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 3800 万元,升华集团持 有其 69.5%的股权。

浙江升华强磁材料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包括:德清高科强磁有限公司(持 股 100%)。

K、德清县钟管镇卫生院,该企业注册资本为 350 万元,升华集团持有其 51% 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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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浙江省轻纺供销有限公司,该企业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升华集团持有 其 51%的股权。

浙江省轻纺供销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包括:德清油缘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持股 100%)、上海油缘贸易有限公司(持股 90%)、天津油缘贸易有限公司(持 股 75%)、浙江东缘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持股 75%)、连云港油缘贸易有限公司 (持股 70%)、嘉兴市乍浦东方油脂有限公司(持股 60%)、浙江升华贸易有限 公司(持股 51%)。

6)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 40554.9248 万元, 升华集团持有该公司 39.28%的股份,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夏士林担任该 公司董事。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包括:内蒙古拜克生物有限公 司(持股 100%)、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持股 100%)、湖州 新奥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持股 95.10%)、德清壬思实业有限公司(持股 85%)、 浙江升华拜克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持股 51%)、浙江拜克开普化工有限公司(持 股 51%)。

7)德清永森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 700 万元,夏菊萍持有 该公司 100%的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8)浙江升华进出口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德清永森化工 贸易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70%的股权,同时夏菊萍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 (2)卫松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浙江百力达太阳能有限公司 7500.00万元 25.86% 董事长
百丽特包装有限公司 5994.54万元 21.92% 董事
嘉兴市百事得担保有限公司 3000.00万元 70.00% 执行董事

(3)严金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1)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8 万元,严金章持有该公 司 40%的股权,同时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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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清振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 1080 万元,浙江振升 建设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85%的股权,同时严金章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根据天健审〔2010〕408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因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2010 年 1-9 月,升华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升华大酒店分公司向发行人提 供餐饮住宿服务,金额共计 197,138.00 元,该关联交易价格系按照双方签署的《升 华大酒店签单挂账协议书》约定的协议价确定。

(2)2010 年 1-9 月,发行人向浙江升华拜克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采购进口 氧化钙样品用于产品试验,金额共计 8,547.01 元,该关联交易价格系按照同期市 场价确定。

2、销售商品的关联交易

根据天健审〔2010〕408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因销售商品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2010 年 1-9 月,发行人委托浙江升华拜克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出口超高 纯镁钙砖 1,247.59 吨,金额共计 3,582,868.38 元,该关联交易价格系按照同期市 场价确定。

3、关联资金拆借

根据天健审〔2010〕408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报告期内,因临时资金周转需要,金磊有限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行为, 具体如下:

(1) 与陈根财之间的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金磊有限与当时为公司股东、总经理的陈根财存在相互拆借资金 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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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期 间
2007年度
2008年度
2009年度
期初数 拆入数 拆出数 期末数
-2.08 673.00 754.50 -83.58
-83.58 869.70 142.299 643.821
643.821 626.179 1,270.00 ——

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金磊有限与陈根财之间资金拆借清理完毕。就出 借款项部分,双方均未计息。

(2)与陈根囡、姚炳华之间的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金磊有限存在向关联方陈根囡、姚炳华(姚锦海之父亲)拆借资 金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拆入方 拆出方 拆借期间 金额(万元) 说明
金磊有限 陈根囡 2007.01.01-2009.12.26 10.00 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息
2008.07.15-2009.12.26 20.00
金磊有限 姚炳华 2007.01.01-2009.12.26 80.00 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息
2007.02.15-2009.12.26 10.00

2007 年,金磊有限向陈根囡、姚炳华拆借资金按照 6%-7.5%年利率计息, 2008-2009 年,金磊有限向陈根囡、姚炳华拆借资金按照 10%年利率计息,金磊 有限于报告期内已向陈根囡、姚炳华支付资金使用费。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 金磊有限与陈根囡、姚炳华之间资金拆借清理完毕。

经本所律师核查,以上关联交易事项业经发行人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确认,关联股东在表决时予以回避。

本所律师注意到,报告期内存在股东陈根财拆借公司资金的情形。鉴于陈根 财与金磊有限之间的资金拆借已于 2009 年底全部结清,且关联资金占用金额较 小,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陈根财等发行人全体股东 亦书面承诺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资金拆借行为,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资金拆借事项 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造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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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发行人独立董事倪冠民、李根美、李勇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 行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监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2010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监事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定 价公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前的公司章程未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作 出明确规定,发行人整体变更后,其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确认,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也出具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系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正常公司经营、运作行为或平等民事主体间意思自治的行为,且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定价依据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董事会 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工商 登记为准;(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 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 其书面答复;(三)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 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四)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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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

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 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回避的情形;(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 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 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具有本公司董事 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 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四章共十四条对发行人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 及相关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人上市后 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也规定了在关联交易决策时,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 的回避表决制度等内容。

