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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LI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un 1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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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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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得以有效实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 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职责、工作程序、审 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指南。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各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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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持独立性,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 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 度和公司规章制度;熟悉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应有的职业谨慎 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 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 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努力提高业 务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 内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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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对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 计;
(四)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专项调 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六)至少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审计人员应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 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 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检查凭证、账簿、报表、有关 文件资料、合同协议等,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被审计单位 应积极配合,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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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 个人,经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 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董事会批准后,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提出 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六)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 陷,应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 审计部门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 事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审 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 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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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作为检查和评价的重点。
第十六条 按照批准的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由审计项目负责 人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被审 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时,应采取适当的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 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工作底稿备查和存档;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 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 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签名或盖章的应由审计人员 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 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审计组应在15 日内写出审计报告(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 时间),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 人员的意见,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审 计部提交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 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部根据最终意见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将审计报告和被 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主管领导审阅,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 长审批,出具审计报告,于10 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下达后,由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 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并对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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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关部 门规定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确立后,由审计部根据被审计者的具体情 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①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依 据;②审计对象;③审计目的;④审计范围;⑤审计内容与重点;⑥ 审计方式;⑦审计时间及实施步骤;⑧审计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 ⑨编制方案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或公司发出,向被审计者 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①被审计单位名称;②审 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③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④ 对被审计者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⑤审计通知签发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 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①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 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 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 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② 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③其他 证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 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①被审计者名称; ②审计项目名称;③实施审计的时间;④审计过程记录;⑤编制者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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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及编制日期;⑥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⑦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其 中,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①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②审计测试评价记录;③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④审计人 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⑤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复核记 录;⑥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⑦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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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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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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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审计提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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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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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 定和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 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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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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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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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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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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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 关档案工作的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 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 录资料及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由审计组长或 责成审计组专人负责文件的整理和立卷工作,做到边审计边收集整 理,审结卷成。
第三十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 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三十一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 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 年至50 年)和短期(10 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 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 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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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评估审计风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 人员,经董事会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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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滥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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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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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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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 内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 行为可以向集团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 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董事会批准后按规定处罚:
(一)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 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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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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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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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和为内部审计提供相关资料的
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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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授权外审单位进行审计时,审计部门应按审计 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指示,积极配合外审单位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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