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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LI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un 1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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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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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 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 配套指引,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 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 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 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 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评价依据和标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简称:“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 评价指引》、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公司制度、流程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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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即 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审计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 属各分子公司负责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

(一)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董事会对 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情况,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和监督;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分子公司负责评价本单位的风险和控 制。

第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年度评 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进行的评价;日常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九条 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年年度结束后至年度报告提交董 事会审议之前,应完成定期检查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阅;日常评价一般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 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 检查评价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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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 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 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 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 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 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 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 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 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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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 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 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 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 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 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 报告等环节。公司授权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部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 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由公司内部相关部室熟悉情况的 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回避。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向各部门、各公司下达评价实施方案,部署自我评价工 作,各部门根据评价实施方案对本部门的内控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 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 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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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部控 制缺陷的认定,以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由审计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当充 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 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 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 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 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评价质量进行交叉复核,评 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 果签字确认后,提交审计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 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 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 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重大缺 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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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 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当就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 整改建议,并报经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批准。获批后, 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整改目标、 内容、步骤、措施、方法 和期限。整改期限超过一年的,整改目标应明确近期和远期目标以及相应 的整改工作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发现的 内部控制缺陷,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内部控制评价机构下发整改通知 书。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整改事项的单位或业务流程部门,自接到整改通 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责任 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情况上报内部控制评价机构。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包括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和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程序如下:

(一)审计部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制 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并汇总 评价结果,在此基础上编报评价报告初稿;

(二)审计部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交叉复核,并经审计部负责人复核 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存在的缺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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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和措施予以研究并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草案,并 提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根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草案及相关信 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按规定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计意见;

(六)公司审计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 题,应在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单位已及时 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按照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 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 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做出披 露。

第三十二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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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 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 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三十六条 除定期检查评价外,审计部应不定期组织开展日常内部 控制评价,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程序和内容可参考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 应当妥善保管。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监督及奖惩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所有内部控制评价活动都由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统一负责监督,如相关单位对检查评价的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存在质疑, 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三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论对相关单位、部 门或人员实施适当的奖励和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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