发行人规章制度中的上述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 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于关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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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1、发行人与关联方经营业务之比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之主要关联方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1 德清华艺轩文化
有限公司
文化活动策划推广,销售;纺织品、服装及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工
艺品、家用电器,食品经营(批发、零售);定型包装食品
2 德清奥华电脑
有限公司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线电缆、消防器材、文具用品、其他电子产品销
售,楼宇智能化系统及其他计算机网络工程安装及维护服务
3 升华集团德清奥华
广告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发布国内户外广告及印刷品广告的设计、制作;包装装潢、其他
印刷品印刷;零售:五金、机电、金属材料、劳保用品(除特种)、百货,批发
(票据);氢氧化钠(固碱、片碱)、甲醇、甲醛、双氧水(过氧化氢)硝酸钠、
硝酸、冰醋酸(乙酸、醋酸)、亚硝酸钠、氢氧化钾、氢氧化钾溶液、二氯苯按、
二氧化碳(液化的)、纯碱、碳酸钙、碳酸钾、硫酸亚铁、硫酸铵和氢氧化钠溶
液等18种化学品,礼品包装、房地产开发、经营
4 德清普华能源
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五金、机械电子设备、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化工原
料(除危险化学品)、普通劳保用品、日用百货批发、零售
5 浙江百力达太阳能
有限公司
太阳能电池、太阳能光伏发电产品的生产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工程的安装服
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6 百丽特包装
有限公司
包装装璜、其他印刷品印刷,生产销售纸箱、纸盒、纸板;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
7 嘉兴市百事得
担保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咨询
8 浙江振升建设
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二级房屋建筑(凭建筑资质证经营)、水塔、烟囱建筑、室内外
装修(凭资质证经营),水、暖管道安装、维修
9 德清振升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10 升华集团 煤炭经销,生活饮用水的生产和供应,项目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
信息咨询服务,投资和开发生物制品、氧化铁颜料、涂料、锆系列产品、机制
纸及纸板、其他纸制品、胶合板、装饰面板、其他木制品、纺织品和服装,投
资房地产业、酒店业,广告机印刷业,经营国家批准的自营进出口业务,货物
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及制品,建筑材料、木材、化工原料及产品、纺织原料、
重油、润滑油、办公设备、汽车及摩托车配件经销,农作物及林木种植
11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
股份有限公司
马杜霉素、阿维菌素、伊维菌素、迪克拉苏、盐霉素兽药、农药原料药及制品,
相关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锆系列产品、亚磷酸二甲酯、盐酸、氯甲烷、
亚磷酸的生产、销售,兽药生产,肥料生产、热电联供。出口本企业自产的医
药及化工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及零配件
12 升华地产集团 房地产开发、经营、代建,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餐饮、歌舞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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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棋牌、浴室、足浴、美容美发服务,卷烟、雪茄烟销售
13 浙江升华云峰新材
股份有限公司
环保型微薄木装饰贴面板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生产、销售,实业投资,农副产品
(不含蚕茧)的收购,油漆、辅料的零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14 升华集团德清三峰
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与资产管理,氧化铁颜料、涂料及其制品经销
15 升华集团浙江建设
有限公司
体育场馆建设
16 浙江升华投资
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与自有资产管理
17 浙江升华林业
有限公司
林木种植、销售
18 广西贵港市华峰林
业有限公司
林木种植;林产品购销
19 升华德清县华源颜
料有限公司
生产氧化铁颜料、涂料,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余
热发电
20 浙江升华强磁材料
有限公司
磁性材料、电子产品、永磁电机制造、销售
21 德清县钟管镇
卫生院
医疗、常见病多发病护理。预防保健,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实施
22 浙江省轻纺供销
有限公司
食用动植物油、罐头食品、啤酒花及酒精用大麦的销售。金属材料、木材、建
筑材料、化工原料及制品、纺织原料、纸、纸浆、机电设备、汽车配件、轻工
业用油及油脂、废纸、针织品、纺织品、百货、五金交电、干茧、白厂丝、丝
织品、服装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轻纺机械行业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经
济信息咨询服务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关联方目前没有从事与发行人经营业务产 生同业竞争的业务。

2、发行人全体股东对避免同业竞争所采取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全体股东为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已出具承 诺如下:“(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 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2)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3)在本人不再持有股份公司 5% 及以上股份前,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全体股东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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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对发行 人之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 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0〕4088 号《审计报告》,截止 201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总资产为 312,156,811.16 元,净资产为 175,200,361.43 元。

(一)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拥有下列房产:


产权证号 坐落 面积
(平方米)
房屋用途 他项权利
1 德房权证镇钟管8字第
00095-0001号
钟管镇龙山路217号 9,159.66 工业 抵押
2 德房权证镇钟管8字第
00095-0002号
钟管镇龙山路117号 1,843.52 工业 抵押
3 德房权证镇钟管8字第
00095-0003号
钟管镇龙山路117号 1,897.72 工业 抵押
4 德房权证镇钟管8字第
00095-0004号
钟管镇龙山路117号 2,370.02 工业 抵押
5 德房权证镇钟管8字第
00095-0005号
钟管镇龙山路117号 2,090.55 工业 抵押
6 德房权证镇钟管8字第
00095-0006号
钟管镇龙山路117号 51.92 工业 抵押
7 德房权证镇钟管8字第
00095-0007号
钟管镇龙山路117号 217.80 工业 抵押
8 德房权证镇钟管8字第
00095-0008号
钟管镇龙山路117号 17.64 工业 抵押
9 德房权证镇钟管8字第
00095-0009号
钟管镇龙山路117号 1,183.38 工业 抵押
10 德房权证镇钟管8字第
00095-0010号
钟管镇龙山路117号 148.80 工业 抵押
11 德房权证镇钟管8字第
00095-0011号
钟管镇龙山路117号 3,709.44 工业 抵押
12 德房权证镇钟管8字第 钟管镇龙山路117号 10,330.81 工业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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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5-0012号
13 德房权证镇钟管8字第
00095-0013号
钟管镇龙山路117号 4,922.60 工业 抵押
14 德房权证镇钟管8字第
00095-0014号
钟管镇龙山路117号 87.29 工业 抵押
15 德房权证镇钟管8字第
00095-0015号
钟管镇龙山路117号 834.56 工业 抵押
16 德房权证钟管镇8字第
00099-0016号
钟管镇龙山路217号 47.70 工业 ——
17 德房权证钟管镇8字第
00099-0017号
钟管镇龙山路217号 62.75 工业 ——
18 德房权证钟管镇8字第
00099-0018号
钟管镇龙山路217号 238.99 工业 ——
19 德房权证钟管镇8字第
00099-0019号
钟管镇龙山路217号 1,609.08 工业 ——
20 德房权证钟管镇8字第
00099-0020号
钟管镇龙山路217号 2,445.00 工业 ——

发行人拥有的上述房产系金磊有限或发行人自行建造取得。

(二)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拥有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


使用权证号 坐 落 面积
**(平方米) **
用途 权利期限 第三人权利
1 德清国用(2010)
第00701654号
钟管镇龙
山路117号
50,200.86 出让(工
业用地)
至2053-07-15止 抵押
2 德清国用(2010)
第00701655号
钟管镇龙
山路217号
16,414.00 出让(工
业用地)
至2058-01-28止 抵押
3 德清国用(2010)
第00701680号
钟管镇龙
山桥
11,511.43 出让(工
业用地)
至2060-07-20止 抵押
4 德清国用(2010)
第00701698号
钟管镇东
舍墩村
21,676.00 出让(工
业用地)
至2060-08-15止 ——
5 德清国用(2010)
第00701740号
钟管镇青
墩村
39,677.00 出让(工
业用地)
至2060-12-19止 ——

