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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L —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5, 2026
52455_rns_2026-05-05_0387d6f1-32db-46a5-ac6e-04945f058fd3.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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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私募發行普通股案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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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為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擬於10,000仟股額度內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 決議之日起一年內,預計分1至4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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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照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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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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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之訂定係依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除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除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前二者之參考價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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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訂定之,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價方 式符合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並考量市場價格及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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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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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 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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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應募人規劃為策略性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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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選擇之方式與目的:應募人之選擇為將以對本公司能直接或間接助益為首要考量,藉由私募資金引入,借重應募人 本身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以強化公司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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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必要性:為擴大本公司未來營運規模,以及提升營運效能,擬引進對本公司未來商品與市場發展有助益之策略投資 人,故本次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實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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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預計效益:經由產業垂直整合、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等方式,以協助本公司提高技術、改良品質、 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且本次私募普通股,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 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將可確保本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對於本公司之經營 穩定及未來營運應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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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次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因董事會任期屆滿,於114年6月16日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致董事席次 變動達三分之一以上,已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請詳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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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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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且私募有價證券於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可 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關係;另透過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 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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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募額度:在10,000仟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一年內,預計分1至4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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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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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各次私募資金用途:預計將用於資本支出或充實營運資金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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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各次預計達成效益:除可擴大本公司未來營運規模、有效降低資金成本外,本計畫之執行預計將可強化公司競爭力 並提升營運效能,有利於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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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私募普通股案,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若無法於期限內辦理完成分次私募事宜,或於剩餘期限內已無繼續分次私募之必 要,得於期限屆滿前召開董事會討論,依營運狀況決議原私募計畫仍屬可行,得免退還所收取股款予應募人,並至公開資訊 觀測站比照重大訊息辦理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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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私募普通股,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 核發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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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及辦法、計劃項目、募集金額、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未盡事 宜,擬提請股東會於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審酌情勢並依據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及因應市場客觀環境作必要之變更,並辦 理一切發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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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案於董事會通過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以私募發行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 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所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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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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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本次辦理私募案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如未來洽定之應募人屬法人者,本公司將依規定註明相關事項,並將持續注 意應募人之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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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本公司原擬辦理之私募案,因考量經濟現況以及辦理期限將至,導致未能及時洽定合適之策略性投資人;本次擬再提 出辦理私募案,係評估總體經濟後續發展,應更有利洽定國內或國際之策略性投資人,朝水平策略聯盟合作或上下游垂直 整合,共同開發產品及市場,以強化本公司競爭優勢,達到公司穩定發展及永續經營之目的,因此擬繼續採用私募方式來 募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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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截至114年12月31日之現金及約當現金有新台幣(下同)525,545仟元,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為淨流入74,119仟元,前 述金額預計支用於當前營運週轉金及配發114年現金股利等;此外,因應AI光通訊產業發展,本公司為研發新世代高階產 品及技術,後續亦須足夠資金來支應營運週轉金。