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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LI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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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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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4 年4 月修订)

按照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辖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吉证监发【2013】298 号)文件要求, 以及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吉林辖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指引》,公司修订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此次修订, 进一步明确了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备案的内容及要求,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 要负责人,董事会及董事长应当保证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人员的登记入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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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第三条 监事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机 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检 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及时向董事会反馈并督促董事会改正。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 站等媒体披露,或者尚未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 媒体揭露,或者尚未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

  •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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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虽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其 某一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三)公司筹划分红、增资等事项,事项的进展程度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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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 活动;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重 要信息或事项。

前款第(二十二)项所称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是指通常 情况下,有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 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 著波动。显著偏离、显著波动,可以结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社会团体等。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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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服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

(七)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重大事项交易对手方、参与方及其 工作人员;

  • (八)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包括编制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两项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集本制度第九条第(一)至(三)项界定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基本信息,并编制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单位的,其档案至少应包括名称、组织机 构代码证号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住所、 证券账户等信息;前款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为自然人的,其档案至少应包 括自身及其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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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住址、证券账户、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编制完毕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后,应当及时报 吉林证监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九条第(一)至(三)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更新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应在变动发生 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报备。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尚未依法披露之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方式、内容等信息。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督促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时在登记表上签章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2 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报吉林证监局备案。

第十五条 当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及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督促重大事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在备忘录上签章确认。

公司应当在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2 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吉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相关内容的,公司应当及 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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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自行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自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发起方,应当自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 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填 写。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前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 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法律或政策依 据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时,应当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表上 盖章,并要求具体接收人签字;确有困难的,可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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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说明未取得签章的原因,并应将登记情况告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具体 接收人。

第十八条 公司编制的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填写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至少应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确保 有关人员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及时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 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事先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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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取得董事会秘书同意,且应确认其确已签订保密协 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该事项已在市 场上流传并致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 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吉林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 购重组、再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 内幕交易告知书。

第五章 内幕交易的自查方式和频次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严格保守相关 机密信息,公司应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自查工作。首先,在每次召开股东 大会之前,应通过对全体股东名册中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相关关联自 然人持股变动情况的检查,确认登记主体是否在敏感期内出售或购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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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其次,当公司从新闻媒体等其他渠道获悉相关信息泄露或公司股价出 现异常波动时,在2 个工作日内应立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申请核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对本制度第九条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且应在2 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吉林证监局。

本制度第九条第(一)至(四)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 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责任人为单位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责 任人为自然人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其批评、 警告、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本制度 第九 条第(五)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责任人为 单位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任人为自 然人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其所在单位。

本制度第九条第(六)、(七)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 可视情节轻重解除证券服务合同或终止重大事项进程,并及时报送有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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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置。

本制度第九条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且给公司造成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应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 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第三十条 公司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 漏、重大错误、不正当报备等瑕疵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罚的,应当及时 查找被处罚原因并据此确定责任人。

处罚原因可归咎于董事会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包括董事长在内的 董事会成员给予批评、警告、减少或取消董事津贴、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

处罚原因可归咎于董事会办公室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包括董事会 秘书在内的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减薪、解除劳动 合同等处分。

处罚原因可归咎于监事会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包括监事会主席在 内的监事会成员给予批评、警告、减少或取消监事津贴、解除聘任合同等 处分。

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所述处分方式可单独使用,亦可合并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第九条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且被有权机构或部门查 实的,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 究。

发生本条前款规定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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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文件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存在虚假记载、重 大遗漏、重大错误、不正当报备等瑕疵的,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三十条 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 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1.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2. 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3.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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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然人)(注1)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本人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内幕信
息知情
人姓名
身份证


(护照
号码)
住址
(注
3)
所在单
位及部
职务或
岗位
知悉内
幕信息
时间
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
知悉内
幕信息
方式(注
4)
内幕信
息内容
(注5)

内幕信
息所处
阶段(注
6)
登记时
登记人
(注7)
1
2
3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报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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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本表由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自然人填写。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 容。具体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 涉及的知情人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 3.住址应当填写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填写经常居住地。