2、商标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拥有以下商标权,系金磊有限自行申请取得。该 注册商标已于 2010 年 11 月 12 日办理完成注册人变更手续,注册人由金磊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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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为发行人:

商标图案 注册人 商标号
核定使用商品 有效期限
发行人 5465813 19 耐火土;耐火材料(熟料);耐火材料;耐火砂;
耐火纤维;硅酸铝耐火纤维;耐火砖、瓦;粘
土火泥;镁泥;炉用耐火材料(电炉瓷盘)
2009-10-07

2019-10-06

3、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磊有限)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并取得下列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授权公告日 专利申请日 发明人
1 ZL2008 3 0242120.8 耐火砖(1) 外观设计 2009-09-23 2008-10-09 施建方、姚
建良、金锋
2 ZL2008 3 0242119.5 耐火砖(2) 外观设计 2009-09-23 2008-10-09 施建方、姚
建良、金锋
3 ZL2008 3 0242118.0 耐火砖(3) 外观设计 2009-09-23 2008-10-09 施建方、姚
建良、金锋
4 ZL2008 2 0167347.5 一种精炼炉炉
底砌筑结构
实用新型 2009-08-12 2008-11-13 施建方、姚
建良、金锋
5 ZL2008 1 0122063.9 一种精炼炉炉
底砌筑方法
发明专利 2010-07-28 2008-11-10 施建方、姚
建良、金锋

4、特许经营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010 年 4 月 26 日核发的 XK05-004-00141 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 生产的产品为耐火材料,有效期至 2013 年 11 月 25 日。

(三)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隧道窑、回转窑、摩擦 压砖机、压力机、双盘摩擦压力机、立窑装置、混砂机、行星式强制型混合机、 球磨机、直线振动筛、高振筛、空气压缩机、破碎机、压砖机、切砖机、提升机、 砖车、窑车、除尘器及防尘装置等。

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金磊有限或发行人自行购置、建造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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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四)财产的产权纠纷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发行人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据本所律师查证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上述主要财产系发行人以购 买、自主建设或申请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 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

(六)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经在其主要 财产中设定了如下担保或抵押:

1、2010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与浙江德清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一份编号为 8811120100007909 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发行人以其拥有的德清国用(2010) 第 00701654 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德房权证镇钟管 8 字第 00095-0002 号、 00095-0003 号、00095-0004 号、00095-0005 号、00095-0006 号、00095-0007 号、 00095-0008 号、00095-0009 号、00095-0010 号、00095-0011 号、00095-0012 号、 00095-0013 号、00095-0014 号、00095-0015 号房产为抵押物,为浙江德清农村 合作银行自 2010 年 5 月 19 日至 2013 年 5 月 18 日期间为发行人最高额不超过 2500 万元的主债权提供担保。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在上述抵押担保合同项下实际为 2000 万元主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2010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签订一 份编号为 2010 年德清(抵)字 0124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发行人以其拥有 的德清国用(2010)第 00701680 号、德清国用(2010)第 00701655 号土地使用 权及德房权证镇钟管 8 字第 00095-0001 号房产作为抵押物,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自 2010 年 8 月 2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为发行人最 高额不超过 1960 万元的主债权提供担保。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在上述抵押担保合同项下实际为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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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主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除上述抵押担保事项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没有 限制,不存在其他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的房产土地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房产及土地租 赁事项。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本所律师认为下列合同为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有重大影响:

1、银行借款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编号 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贷款金额
(万元)
担保方式
1 发行人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湖州
分行
5620102009
M100008600
2009-12-21

2010-12-17
基准利率下
浮10%
1000
(注1)
——
2 发行人 浙江德清农村
合作银行
—— 2010-05-19

2010-11-18
年利率
4.374%
2000 抵押担保
3 发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德清支行
2010(EFR)
00059(注2)
2010-08-12

2011-01-25
年利率
4.374%
1000 应收账款
质押
4 发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德清支行
2010(EFR)
00067(注3)
2010-09-01

2011-02-25
年利率
4.374%
1000 应收账款
质押,房
产、土地抵
5 发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德清支行
2010(EFR)
00101(注4)
2010-09-15

2011-03-10
年利率
4.374%
1000 应收账款
质押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还款凭证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 20101

7 日提前归还了该合同项下的 500 万元借款。

22010812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签 订一份编号为 2010EFR00059 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发行人向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申请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发行人将其与宝山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 10,662,436.94 元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中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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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为发行人 提供总额为 1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融资利率按照融资发放日的基准利率下浮 10% 确定,有效期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在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全 部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收回之日终止。

3201091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签订 一份编号为 2010EFR00067 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发行人向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申请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发行人将其与联众(广州) 不锈钢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 12,070,000 元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为发行 人提供总额为 1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融资利率按照融资发放日的基准利率下浮 10% 确定,有效期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在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全 部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收回之日终止。同时由发行人以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德清支行签订的 2010 年德清(抵)字 0124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本《国 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

42010915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签 订一份编号为 2010EFR00101 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发行人向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申请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发行人将其与奥镁贸易 (大连)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 10,194,194.40 元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为 发行人提供总额为 1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融资利率按照融资发放日的基准利率 下浮 10% 确定,有效期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在本合同项下发放 的全部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收回之日终止。

2、抵押、担保、质押合同

本所律师已经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第(六)条详细 披露了发行人的抵押合同。

3、产品销售合同


合同号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金额
(万元)
标的物 合同签订日 交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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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购字10050997 发行人 联众(广
州)不锈钢
有限公司
3946.80 AOD
Working
Lining46套
(注1)
2010-08-02 分14批交货,最晚
一批于2011年5
月25日之前到厂
2 购字10050990 发行人 联众(广
州)不锈钢
有限公司
2452.45 Casting Ladle
Working
Lining143套
(注2)
2010-08-02 分17批交货,最晚
一批于2011年6
月10日之前到厂
3 BaoBuy_CP_20
1003_58990
发行人 宝山钢铁
股份有限
公司
4086.56 耐火材料 2010-03-02 2011年3月11日
前分批交货

