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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LI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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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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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6-045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公司股票复牌 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控股股东采用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所持101,736,96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88%)事项,在规定的公开征集期内,能 否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存在不确定性。

2、在本次公开征集完成后,须将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逐级报送至 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本次股份转让事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以 及本次股份转让能否实施完成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 3、公司股票于2016年12月30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公司”、 “长春经开”)于2016年12月26日晚间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监管一部《关于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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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46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并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继续停 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4)。2016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第一 大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 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事项的函》。公司及创投公司 现就《问询函》回复如下:

一、请创投公司说明是否就股权转让事项与任何各方进行对接、 洽谈和磋商等。我部关注到,公开征集方案中对拟受让方设置较多条 件,请创投公司说明相关受让条件是否指向明确的意向受让方。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 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 本次股份转让在创投公司内部决策后,需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 省国资委,经省国资委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因此,创投公司到目前 为止并未与任何各方进行对接、洽谈和磋商。

创投公司在公开征集方案中对拟受让方设置的条件,主要是根据 《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近期出台的 《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 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着重提出的“加快发展智能装备 制造业”的工作目标要求,拟通过转让长春经开控股权,助推长春市 智能装备制造业的快速发展,但相关受让条件未指向明确的意向受让 方。

二、请创投公司详细说明筹划股权转让事项的决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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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长春经开主营业务经营业绩不佳,依靠现有资源实现业务 转型虽做出艰苦努力,但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创投公司为改善长春经 开的经营状况,并结合对《实施意见》的深入学习思考,于2016 年 11 月15 日布置了“抓紧研究如何促进长春经开加快主营业务转型、 经营体制转换以提升其经营业绩”的专题工作任务。经过研究论证得 出的结论:综合考虑长春市产业发展基础、战略调整规划,以及资本 市场现状,“通过转让所持有的长春经开股份予符合条件的受让方, 为长春经开引入优质战略投资者”是当前条件下的可行方法。如实施 成功既可实现长春经开的主营业务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又可助推长春 市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并形成了《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

2016 年12 月16 日,创投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6 年第一次 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同意依法对外转让持有的长春经开 101,736,960 股份(占长春经开总股本21.88%)。

同日,创投公司向出资人长春市国资委提出《关于转让长春经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请示》(经开创投[2016]8 号)。

2016 年12 月20 日,长春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同意经开创投 公司转让其持有长春经开全部股份的意见》(长国资〔2016〕160 号), 同意创投公司将持有的长春经开101,736,960 股份依法对外转让。并 依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长春市国资委向吉林省国资委提出 请示。

上述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完毕后,2016 年12 月21 日,创投公司 向我公司发送了书面通知,并由公司公开披露创投公司本次拟协议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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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股份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

2016 年12 月22 日,吉林省国资委下发《关于长春经济技术开 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有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全部股份的意见》(吉国资发产权〔2016〕136 号),原则同意 创投公司发布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

2016 年12 月23 日,创投公司向我公司发送了《关于拟协议转 让所持长春经开股份事项获得吉林省国资委意见的通知》。

2016 年12 月27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 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告》。

综上,创投公司筹划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严格按照《暂行办法》 及创投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吉 林省国资委的同意意见。

三、请自查并披露公司及创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近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查, 公司及创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六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

本次控股股东采用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所持101,736,960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88%)事项,在规定的公开征集期内,能否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存在不确定性。

在本次公开征集完成后,须将本次股份转让事宜逐级报送至国务 院国资委审核批准,本次股份转让事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以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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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份转让能否实施完成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6年12月30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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