故此,需與擴大公司營運發展有助益之策略合作對象,共同開發產品與 市場,而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限制,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加強對公司經營之穩定,故本次私募有 價證券用於資本支出及充實營運資金,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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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私募案將採發行普通股方式辦理,以發行上限10,000仟股計算,而本次私募普通股後所增加股本將佔私募後股本比重 約為11.09%,以本次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一年內經營權不發生重大變動為原則,故本次引進之私募股數不致造成本公司 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另外,本次私募資金用途係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充實之營運資金,預計除可強化公司財務結構、 降低資金成本外,可提升公司之產業地位與長期競爭力,有利於股東權益。
查詢本私募發行普通股案相關訊息,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t116sb01)及本公司 網站(網址:http://www.pcl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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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擬辦 理第四次(本年度第一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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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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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行總額(股):發行共計普通股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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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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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發行,即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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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既得條件:員工自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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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獲配屆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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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獲配屆滿二年,可既得股份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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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事,或違反本次發行辦法規定 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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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本次發行辦法所稱給予、獲配及屆滿時程起算日,為當次增資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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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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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員工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依本次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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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截至發行日為止,為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且符合本次發 行辦法規定者。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營運狀況或其他管理 上所需參考等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或 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 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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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 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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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500,000股, 以115/3/9收盤價150.50元,估計可能費用化總金額為40,635仟元。預計發放時點以民國115年7月,對民國115年~117年 費用影響數分別為15,238仟元、20,318仟元及5,079仟元。以目前股本計算對民國115年~117年EPS影響數分別為0.19元、 0.25元及0.06元。綜觀前述整體評估,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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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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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 式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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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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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 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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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案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並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為一 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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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達成既得條件前,其國籍為中華民國籍之員工以股票信託方式保 管,其他國籍之員工則以委任保管銀行方式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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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敘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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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 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次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 得發行。
紀念品領取說明
一、股東會紀念品-全家35元禮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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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東如欲委託代理出席領取紀念品時,請於委託書簽名或蓋章【徵求股數限壹仟股(含)以上】自115年5月8日起 至6月1日止洽徵求人之徵求場所辦理(股東辦理股東會委託書及領取紀念品事宜,請依各徵求場所之營業時間內 前往洽辦,例假日除外,各徵求場所得視徵求狀況提早結束徵求),恕不郵寄及補發。徵求場所自115年5月8日起 詳見證基會網站(https://free.sfi.org.tw)、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網站(https://ecorp.ctbcbank.com/cts/ index.jsp)或利用客服語音專線(02)6636-5566按股票代號:4977查詢。 -
