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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LI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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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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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 2016-043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公司股份 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控股股东采用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所持 101,736,96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88% )事项,在规定的公开 征集期内,能否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存在不确定性;在本次公开 征集完成后,须将本次股份转让事宜逐级报送至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 准,本次股份转让事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以及本次股份转让能否 实施完成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经开”或“本 公司”、“上市公司”)已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 2016 年 12 月 20 日和 2012 年 12 月 22 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关于筹划其他重 大事项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公司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2016 年12 月23 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关于拟协议转让所 持长春经开股份事项获得吉林省国资委意见的通知》。2016 年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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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长春经 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有长春经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意见》(吉国资发产权[2016]136 号), 原则同意创投公司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创投公司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 份,并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
现将创投公司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转让标的股份基本情况
(一)本次拟转让股份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住所 | 长春市自由大路5188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平 |
| 注册资本 | 465,032,880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124067880U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经济性质 | 国有控股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公用设施投资、开发、建设、租赁、经营、 管理;实业与科技投资 |
| 经营期限 | 1993年6月26日至2053年6月26日 |
| 股票种类 | A股 |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股票简称 | 长春经开 |
| 股票代码 | 600215 |
(二)本次拟转让股份数量
创投公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一次性协议转让所持 101,736,960 股长春经开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国有法人股,占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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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经开总股本的 21.88% 。本次转让完成后,创投公司将不再持有长 春经开股份。
二、本次股份转让价格
以《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 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 19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 四条相关规定为本次股份转让定价基础,综合考虑适当溢价率,本次 股份转让每股价格拟不低于长春经开转让信息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 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 9.27 元人民币 / 股)的 110% ,即 10.20 元人民币 / 股。最终价格将依据相关法规并在拟受让方的报价基 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如果本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三、拟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拟受让长春经开股份的受让 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基本条件
( 1 )受让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公司法人,受让方应为单一法律主体且须独立受让全部拟转让股份, 不接受以联合方式受让申请。
( 2 )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应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经营行为规范且无不良记录。
( 3 )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体如下:
①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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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③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的其他情形。
( 4 )受让方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具有符合长春经济技术 开发区产业规划“十三五”期间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高端智能装备制造 业等方面的投资、经营管理经验,承诺未来三年内( 2017 年 -2019 年) 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投资总额不少于 20 亿元人民币的高端智能装备制造基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投资计 划。
( 5 )受让方承诺在长春经开存续期内,不得提议或支持将长春 经开的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场所迁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兴隆综 合保税区范围。
( 6 )受让方诚信水平较高、具备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资金实力,保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 、具有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能力
( 1 )受让方具备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的能力。
( 2 )受让方对上市公司有明晰的发展战略及规划,承诺未来向 长春经开注入优质资产和业务,能够显著提升长春经开的盈利能力和 可持续发展能力。
( 3 )若意向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具有境内上市公司资本运作 的成功经验的,或具有海外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业等方面的投资并购经 验的,或有其他能为上市公司及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支持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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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予以优先考虑。
3 、财务条件
( 1 )资产规模
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合 计应不少于 100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合计应不少于 50 亿元人民币(需 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 2 )盈利水平
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企业 2015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 (需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4 、受让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拟受让方已就本次受让股份履行了必要且合法有效的内部决策 程序。
- 5 、锁定期承诺
受让方承诺在受让长春经开股份后,其所持有的长春经开股份在 36 个月内不减持。
四、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和要求