  •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7.如为本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本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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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单位)(注1)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本单位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证券投资业务
许可证号码)
住所(注3)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
息方式(注4)

内幕信息
内容(注
5)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注6)


时间
登记人
(注7)
1
2
3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报送时间:

15

注:1.本表由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单位填写。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 按照指引第十七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 涉及的知情人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 3.境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的地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 境内有经营场所或办事处的,应当填写境内经营场所或办事处住所。

  •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7.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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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注1)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本人/单位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重大事项(注2):


重大事项所
处阶段(注
3)
发生时
间(注
4)
参与人员
姓名/ 名
身份证号
码/ 组织
机构代码
住址/住
所在单
位及部
职务或
岗位
筹划决
策方式
(注5)

参与人
员签名
(注6)

登记时
登记人
1
2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报送时间:

17

  • 注:1.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应填写本备忘录。

  • 2.重大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仅涉及一个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应分别记录。

  • 3.填报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

  • 4.填报发生时间,应填写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

  • 5.填报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策、董事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决策、中介协调会

  • 决策等。

  • 6.参与人员应当亲自在备忘录上签名,确有困难的,可由董事会秘书代签。

18

附件3:

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然人)(注1)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本人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序号 姓名 与内幕信
息知情人
的关系(注
3)
公民身份
号码(护照
号码)
住址(注4)
工作单位
及部门
职务或岗
证券账户 其他 登记日期
1(注2)
2
3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名: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报送日期:

19

注: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指引》第九条第(一)至(三)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自然人应当填写

本档案。

  • 2.本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指引》第九条第(一)至(三)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基本信息,

  •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填写的“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关系”一栏填“本人”即可。

  • 3.“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关系”一栏可填写夫、妻、父、母、子、女等。

  • 4.住址应当填写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填写经常居住地。

  • 5.同时拥有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应当分别填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XXXXXX,深圳证券交易所:XXXXXX。

20

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单位)(注1)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本单位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序号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注2)

法定代表
人(负责
人)
住所(注
3)
证券账户 其他 登记日期
1
2
3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名: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报送日期:

21

注: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指引》第九条第(一)至(三)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单位应当填写本 档案。

  • 2.境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

  • 当填写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

  • 3.境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的地址,合格境外机构投

  • 资者在境内有经营场所或办事处的,应当填写境内经营场所或办事处住所。

  • 4.同时拥有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应当分别填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XXXXXX,深圳证券交易所:XXXXXX。

22

附件4: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X 年X 月X 日在X 签订。 甲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系因工作、职务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在XXXX 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等信息的单位或个 人,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有效防 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 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 司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就公司内幕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

第一条 乙方系下列可能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 等信息的单位及个人之一: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其他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

23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服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

(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重 大事项交易对手方、参与方及其工作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人员。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 (八)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 宣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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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虽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其 某一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三)公司筹划分红、增资等事项,事项的进展程度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化;

  •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二十一)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重 要信息或事项。

第三条 乙方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单位/本人、亲属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

第四条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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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五条 根据证券监管法规或公司的要求,乙方应配合做好相关期间 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保密制度及本协 议的相关规定,严守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他公司机密。若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保密制度、本协议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乙方亦应本 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维护其知悉或者持 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虽属于他方但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的保密 性。

第七条 乙方如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内幕信息保密 制度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甲方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对乙方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 司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 决,协商不成的,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 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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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签章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时间: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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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以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 违法违规行为。鉴于贵方系因工作、职务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在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等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 责任告知如下:

一、贵方对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单位/本人、亲属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

二、贵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 形式进行传播。

三、根据证券监管法规或公司制度要求,贵方应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交 易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 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贵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保密制度和本协议的 相关规定,严守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他公司机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保密制度、本协议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贵方亦应本着谨 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维护其知悉或者持有的 任何属于公司或虽属于他方但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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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贵方如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本协议的相关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 失和影响程度,对贵方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移送 行政、司法机关追究贵方法律责任。

六、本告知书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 司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告知。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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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签章页)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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