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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LI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Jul 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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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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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吉超律见字第013 号

致: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参 加贵公司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仅依据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 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 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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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有关公告信息同 时向公众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事实和所下法律结论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贵公司提供的2015 年6 月27 日披露的《长春经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2015 年7 月4 日披露的《长春经开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资料》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登记表、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记录、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等相关材料,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勤 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会 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5 年6 月26 日召开第七届第四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投票方式及会议议程等事项,并于2015 年6 月2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 定的网站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7月14日14:00时在长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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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22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陈平先生主持,完成了会议全部议程。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年7月14日上午9:15-11:30、下午1:00-3:00。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24,991,868股,占公司总股本465,032,880 股的26.88 %。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均为2015年7月9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代表的股份为124,990,9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88%。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900股。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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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进 行了逐项表决。同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部 议案。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网络投票视为出席会议,以下统计结果 均含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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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陈 平,得票数为 124,990,96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为 99.99%,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王新刚,得票数为 124,990,96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为 99.99%,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王晓明,得票数为 124,990,96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为 99.99%,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刘 波,得票数为 124,990,96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为 99.99%,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张洪雁,得票数为 124,990,96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为 99.99%,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黄大光,得票数为 124,990,96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为 99.99%,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李春雷,得票数为 124,990,96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为 99.99%,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杜 婕,得票数为 124,990,96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为 99.99%,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高富贵,得票数为 124,990,96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为 99.99%,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张生久,得票数为 124,990,96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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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比例为 99.99%,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禹 彤,得票数为 124,990,96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为 99.99%,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殷 实,得票数为 124,990,96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为 99.99%,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李晓辉,得票数为 124,990,96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为 99.99%,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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