(一)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本次公开征集期间为 10 个工作日,意向受让方如有受让意向且符 合前述条件的,请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 17 : 00 前派专人向创投公司提交 合法、合规、符合格式的文件和资料。
(二)意向受让方需递交的申请材料
第一部分:受让意向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 、意向受让方、其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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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意向受让方的报价、收购资金来源、支付安排与保证;
3 、意向受让方对以下事项的说明:( 1 )受让股份的目的;( 2 ) 意向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 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3 )是否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 ( 4 )是否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的能力;
4 、意向受让方逐条说明其具备本次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条件及愿 意作出的更多保证与承诺。
第二部分:附件
1 、意向受让方申报购买股份的正式报价文件及报价说明(包括 每股单价和总价,要求报价具体、唯一且不得更改,不得为区间价或 限制性价格);
2 、意向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的工商档案、控制关系说明、 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从事主营业务的相关资质证照复印件、联系人、 联系方式等(复印件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3 、意向受让方最近两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4 、意向受让方对本次拟受让股份事项履行的必要且合法有效的 内部决策程序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5 、意向受让方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文件(至少 包括工商、税务、环保、社保等方面);
6 、意向受让方具有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业等方面的投资、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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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经验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7 、意向受让方关于未来三年内( 2017 年 -2019 年)在长春经济 技术开发区(含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投资总额不少于 20 亿元 人民币的高端智能装备制造基地的承诺书及投资计划书;
8 、意向受让方关于单独受让全部拟转让股份、不进行联合受让、 不进行信托或委托(含隐名委托)等受让股份的承诺书;
9 、保证金和转让价款支付安排的承诺书、银行及权威金融机构 针对本股份转让事项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资金支持和证明文件等;
10 、意向受让方具备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的能力的承诺书及制定的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说 明;
11 、意向受让方未来向长春经开注入优质资产和业务的承诺书;
12 、意向受让方关于在上市公司存续期内,不得提议或者支持 长春经开将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场所迁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兴 隆综合保税区范围的承诺书;
13 、意向受让方在股权过户完毕 36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的长春 经开股份的承诺书;
14 、意向受让方认为有利于成为受让人的可以优先考虑的条件 的说明与承诺(如有);
15 、意向受让方关于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16 、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文件一式十份,并以 A4 纸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包括骑缝章) 后附电子文档(光盘)一并密封后递交指定受理人。递交受让申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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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人员应同时递交授权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 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文件一经提交即不可撤销,创投公司不负责退还,意向受让 人被确认为拟受让方后,上述承诺等文件和内容将做为股份转让合同 的一部分。上述文件将用于评审使用,并根据评审需要予以复制。
(三)申请材料受理方式
创投公司指定的申请材料接收地址及联系人如下:
接收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大路6188 号 联系人:胡浩
联系电话:0431—89960374 邮箱:[email protected]
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四)受让意向保证金安排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意向资料的同时,应向创投公司指定的账 户支付不低于拟转让价格(拟转让股数×拟转让每股价格)的 10% 的 受让意向保证金。指定账户如下: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开户名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账号:4200 2232 0900 0002 127
划款时请务必注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全称和“拟受让长春经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意向保证金”字样。上述意向保证金应于 申请截止时点(即2017 年1 月11 日17:00)前足额到账,否则将视 为不具备拟受让方资格。
如意向受让方通过评审并成功受让股份,则意向保证金冲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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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价款(具体付款方式以《暂行办法》规定和双方签署的股份 转让协议为准);如意向受让方未通过评审,则在评审结束后5 个工 作日内退还意向保证金。
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意向受让方在通过综合评审成为拟受让 方后拒绝履行《暂行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或其递交的申请材料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拟受让方因其自身原因导 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创投公司有权进一步要求拟受让方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按协议确定的价格 支付30%的保证金(扣除已支付的10%意向保证金)至指定账户;受 让方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 部剩余70%转让款至上述账户。
五、本次股份转让受让方的确定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告条件等审核依据对前来登记的意 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及条件的形式要件审核。
(二)本次股份转让公开征集期满后,创投公司将组织专业评审 委员会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取确定拟受让 方。
(三)创投公司聘请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确定拟 受让方符合受让条件后,确定其为受让方。
(四)创投公司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按规定程序报省国资委、 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五)本次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具体程序将在合法、合规、公开、 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具体解释权归创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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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本次公开征集没有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创投 公司可重新公开征集受让方。
六、本次股份转让的风险提示及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份转让在规定的公开征集期内,能否征集到符合条 件的受让方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股份转让在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后,双方签订转 让协议,须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能否获得批准以及 本次股份转让能否实施完成均存在不确定性。
(三)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发生 变更。
(四)本公告未述及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有关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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