三、 紀念品發放原則:除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採電子投票之股東外,持股未滿1,000股之股東,將不予發放紀念品,且。 -
紀念品於開會當天會議結束前會場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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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採電子投票之股東,紀念品領取方式: (一) 資格條件:限已於115年5月9日至6月5日完成電子投票之股東。 (二)紀念品領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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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記紀念品e領取:(發送電子禮物卡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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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送對象:115年5月9日至6月5日完成股東會紀念品線上登記e領取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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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平台:請掃描右方QR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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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送日期:115年7月9日發送電子禮物卡簡訊至股東登記之手機。補發期間同領取期間(自115年7月 9日起至7月13日止,每日9:00至17:00,例假日除外),逾時恕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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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採紀念品e領取(臨櫃領取): -
(1) 攜帶文件:股東會出席通知書或身分證明文件。 -
(2) 領取期間及地點:自115年7月9日起至7月13日止(每日9:00至17:00,例假日除外)至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代理部(台北市中正區懷寧街70號)領取,恕不郵寄及補發。
100-003 台北巿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4977) 640 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客服專線:(02)6636-5566
中信銀為境內外處理股務業務之目的,在法令規定、相關事實或法律關係存續之期間,就直接或間接(例如透過集保)蒐
(限向郵局窗口交寄)集與股務相關之您的個人資料,將以書面及/ 或電子等形式 處理、利用及/ 或國際傳輸,例如揭露予公務機關或協助處 理股務之第三人。您得要求查詢、閱覽、製給複本、補充或 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 或國際傳輸或刪除您的個 人資料,但中信銀可能因此無法提供您所需服務,亦可能依 法或基於風險管理等因素而得不依您的請求為之。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台北郵局許可證 第 台北字第1333號 1 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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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 台啟
紀念品e領取,
集保股務e櫃台
請詳閱紀念品領取說明 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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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會 通 知 書
- 一、 茲訂於民國115年6月8日上午9時整假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29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1樓演講堂】(受理股東報到時間 :上午8:30起,報到處地點同開會地點)舉行本公司115年股東常會,會議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案。2.審計委 員會查核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案。3.一一四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案。4.董事領取之酬金報告案。5.董事及經理人績效 評估結果及薪資報酬報告案。6.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報告案。7.一一四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案。(二)承認事項:1.一一四年 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決算表冊案。2.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三)討論事項:1.修訂「公司章程」案(本案須以特別決議通過)。2.修訂本 公司作業辦法案: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作業程序」。 「股東會議事規則」。3.私募發行普通股案(本案須以特別決議通過)。4.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案(本案須以A型特別決議或B型特別決議通過)。(四)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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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會決議通過114年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新台幣180,427,143元,每股配發新台幣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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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案主要內容請詳【附件一】說明。 四、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案主要內容請詳【附件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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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應說明其主要內容置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網址為:【https://mops.twse.com.tw】。 2
六、貴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時,請於「出席簽到卡」上簽名或蓋章後,於開會當日攜往會場辦理報到並繳交以出席股東會,如委託代理 -
聯
人出席時,請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並親填受託代理人姓名及地址後,於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代理部,以憑寄發出席簽到卡予受託代理人。 -
※七、 如有股東徵求委託書,本公司將於115年5月8日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揭露於證基會網站,投資人如欲查詢,可直接鍵入 (https://free.sfi.org.tw)至「委託書公告資料免費查詢」系統,輸入查詢條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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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次股東會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自115年5月9日起至115年6月5日止,請逕登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https://stockservices.tdcc.com.tw】,依相關說明操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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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新開戶股東如擬繳交股東印鑑卡,可至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信銀法人信託網站下載印鑑卡使用。 -
十、本次股東會委託書之統計驗證機構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十一、敬請 察照辦理為荷。 -
此 致
貴股東
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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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常會
115 出席簽到卡
時間:115年6月8日上午9時整
本股東決定親自出席本公司 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29號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1樓演講堂】
1 1 5 年6 月8 日舉行之
股東常會,請 察照。
此 致 股東戶號:
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數:
親自出席簽章處
股東
戶號 :
股東 :
戶名
第
聯
:
憑
此
出
席
簽
到
卡
辦
理
報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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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640
眾達-KY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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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股東常會委託書徵求人彙總名單