1 :根据该合同, AOD Working Lining 一套的定义为:为修筑一个全新转 炉的工作层过程中所需的定型材和不定型材的总和。

2 :根据该合同, Casting Ladle Working Lining 一套的定义为:为修筑一个 全新钢包的工作层及其使用过程中小修所需要的定型材和不定型材的总和。 4、技术许可及转让合同

2010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与武汉科技大学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武汉科技大学将其拥有的专利号为 ZL 01128336.X 的一种抗水化 MgO-CaO 系耐 火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设计专利授权发行人独占许可使用,发行人可在全国 范围内使用(制造、销售)产品,许可期限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许可费为 8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09 年 4 月 2 日向武汉科技大学全额支付了专 利许可使用费 8 万元。

2010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与武汉科技大学就上述专利号为 ZL 01128336.X 的一种抗水化 MgO-CaO 系耐火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设计专利签订一份《专 利转让合同》,武汉科技大学将该专利转让给发行人,转让价款为 1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0 年 11 月向武汉科技大学全额支付了专利转 让费 10 万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上述专利的产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 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与合同对方所签订,为合法有效 之合同,其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或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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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合同的主体变更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 在主体变更的情形,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经本所律师查验和公司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没 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担保

根据天健审〔2010〕4088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之书面说明,截止 201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 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0〕4088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止 201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项情况 及发生原因如下:

债务人/债权人名称 金额(元) 款项发生的原因
其他应收款
吴连桥 463,098.56 备用金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 保证金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耐
火材料公司
100,000.00 保证金
王银章 50,500.00 备用金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保证金
小 计 863,598.56 ——
其他应付款
德清县天地物流有限公司 2,079,575.00 运费
小 计 2,079,5757.00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 活动发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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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1999 年 8 月 27 日设立至今,共发生了 4 次 增资扩股行为(详细阐述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设立”一节)。本所律师 核查历次发行人及金磊有限股东(大)会决议和验资报告后认为,发行人的历次 增资均已履行了相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注册会计师对增资资金的验证手续,发行 人的历次增资合法、有效。

2、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及其前身金磊有限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3、经本所律师核查,金磊有限及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发生的重大资产收购或 出售以及其他重大资产变动事项如下:

(1)2005 年 11 月,金磊有限向德清县钟管镇富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购买机 器设备

2005 年 11 月 21 日,金磊有限向德清县钟管镇富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 40 万元,用于购买鄂式破碎机等 41 项机器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德清县钟管镇富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7 年 3 月 31 日,系钟管镇农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钟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单独投资 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镇有资产经营、转让、租赁、兼并业务。

金磊有限向德清县钟管镇富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系德清县 钟管镇富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从原破产企业湖州市浙北耐火材料厂所购买的破 产资产的一部分。1999 年 12 月 2 日,经公开拍卖程序,德清县钟管镇富民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与湖州市浙北耐火材料厂破产还债清算小组签订《破产资产变卖合 同》,根据该合同,德清县钟管镇富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 187 万元的价格购买 了湖州市浙北耐火材料厂破产资产,具体为振企资产评估事务所德资估(99)110 号《资产评估报告》所列示的,评估值为 5,666,187 元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以及评估值为 328,362.90 元的流动资产(存货)。

经发行人及德清县钟管镇富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确认,以上 41 项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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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价格 40 万元系参考德资估(99)110 号《资产评估报告》对交易资产的 评估价值(合计 108.79 万元,评估基准日为 1999 年 7 月 23 日,评估目的是为 湖州市浙北耐火材料厂破产清算变现资产所用)和期间折旧情况(自评估基准日 1999 年 7 月 23 日至交割盘点日 2005 年 10 月 1 日)并经交易双方协商最终予以 确定。

(2)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

2008 年 6 月 10 日,金磊有限与董龙刚签订一份《资产转让协议》,董龙刚向 金磊有限受让其位于钟管镇振兴南路 18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德清国用 (2007)第 00700785 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建筑物。双方同意根据 湖州市中信房地产评估所有限公司确定的价值作为上述资产的转让价格。湖州市 中信房地产评估所有限公司 2008 年 8 月 8 日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确认于评 估基准日 2008 年 8 月 4 日,上述资产的公开市场价值为 32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磊有限于 2008 年 8 月收到董龙刚支付的资产受让款项 共计 320 万元,并于 2008 年 9 月办理完成上述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

(3)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

1)2010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与浙江省德清县国土资源局签署一份编号为 3305212010A21067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行人受让浙江省德清 县国土资源局出让的坐落于钟管镇东舍墩村的面积为 21,676 平方米的宗地,价 款为 4,768,720 元,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50 年,用途为工业用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 2010 年 8 月 25 日取得该地块的德清国用(2010) 第 00701698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2010 年 7 月 21 日,发行人与浙江省德清县国土资源局签署一份编号为 330521 德地合字(2010)488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行人受让 浙江省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出让的坐落于钟管镇东舍墩村的面积为 11,511.43 平方 米的宗地,价款为 1,381,372 元,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50 年,用途为工业用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 2010 年 7 月 28 日取得该地块的德清国用(2010) 第 00701680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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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0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与浙江省德清县国土资源局签署一份编号为 3305212010A21099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行人受让浙江省德清 县国土资源局出让的坐落于钟管镇青墩村的面积为 39,677 平方米的宗地,价款 为 8,728,940 元,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50 年,用途为工业用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取得该地块的德清国用 (2010)第 00701740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本所律师认为,金磊有限及发行人进行的上述增资扩股、收购、出售资产行 为及重大资产变动事宜,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都履行 了必要的手续,该等事宜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形成法律障碍。

(二)拟进行的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及其他重大资产变动事项

2010 年 11 月 24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拟对德清升 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增资 500 万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对外投资尚未实施。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2010 年 2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首次股东大会,代表 7500 万股股份的股东参 加了会议,经参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大会通过了《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同意将该章程作为发行人的正式章程。该章程已在浙江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备案。

本所律师经审查确认:发行人召开的首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公司章程》 的决议,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与要求,是合法有效的。

(二)发行人章程近三年的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磊有限)成立 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共九章四十三条,具备了金磊有限设立 时《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必备条款,该章程已在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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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近三年的修改情况如下:

