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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LI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May 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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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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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明确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 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是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要求履 行的职责,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负责分管的部 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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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
(四)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
-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
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公司现任监事;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可 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提前五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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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学历证明;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规定时间内,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 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第五条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离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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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等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 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 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董事 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
1、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
2、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3、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
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4、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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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
6、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
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
1、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 2、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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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
4、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
5、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
-
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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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
1、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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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
-
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3、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 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 训。
(七)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 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 董事、监事、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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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 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其履行 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个课时,并 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每年5月15日或离任前,主动向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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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提交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报告上一 年度(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的工作情况或任职期间个人 履职情况,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年度考核或离任考核。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 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敦促董事会秘书提 交。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 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个人履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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