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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LI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pr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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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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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7-007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转让公司控股权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2017年4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与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股份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 ●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未来 向长春经开注入优质资产和业务,但未来十二个月内无相关计划和 安排,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 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能否获得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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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经开”或“本 公司”、“上市公司”)已于2016年12月13日、2016年12月20日、2016 年12月22日、2016年12月27日和2017年1月20日分别发布了《重大事 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38)、《关于筹划其他重大事项进展 暨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9)、《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 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40)、《关于控股股东拟 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告》(公告编号:2016-043)和《关于 控股股东股份转让征集受让方结果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7-004)。
2017 年4 月20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通知:创投公司与万丰 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锦源”)于2017 年4 月19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一、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36 号1808 室
法定代表人:陈爱莲
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8 年1 月3 日
营业期限:2008 年1 月3 日至2058 年1 月2 日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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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万丰锦源 (前身为上海万丰奥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创立于2008 年1 月8 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2011 年11 月10 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由上海万丰 奥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万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2015 年 12 月28 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企业名称由原来的上海万丰锦源 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万丰锦源2016 年末总资产为624,184.10 万元,净资产为 194,790.62 万元;2015 及2016 年度,万丰锦源分别实现净利润 11,797.19 万元及9,019.57 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条款
1、标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创投公司持有的长春经开 101,736,960 股股份(约占长春经开股份总数的21.88%),全部为无 限售条件国有法人股。
2、股份转让价格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 的股份转让价格以标的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指上市公司发布本次股 份转让公告的日期)前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 (9.27 元人民币/股)为基础溢价10%,即10.20 元人民币/股。
本次股份转让对价合计为壹拾亿叁仟柒佰柒拾壹万陆仟玖佰玖 拾贰元整(101,736,960 股×10.20 元/股=1,037,716,992 元人民币)。
3、股份转让对价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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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锦源已于2017 年1 月10 日向创投公司支付意向保证金壹亿 零肆佰万元(¥104,000,000 元),该意向保证金自《股份转让协议》 签署之日自动转为万丰锦源受让标的股份的保证金。
万丰锦源应于本协议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向创投公司指定账户 另行支付贰亿零捌百万元(¥208,000,000 元)作为受让标的股份的 保证金,使得万丰锦源所支付的受让标的股份的保证金总额达到本次 股份转让对价的30%。
万丰锦源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之日起5 个 工作日内向创投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对价的剩余款项,即 柒亿贰仟伍佰柒拾壹万陆仟玖佰玖拾贰元(¥725,716,992 元),届时, 万丰锦源已交付的保证金将自动作为股份转让款。
如本次股份转让未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或者因监管部门政策、 要求等情形无法实施的,创投公司应于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 日内将万丰锦源已支付的全部资金返还万丰锦源。如创投公司未能按 照前述期限向万丰锦源返还资金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创投公司每 日应向万丰锦源支付应返还资金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4、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
创投公司应于万丰锦源支付完毕本次股份转让对价后5 个工作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万丰锦源应积极配合创投公司完成标 的股份的过户办理(简称“股份交割手续”)。
创投公司按照约定办理完毕标的股份交割手续时,视为双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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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即为标的股份的交割日。 双方完成股份交割手续后15 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长春经开的注 册地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标的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如需)。
5、过渡期安排
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的期间为 过渡期。标的股份在过渡期的损益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创投公司应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在过渡期内 所议事项及时(在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通知万丰锦源。 对于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的议案,创投公司及其相关人员 在行使股东、董事、监事表决权前需事先征求万丰锦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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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丰锦源的声明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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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将努力促成长春经开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增强长春 经开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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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未来三年内(2017 年-2019 年)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 区或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投资总额不少于20 亿元人民币的高端 智能装备制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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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诺单独受让标的股份,不进行联合受让、不进行信托或 委托(含隐名委托)等方式受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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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未来向长春经开注入优质资产和业务,能够显著提升 长春经开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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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诺在长春经开存续期内,不提议将长春经开的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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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主要办公场所迁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兴隆综合保税区范围。
- (6)承诺在受让长春经开股份后,其所持有的长春经开股份在
36 个月内不减持。
7、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国务院国资委 核准本次股份转让批复之日起正式生效。
三、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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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份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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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
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未来 向长春经开注入优质资产和业务,但未来十二个月内无相关计划和 安排,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 4、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 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能否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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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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