1、2008 年 6 月 28 日,金磊有限股东会通过章程修正案,因金磊有限注册资 本增至 1800 万元,同时将公司营业期限变更为 20 年,相应修改了章程中载有公 司股东、出资及营业期限的条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章程修正案已在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2、2009 年 12 月 8 日,金磊有限股东会通过章程修正案,因金磊有限吸收新 股东,并增加注册资本至 2400 万元,相应修改了章程中载有公司股东及出资的 条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章程修正案已在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3、2010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章程修正案, 因发行人修改公司英文名称为“Zhejiang Jinlei Refractories Co., Ltd.”,并变更住 所为“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龙山路 117 号”,相应修改了章程中载有公司名称及 住所的条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章程修正案已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4、2010 年 10 月 8 日,发行人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章程修正案, 因发行人经营范围中增加了“经营进出口”的业务,相应修改了章程中载有经营 范围的条款。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金磊有限及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近三年的修改,履行 了股东(大)会审议和工商备案登记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章程》涉及的修改内容也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共十二章一百九十条, 包括了《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要求载明的事项,体现了同股同权、收益共享、风 险共担的原则;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利润的分配程序和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权限的设置及股东、监事的监督等方面均贯彻了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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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 基础上删掉部分针对上市公司的条款后制定的,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2010 年 11 月 5 日,发行人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的议案》,决定将该次会议通过的 章程作为上市后的公司章程使用。

本所律师审查了该章程(草案)内容后认为,该章程(草案)是发行人本次 发行及上市完成后将使用的公司章程,该新的公司章程与发行人目前正在使用的 《公司章程》相比较增加了部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条款,其内容已包含了《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全部要求,未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正文的内容进行删除 或者修改,同时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的注释部分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进 行了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总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构成。

1、股东大会为发行人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1 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 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实施股东大会 决议。

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除战略委员会的召集人是发行人董事长陈根财 外,其他各委员会的召集人均为发行人之独立董事。同时发行人设立了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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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4、发行人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魏松担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5、发行人董事会现聘有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陈根财担任,负责发行人的 日常经营管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另聘有副总经理 4 名,由魏松、沈 安林、姚建良、吴军担任,总经理助理 1 名,由徐袁琳担任,在总经理领导下按 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 6、发行人董事会现聘有财务负责人 1 名,由朱珺担任,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管理制度

  • 1、2010 年 2 月 6 日,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2010 年 7 月 2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总 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3、2010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授权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下设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等相关公司管 理制度。

本所律师审查了上述公司基本制度后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公司管理制度,该等规则和制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以来,共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 次,董事会召开会议 5 次, 监事会召开会议 2 次。

1、发行人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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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通知时间 召开时间 决议内容
1 首次股东大
2010-01-20 2010-02-06 1、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2、审议通过《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关于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
4、审议通过《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审议通过《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6、审议通过《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7、审议通过《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8、审议通过《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9、审议通过《关于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0、选举公司董事
11、选举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2 2010 年第
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2010-07-02 2010-07-20 1、审议通过《关于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内控管理制度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资产抵押贷款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年产3.5万吨高纯镁钙砖生产线技改项目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英文名称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住所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 2010 年第
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2010-09-21 2010-10-08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资产抵押贷款的议案》
4 2010 年第
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
2010-10-18 2010-11-05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政策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上市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的
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专项
存储制度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后适用的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后适用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办法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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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的董事会


会议名称 通知时间 召开时间 决议内容
1 第一届董
事会第一
次会议
2010-01-20 2010-02-06 1、选举陈根财为股份公司董事长
2、聘任陈根财为股份公司总经理
3、聘任魏松、沈安林、姚建良、吴军为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4、聘任朱珺为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
5、聘任魏松为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
6、通过股份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7、聘任徐袁琳为公司总经理助理
2 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
次会议
2010-06-20 2010-07-02 1、审议通过《关于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内控管理制度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资产抵押贷款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年产3.5万吨高纯镁钙砖生产线技改项目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审计部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费伟强为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14、审议通过《关于展开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的议案》
1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英文名称的议案》
1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住所的议案》
1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的议案》
18、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 第一届董
事会第三
次会议
2010-09-09 2010-09-20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资产抵押贷款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 第一届董
事会第四
次会议
2010-10-08 2010-10-18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政策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上市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的
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专项
存储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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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后适用的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后适用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办法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 第一届董
事会第五
次会议
2010-11-12 2010-11-24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对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3、发行人的监事会

序号 会议名称 通知时间 召开时间 决议内容
1 第一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
2010-01-20 2010-02-06 1、选举戚国方为第一届监事会主席,任期3年
2 第一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
2010-11-22 2010-12-06 1、审议通过《关于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程、签 到表、授权委托书、议案、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表、通过的决议及会议记录等 文件和全体股东、董事、监事的书面确认函后,确认:自发行人整体变更后,发 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等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后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如下:

1、发行人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发行人有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事宜对董事会作出了如下授权:

(1)履行与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提 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于获准发行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申 请;

(2)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 发行股票的种类、发行对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区间和定价方式、发行价 格、发行方式及上市地的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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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阅、修订及签署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4)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 括但不限于对项目重要性排序、对项目投资进度的调整;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 调整修订股份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5)根据股份公司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6)聘请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8)在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的修改、工商 变更登记等手续;

(9)办理与实施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授 权管理制度》规定了发行人董事会、总经理对股份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材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现有董事会成员 7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监事会成员 3 人。董事会聘有总经理 1 人(由董事长陈根财兼任),总经 理助理 1 人,副总经理 4 人,董事会秘书 1 人(由副总经理魏松兼任),财务负 责人 1 人,具体任职情况为:

姓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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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陈根财 董事长、总经理
陈连庆 董事
姚锦海 董事
钱小妹 董事
倪冠民 独立董事
李根美 独立董事
李 勇 独立董事
监事会
戚国方 监事会主席
谢宝法 监事
金 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魏 松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沈安林 副总经理
姚建良 副总经理
吴 军 副总经理
徐袁琳 总经理助理
朱 珺 财务负责人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所有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的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没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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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没有担任过被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没有担任因违法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没有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者;无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者;无最近三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者;无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者。

除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外,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均不兼任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的 规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任职体现了公司管理决策机构与经营机构分治原 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金磊有限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

近三年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磊有 限于 2007 年 1 月 1 日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陈连庆担任。

2010 年 2 月 6 日,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 7 名董事组成,为陈连庆、陈根财、姚锦海、钱小妹、倪冠民(独立董事)、李根 美(独立董事)、李勇(独立董事)。

