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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LI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un 1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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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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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3 年6 月修订)

按照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内幕交易 防范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公司修订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进一步区分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登记表的概念、明确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填写流程、确定了内幕交易的自查方式及 频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 进行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确和完 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监事会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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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选定的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信息 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

  • 等活动;

  •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 (九)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 (十)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 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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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30%;

(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 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 个人;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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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2),并由登记主体签字确认,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 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 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 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 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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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相关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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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有关人员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内部报告义务、 报告程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及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义 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 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并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 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 小。

第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 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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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规定 的责任等事项。

第五章 内幕交易的自查方式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严格保 守相关机密信息,公司应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自查工作。首先,在 每次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应通过对全体股东名册中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其相关关联自然人持股变动情况的检查,确认登记主体是否 在敏感期内出售或购买股票。其次,当公司从新闻媒体等其他渠道 获悉相关信息泄露或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时,在2 个工作日内应 立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申请核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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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 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1: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2: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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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称
知情人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知情
人与公司关系
内幕信息知情人
股票账号
持有股份情况
知情人配偶及近亲属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知情人关系 股票账号 持有股份情况
配 偶
子女(年满18
周岁)
子女配偶
父 亲
母 亲
配偶父亲
配偶母亲
兄 长
兄长配偶
弟 弟
弟弟配偶
姐 姐
姐姐配偶
妹 妹
妹妹配偶
配偶兄长
配偶弟弟
配偶姐姐
配偶妹妹
子女配偶的父
~~亲~~
子女配偶的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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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长春经开 公司代码:60021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
名称/姓名
营业执照/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知情人
与公司关系(注2)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
息方式(注3)
内幕信息
内容(注4)
内幕信息所
处阶段(注5)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6)
  •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注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注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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