股東常會日期1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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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常會日期115年6月8日 | 股東常會日期115年6月8日 | |
|---|---|---|
| 徵求人 | 徵求場所名稱或所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名稱 | |
| ( 簡 稱 :宏 遠 證 / 宏 遠 証 / 宏 遠 證 券 / 宏 遠 証 券 / 宏 遠 證 卷 / 宏 遠 証 卷 ) 宏 遠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 電話:(02)7719-8899 2.長龍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全台徵求場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80號B1 電話:(02)2388-8750 |
|
|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80號B1 | (02)2388-8750 | |
| 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二段148號Toffee服飾(松江路口,路易莎旁) | (02)2542-9368 | |
| 新北市板橋區長安街138巷1-1號(海山高中部後面,學盟補習班旁) | (02)2963-7878 | |
| 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一段118號(春米早午餐店)稅捐處正對面 | (02)2982-4289 | |
| 新竹市東區西大路97巷8號(牛肉麵巷內) | (03)526-8892 | |
| 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199號(青溪國中對面) | (03)331-8844 | |
| 台中市北區英才路184號1樓(大麵羹斜對面) | (04)2203-9343 | |
| 台南市東區大同路一段45巷5號(東門圓環旁) | (06)214-1371 | |
| 高雄市三民區重慶街46號(後火車站中國信託後方) | (07)311-8641 | |
| 高雄市鳳山區三誠路13號(近五甲廟、福誠高中) | (07)823-0388 | |
| (全台徵求點請參照網站www.clco.com.tw) 【徵求股數限1,000股(含)以上,徵求人得視徵求狀況提前結束徵求】 |
||
| 註:以上資料係屬彙總資料,股東如須查詢詳細資料請參照本開會通知書上載明公告日報或證基會網站(http://free.sfi.org.tw/)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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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聯
※貴股東如新增或變 統一編號
戶名 戶號 640
更匯款帳號時,請於 (身分證字號)
右列「現金股利匯撥 一、 採用匯款者(限本人帳號),
申請書」內填妥本人 匯款處理費10元由股利款中扣除。 原登記匯款帳號 眾達-KY
存款帳號並加蓋印 二、 未採用匯款者,本行將以掛
號郵寄支票方式給付(郵資
章後, 於股東常會 及作業處理費合計31元,由 同意依原登記帳號匯款者請勿寄回
前寄回。 股東自行負擔)。
銀行名稱銀行代號 銀行存款帳號(分行別、科目、帳號、檢查號碼)
第
2
聯 郵局 存簿(H) 700
:
樓 之 號 弄 巷 段 路 街
市 縣
里 村 區 鎮 鄉 郵票 請貼
640
1 0 0
5 1
83
0 0 3
現
金
股
說 利
明 匯
撥
事
申
項
請
書
蓋
章
欄 局 帳
號 號
緘 人 件 寄
) (
部 理 代 行 銀 業 商 託 信 國 中
收
人理代務股 司 公 限 有 份 股 技 科 達 眾
樓) 大慶重託信國中 樓( 號 段 路南慶重巿北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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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聯 委託書填表須知一、 委託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辦理。二、 股東接受他人徵求委託書前,應請徵求人提供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內容資料,或參考公司彙總之徵求人書面及廣告資料,切實瞭解徵求人與擬支持被選舉人之背景資料及徵求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之意見。三、 股東應使用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用紙,委託書與親自出席均簽名或蓋章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委託書由股東交付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者視為委託出席。四、 委託書應由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應由委託人親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但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及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得以當場蓋章方式代替之。五、 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應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並詳填戶號、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住址。受託代理人如非股東,請於股東戶號欄內填寫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徵求人如為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請於股東戶號欄內填寫統一編號。六、 委託書應於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委託書送達股務代理人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股務代理人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委 託 書 |
委 託 書 |
委託人( 股東) |
委託人( 股東) |
編號 |
眾達-KY 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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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 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授權日期 年 月 日一、 茲委託 君(須由委託人親自填寫,不得以蓋章方式代替)為本股東代理人,出席本公司115年6月8日舉行之股東常會,代理人並依下列授權行使股東權利:□(一) 代理本股東就會議事項行使股東權利。(全權委託)□(二) 代理本股東就下列各項議案行使本股東所委託表示之權利與意見,下列議案未勾選者,視為對各該議案表示承認或贊成。1.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決算表冊案:(1)○承認(2)○反對(3)○棄權2.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1)○承認(2)○反對(3)○棄權3.修訂「公司章程」案(本案須以特別決議通過):(1)○贊成(2)○反對(3)○棄權4.修訂本公司作業辦法案: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作業程序」。 「股東會議事規則」。(1)○贊成(2)○反對(3)○棄權5.私募發行普通股案(本案須以特別決議通過):(1)○贊成(2)○反對(3)○棄權6.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案(本案須以A型特別決議或B型特別決議通過):(1)○贊成(2)○反對(3)○棄權7.臨時動議。二、本股東未於前項□內勾選授權範圍或同時勾選者,視為全權委託,但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受託代理人者,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理人應依前項(二)之授權內容行使股東權利。三、 本股東代理人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之。四、 請將出席證(或出席簽到卡)寄交代理人收執,如因故改期開會,本委託書仍屬有效(限此一會期)。此 致 |
檢 舉 電 話 : (○二 )二 五 四 七 三 七 三 三 。 算 所 檢 舉 ,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 最 高 給 予 檢 舉 獎 金 二 十 萬 元 , 二 、 發 現 違 法 取 得 及 使 用 委 託 書 , 可 檢 附 具 體 事 證 向 集 保 結 一 、 禁 止 交 付 現 金 或 其 他 利 益 之 價 購 委 託 書 行 為 。 |
股東戶 |
簽 名 或 蓋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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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姓名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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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持有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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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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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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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代理人 |
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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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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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名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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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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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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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場所及人員簽章處: |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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