同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根财为董事长。

2、监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磊有限于 2007 年 1 月 1 日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陈根囡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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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2 月 6 日,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为戚国方、谢宝法,与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监事金锋共同组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 会成员。

同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戚国方为监事会主席。 3、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磊有限于 2007 年 1 月 1 日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为陈根财(总经理)、施建方(副总经理)、 莫志良(副总经理)、吴军(副总经理)、沈安林(副总经理)。

2010 年 2 月,施建方因离职辞去副总经理职务。

2010 年 2 月 6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陈根财为公司总经理, 吴军、沈安林、姚建良、魏松(同时兼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副总经理,徐袁琳 为公司总经理助理,朱珺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及更换均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4、关于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金磊有限)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变动
陈根财 2010年2月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其为公司董事长;最近三
年一直担任公司总经理
陈连庆 原为金磊有限执行董事,2010年2月6日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选举其为公司董
事,不再担任执行董事职务
姚锦海 2010年2月6日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选举其为公司董事
钱小妹 2010年2月6日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选举其为公司董事
倪冠民 2010年2月6日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选举其为公司独立董事
李根美 2010年2月6日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选举其为公司独立董事
李 勇 2010年2月6日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选举其为公司独立董事
吴 军 最近三年一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沈安林 最近三年一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姚建良 2010年2月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其为公司副总经理
魏 松 2010年2月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其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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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袁琳 2010年2月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其为公司总经理助理
朱 珺 2010年2月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其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施建方 2007 年1月至2010年2月期间担任金磊有限副总经理,后因离职辞去公司副
总经理职务
莫志良 2007年1月至2010年2月期间担任金磊有限副总经理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基于以下理由,最近三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发重大变化,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形成法律障碍:

(1)金磊有限原设执行董事一名,发行人整体变更时,为建立股份公司的 组织机构,健全适合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经营决策能力,而建 立董事会。金磊有限原执行董事陈连庆仍担任股份公司董事职务,陈根财、姚锦 海作为股份公司改制前之股东(发行人整体变更前,其股东为陈连庆、陈根财、 姚锦海 3 人)与作为新增股东代表钱小妹被增选为股份公司新董事。股份公司增 选 3 名独立董事是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之要求,规范法人治理的举措。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变化同样是在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管理能力的安排。2007 年 1 月 1 日金磊有限 5 名 高级管理人员中,总经理陈根财、副总经理吴军和沈安林任职未变动。原副总经 理施建方因离职辞去职务,莫志良离任、增聘姚建良为公司副总经理,徐袁琳为 公司总经理助理,均系发行人董事会对经理岗位职能及人选的正常调整。为符合 发行上市要求,发行人增设董事会秘书之职,并且聘任其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时, 为加强发行人的财务内控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之要求,聘任朱珺为 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

(3)陈连庆不再担任执行董事职务,但保留公司董事之职,且新任董事长 陈根财在报告期内一直为公司总经理,故该等变动不会对董事会的正常决策行为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多数一直为公 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相对稳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实质变化人数较少, 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系经营管理中正常的变化, 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形成法律障碍。

(三)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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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现聘有 3 名独立董事,占发行人全体董事人数的 1/3 以上,且有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勇先生:1964 年出生,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学历,博士,教授, 高级工程师。历任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助工、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洛耐集团公 司副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北京科技大学教授。2010 年 2 月起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李根美女士:1963 年出生,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本科学历,律师。历任 绍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省女律师 协会会长、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浙江省政府立法 专家库成员。2010 年 2 月起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倪冠民先生:1963 年出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 历任德清县财税局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湖州恒生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 计师。现任湖州冠民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湖州永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0 年 2 月起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审查独立董事的简历、声明、承诺后认为,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都 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 性,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 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独立董事的职权

(1)发行人《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九十八条规定: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董 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 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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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 事会;(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其他职权。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天健审〔2010〕4088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 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1)增值税:按 17%的税率计缴。

(2)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的 1.2%计缴; 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 5%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 3%计缴。

(5)地方教育附加: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 2%计缴。

(6)企业所得税:2007 年度按 33%的税率计缴;2008 年度按 25%的税率计 缴;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 局以浙科发高〔2009〕166 号《关于认定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等 273 家 企业为 2009 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批准,发行人被认定为 2009 年第二 批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 GR200933000139《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 有效期三年,2009 年度和 2010 年 1-9 月按 15%的税率计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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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 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 所得税优惠期为 3 年,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按 15%的税率计 缴。

2、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 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 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审核管理办 法》(国税发[2000]13 号),经浙江省德清县地方税务局核准,金磊有限 2007 年 享受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金额为 187.33 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52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的政策。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均得到有权机构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

1、2007 年度

(1)根据中共德清县委下发的德委[2006]9 号《中共德清县委德清县人民政 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强县的实施意见》,金磊有限于 2007 年 5 月 14 日收到德清县财政局拨付的财政补助款 385,265 元。

(2)根据德清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德清县财政局下发的德发改经发 [2007]16 号《关于下达 2006 年技改创新循环经济财政补助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 金磊有限于 2007 年 7 月 9 日收到德清县财政局拨付的节能降耗财政补助 3 万元。

(3)根据德清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德清县财政局下发的德发改经发 [2007]56 号《关于下达 2007 年第一批循环经济(节能)财政补助资金安排计划 的通知》,金磊有限于 2007 年 10 月 8 日收到德清县财政局拨付的循环经济补助 2 万元。

(4)根据德清县科学技术局下发的德科[2007]47 号《德清县科学技术局关 于下达德清县 2007 年度科技经费补助项目(第三批)的通知》,金磊有限于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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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26 日收到德清县财政局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 1 万元。

2、2008 年度

(1)根据中共德清县委下发的德委[2006]9 号《中共德清县委德清县人民政 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强县的实施意见》,金磊有限于 2008 年 4 月 10 日收到德清县财政局拨付的财政补助款 735,683 元;于 2008 年 5 月 19 日 收到德清县财政局拨付的财政补助款 112,928 元;于 2008 年 12 月 22 日收到德 清县财政局拨付的财政补助款 1,951,233 元。

