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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LI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Dec 1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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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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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要求披露的信 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 门。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董事会应当 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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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 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 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吉林证监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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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 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 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 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 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 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 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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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 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 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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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
(六)董事会报告;
-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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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情况;
-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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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度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定期报 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 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三节 临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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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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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
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撒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权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
(十五)主要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于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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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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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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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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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二十一)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有关“重大”的衡量标准可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有关规定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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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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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 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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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统一领导和 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负有 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 工作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五)公司财务部门及与拟披露信息相关的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有关重大资产 重组的临时公告能够及时披露;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 告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 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在应披露的信息未公开披露 前,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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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 相关临时公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及各分(子)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 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本公司或与本 公司相关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流程为:
——→ 符合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发生或即将发生 办理相关事项 ——→ 人员或部门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情况报告 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 ——→ 披露文件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通报相关情况 符合信息 ——→ 披露标准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对拟披露文件进行初步审核 通过 ——→ 董事会成员的审批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信息,符合信 息披露直通车标准的,直接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编制、 审核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核对相关内容,并提出披露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四)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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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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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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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 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 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其他应披 露的信息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向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或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 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的传递、审核程序: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等 情况,同时应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分(子)公司、部门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 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分(子)公司经营、管理、重大合同签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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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等情况,分(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应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三)经营管理层、分(子)公司、部门的相关报告应同时通报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四)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认定该等信 息或报告是否应予以披露。
第四十三条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息 披露专岗人员草拟,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并获得董事长 授权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人、 义务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
-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签发核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公开披露信 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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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 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 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 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进行 事前形式审核。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上海证 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15:30起,将公司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 已确认发布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 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 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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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或更正公告。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 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十六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于两个工作日内就该信息的主要内容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 方式向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部门、分(子)公司 予以通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 信息不得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相冲突,涉及公司整体经 营业务状况和数据的,应得到董事会秘书确认后方可宣传。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 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 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 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吉林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 期为长期。
第五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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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 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关注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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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 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 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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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作为本单 位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分(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同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确保本部门或分(子) 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 事会秘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 权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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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公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文件资料。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 《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 施。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 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 有效实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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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向中国 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六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信息沟通
第六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消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十条 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公司信息披露出具 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 充、纠正。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吉林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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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章程、招股说明书、招 股意向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 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 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沟通,但应保证不同的投资者间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以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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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与义务, 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 代表公司和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 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 息。
第八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 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 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 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八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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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 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5188 号;邮编:130031)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应保持良好的 沟通,保证不同投资者公平获得公司相关信息,保证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0431—8464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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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责 任
第八十四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应参照《内 部问责制度》所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对该部门负责人、责任人给 予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经济问责,必要时可追究其相关法 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的信 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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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 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及联络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 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并修改,自公 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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