(2)根据德清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德清县财政局下发的德发改经发 [2008]27 号《关于下达 2007 年技改创新循环经济财政补助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 金磊有限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收到德清县财政局拨付的技术创新财政补助款 15 万元。

(3)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德政发[2008]18 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 表彰 2007 年度全县经济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金磊有限于 2008 年 6 月 26 日收到德清县机关财务结算中心拨付的节能奖 3 万元。

3、2009 年度

(1)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德政办发[2009]3 号《德清县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的补充通知》,金磊有限于 2009 年 2 月 6 日收到德清县财政局拨付的土 地使用税财政补助款 33,327.54 元。

(2)根据中共德清县委下发的德委[2006]9 号《中共德清县委德清县人民政 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强县的实施意见》,金磊有限于 2009 年 3 月 5 日取得德清县财政局拨付的财政补助款 440,136 元。

(3)根据德清县科学技术局德科[2007]18 号《德清县实行专利申请、专利 实施、引进专利技术奖励暂行办法》,金磊有限于 2009 年 4 月 2 日收到德清县财 政局拨付的专利申请奖 7,500 元。

(4)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德政办发[2008]135 号《德清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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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有限于 2009 年 6 月 3 日收到德清县机关财务结算中心拨付的贡献奖 5 万元。

(5)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德政发[2009]5 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表 彰 2008 年度全县经济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金磊有限于 2009 年 6 月 3 日收到德清县机关财务结算中心拨付的奖励 3 万元。

(6)根据德清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德清县财政局下发的德发改经发 [2009]22 号《关于下达 2008 年度循环经济(节能)资金补助的通知》,金磊有限 于 2009 年 6 月 15 日收到德清县财政局拨付的 08 年循环经济资金补助 7 万元。

(7)根据德清县科学技术局下发的德科[2009]36 号《关于下达 2009 年度第 一批德清县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经费的通知》,金磊有限于 2009 年 11 月 5 日收到 德清县财政局拨付的科技项目补助 1 万元。

(8)根据德清县科学技术局下发的德科[2009]46 号《关于下达 2009 年度德 清县第二批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经费的通知》,金磊有限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收到 德清县财政局拨付的科技项目补助 7 万元。

4、2010 年 1-9 月

(1)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的浙财企字 [2009]346 号《关于下达 2009 年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金 磊有限于 2010 年 1 月 11 日收到德清县地方财政库拨付的 09 年节能与工业循环 经济财政专项资金 26 万元。

(2)根据中共德清县委下发的德委[2006]9 号《中共德清县委德清县人民政 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强县的实施意见》,金磊有限于 2010 年 2 月 3 日收到德清县财政局拨付的财政补助款 1,074,011 元。

(3)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德政办发[2009]3 号《德清县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的补充通知》,发行人于 2010 年 4 月 1 日收到德清县财政局拨付的土地 使用税财政补贴 62,490 元。

(4)根据德清县科学技术局德科[2007]18 号《德清县实行专利申请、专利 实施、引进专利技术奖励暂行办法》,发行人于 2010 年 4 月 26 日收到德清县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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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局拨付的科技三项经费 2,500 元。

(5)根据德清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德清县财政局下发的德发改经发 [2010]22 号《关于下达 2009 年循环经济(节能)资金补助的通知》,发行人于 2010 年 7 月 15 日收到德清县财政局拨付的循环经济补助 5 万元。

(6)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德政办发[2008]135 号《德清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 行人于 2010 年 7 月 20 日收到德清县机关财务结算中心拨付的奖励 10 万元。

(7)根据德清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德清县财政局下发的德发改经发 [2010]41 号《关于下达 2009 年技改创新财政补助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发行人 于 2010 年 8 月 25 日收到德清县财政局拨付的 09 年技改创新财政补助 12 万元。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上述政府补助的。 (四)纳税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德清县地方税务局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07 年 以来,在德清县地方税务局所缴纳的各税,其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法律、法 规,依法申报纳税,未因偷税、漏税、逃税、欠税等重大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受到 过德清县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德清县国家税务局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07 年以 来,在德清县国家税务局所缴纳的各税,其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法律、法规, 依法申报纳税,未因偷税、漏税、逃税、欠税等重大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过德 清县国家税务局的行政处罚。

2、发行人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磊有限 2007 年以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缴数为 67.14 万元,比 2007 年度账面期初未交数 324.35 万元少 257.21 万元;金磊有限 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缴数为 609.76 万元,比 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 实际应缴数 881.68 万元少 271.92 万元;金磊有限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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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应缴数为 671.26 万元,比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应缴数 725.41 万元少 54.15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按照天健会计师审计确 定的企业所得税数额对 2006 年度、2007 年度、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补缴。

就以上事宜,德清县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在发行上市过程中,按照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确定的所得 税数额对 2006 年度、2007 年度、2008 年度所得税进行了补缴,该行为系公司及 时按审计后的所得税数额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补缴。以上情形不构成《税 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本局不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就以上事宜,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因上述企业所得税缴纳 事项被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缴滞纳 金,则相关责任由发行人现有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与发行人无涉。

结合以上事实,并根据发行人税务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全体股东的承 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企业所得税补缴系因客观原因发生,不存在主观 偷逃税款之故意,发行人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不会因此对发行人进行行政处罚,发 行人全体股东也承诺承担发行人可能遭致的责任或损失,故发行人历史上补缴企 业所得税事宜不会对发行人经营及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产生实质影响。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的环境保护

发行人是一家从事炉外精炼用耐火材料的生产、销售以及整体承包服务的企 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根据发 行人的说明及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废气主要是隧道 窑和回转窑产生的烟气及破碎粉尘、球磨粉尘、混料粉尘、磨砖粉尘等工艺粉尘, 其中,窑炉废气通过烟囱高空排放,工艺粉尘通过配备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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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中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布袋除尘装置所 收集的原料粉尘、回收的部分废砖、原料检选后形成的原料拣选渣等,处置方式 为集中收集后重新用作生产原料或作建筑材料使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噪声主要 是摩擦压力机、破碎机、球磨机、空压机、风机以及回转窑等机器设备运转时产 生的噪声,降噪措施主要有:合理安排生产、主要生产车间南侧和北侧墙体整体 设置砖墙结构、高噪声的破碎车间生产时尽量保持车间密封及对主要噪声设备安 装消音器、减震垫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德清县环境保护局核发的编号为湖德 100004 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证书有效期至 2014 年 9 月 27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北京新世纪认证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5 日 核发的注册号为 0169E20594R0M 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准为 GB/T24001-2004/ ISO14001:2004,该环境管理体系适用于发行人的电炉、精炼 炉用耐火材料(其中含镁碳砖)的生产、销售和服务的活动及其场所所涉及的环 境管理。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8 万吨镁钙砖 项目、年产 5 万吨炉外精炼用镁碳砖/镁铝碳砖项目和年产 12 万吨新型竖窑煅烧 高纯镁钙合成砂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经得到有关环境保护有 权机构的批准:

(1)2010 年 9 月 27 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德环建审(2010)261 号《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同意发行人实施年产 5 万吨炉外精炼用镁钙 砖/镁铝碳砖项目。

(2)2010 年 9 月 27 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德环建审(2010)262 号《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同意发行人实施年产 8 万吨镁钙砖项目。

(3)2010 年 9 月 27 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德环建审(2010)263 号《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同意发行人实施年产 12 万吨新型竖窑煅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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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镁钙合成砂项目。

3、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明

(1)2010 年 11 月 1 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出具浙环函[2010]422 号《关于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审核确认“浙江金磊 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贯以来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近三年来均未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也未曾因环保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记录;根据现有监测数据,生产中产生的“三废”基本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工 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处置能符合要求;现有项目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三 同时”制度,基本上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验收文件中规定的环保措施;根 据当地环保局证明,环保设施基本能正常运行;企业能按期执行排污申报,已依 法领取排污许可证,能足额缴纳排污费;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 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建有较完善 的环境管理制度,已通过国家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企业 SO2 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另根据相关环保局的证明,未对企业下达 总量减排任务。经审议,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基本符合上市公司环保 核查有关要求,同意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2)德清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0 年 9 月 21 日出具德环法函[2010]86 号《证 明》,确认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有 新、改、扩建项目能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制度执行率达到 了 100%,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均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发行人排放的 废水和废气均能做到达标排放,各项污染物排放量均在许可总量控制值之内;工 业固废能按照规定按期、有效的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固废处置率达到 100%; 各污染治理设施能维持正常运行,运行达标率﹥95%;发行人依法领取了排污许 可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并如期缴纳排污费;发行人建有较 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已按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三量”台账,通过了清洁生产 审核及 ISO14000,在节约原辅材料、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发行人近 三年未曾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同时也未曾因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 而受到处罚;发行人生产的产品及原辅材料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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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严禁使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拟投资的募集资金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得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肯定性意见。发行人近 三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1、发行人主要从事炉外精炼用耐火材料的生产、销售以及整体承包服务, 其产品执行标准如下:

标准类型 标准号 名称与内容 备案编号
国家标准 GB/T 22589-2008 镁碳砖 ——
国家标准 GB/T 2275-2007 镁砖 ——
行业标准 YB/T 4116-2003 烧成镁钙砖 ——
行业标准 YB/T 5115-1993 高铝质可塑料 ——
企业标准 Q/DJL 0036-2010 高钙镁钙砖 Q330521.Q15.3616-2010
企业标准 Q/DJL 0035-2010 不烧镁钙(碳)砖 Q330521.Q15.3615-2010
企业标准 Q/DJL 0001-2010 镁铝碳砖 Q330521.Q15.3613-2010
企业标准 Q/DJL 0002-2010 铝镁尖晶石碳砖 Q330521.Q15.3614-2010

2、发行人持有北京新世纪认证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5 日签发的注册号为 01609Q21397R3M 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准为 GB/T19001-2008/ IS09001:2008,认证范围为电炉、精炼炉用耐火材料(其中含镁碳砖)的生产、 销售和服务,有效期至 2012 年 10 月 10 日。

3、德清县技术质量监督局于 2010 年 10 月 19 日出具了《证明》,确认发行 人(金磊有限)已建立了完整的质量检验、监测、审核、监督、售后服务等质量 管理体系,近三年来,未发生因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被处罚的事件,也未发生重大的因产品质量原因而受到客户投诉或索赔的 事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 监督标准,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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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 1、年产 12 万吨新型竖窑煅烧高纯镁钙合成砂项目,项目总投资 6930 万元。

2010 年 9 月 16 日,德清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出具德发改经备(2010) 第 325 号《德清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发行人的年产 12 万吨新型竖窑 煅烧高纯镁钙合成砂项目进行了备案。

  • 2、年产 5 万吨炉外精炼用镁碳砖/镁铝砖项目,项目总投资 8147 万元。

2010 年 9 月 17 日,德清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出具德发改经备(2010) 第 327 号《德清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发行人的年产 5 万吨炉外精炼 用镁碳砖/镁铝砖项目进行了备案。

  • 3、年产 8 万吨镁钙砖项目,项目总投资 16176 万元。

2010 年 9 月 17 日,德清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出具德发改经备(2010) 第 328 号《德清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发行人的年产 8 万吨镁钙砖项 目进行了备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有权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使用土地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取得年产 12 万吨新型竖窑煅烧高纯镁钙合成砂 项目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德清国用(2010)第 00701698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取得年产 5 万吨炉外精炼用镁碳砖/镁铝砖项目和 年产 8 万吨镁钙砖项目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德清国用(2010)第 007017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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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关的技术转让

经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了解,发行人本次募集拟投资项目不涉及技术转让。 (四)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本所律师已经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 准”一节中详细披露该部分内容。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业务发展目标和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为:“顺 应国家产业政策,紧抓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利时机,以市场需求为 导向,以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为手段,积极推进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不断完善产品结构、提升产品性能,优化现有生产工序体系,实现不锈钢及其他 特殊钢行业炉外精炼用耐火材料的配套化,并充分利用现有优势、抓住市场契机 适时向相关行业延伸,提升“金磊”品牌形象,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力争成为 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炉外精炼用耐火材料行业的龙头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陈连庆、陈根财、钱小妹、卫松 根、姚锦海、严金章出具的承诺和本所律师的审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股东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连庆、陈根财及姚锦海出具的承诺和本所律师的审 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 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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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金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陈根财出具的承诺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案件。

(三)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 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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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金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签署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0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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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吕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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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徐旭青
刘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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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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