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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LI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0

Nov 1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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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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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编号:2010-临022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 年11 月19 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通知于2010 年11 月16 日以书面方式向董事和监事送达。 应到董事11 人,实到董事11 人。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 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 效。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提名李春雷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控股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提 议,鉴于董事张淑霞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继续担任董事。提名李 春雷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候选人简历 见附件一)

表决结果:赞成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公司独立董事金兆怀、李建华、孟庆凯、张闯对提名李春雷为董 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经审查被提名人的学历、职称、工作 经历、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 罚。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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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吉林证监局<关于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等)措施的决定>的整改报告》 (详见附件二)

(整改报告详细内容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制度详细内容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此项制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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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简 历

李春雷,男,汉族,39 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 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中国吉林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 管会计,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预算科长,长春联信光电子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主任科员,本公司资产融 资部经理,财务管理部经理;现任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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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对吉林证监局《关于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等)措施的决定》的整改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 局”)于2010年7月5日至20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0年8 月12日下发了《关于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等)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公司就存在的问 题进行整改。接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度重视,组 织董事、监事、高管深入学习相关法规,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 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未占 多数”的问题

整改情况:公司已于2010 年7 月2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调整后独立董事已在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占多数。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张树森、董秘曹家玮

二、关于“董事长办公会议这种工作形式未经《公司章程》或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 问题

情况说明:董事长办公会是公司董事长召集执行董事、高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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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的工作会议,主要是听取经理层工作汇报,掌握生产经营情况、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检查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检查董事、高管的履职情况。会议主要起到沟通情况信息、 研讨问题解决办法以及督促、协调的作用。

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公司《专项交易审批制度》中针对购买或出 售资产事项规定“交易额高于500 万元且不超过1000 万元,应由董 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执行董事集体作出决议,报董事会备案。” 该项规定旨在提高决策效率(我公司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超过半数), 但是其决策程序缺失合法性界定,并导致授权不当。但在公司实际工 作中,董事长办公会并未审议和决定过相关交易事项。

整改措施: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自查、梳理,并制定 了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又符合公司实 际的《授权管理制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将《专项交 易审批制度》废止。公司一贯高度重视提升公司治理工作水平,力求 使公司机构设置、权力职责划分和实际运行,按照《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化、制度化。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张树森、董秘曹家玮

三、关于“2009 年度公司确认的税收滞纳金支出有关情况披露 不够充分”的问题

说明: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累计欠 税108,285,414.65 元,其中:2004 年欠税14,544,763.37 元,2005 年欠税22,426,466.68 元,2006 年欠税18,455,863.97 元,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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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24,808,483.75 元,2008 年欠税22,179,973.59 元,2009 年欠 税5,869,863.29 元;上述欠税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产生滞纳金 63,496,079.24 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整改责任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孟庆凯、总会计师李春雷 四、关于“2009 年度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理由不够充分”的问题

说明:2009 年长春经开的一级土地开发项目进入了实质性开发 阶段,且公司拟承建道路、排水等政府分期付款工程项目,此两类业 务均属公司以前没有发生过的新业务,根据公司掌握的所有业务信 息,结合公司与政府业务往来历史经验(政府资信),为了真实准确 的记录公司经营情况,参考同类上市公司的各风险类型组合划分及坏 账准备计提比例,对公司此两项业务做为一类风险类型组合计提坏账 准备。

上述风险类型组合,业经2009 年12 月28 日召开的2009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整改责任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孟庆凯、总会计师李春雷

五、关于“2009 年度5 号土地开发收入、成本确认依据不够充 分”的问题

说明:公司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收入、成本的 定义,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关于跨期提供服务或生产施工项目的成本、收入确认 和计量基本理念、方法,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原理,依据公司内部职能 部门测算的完工比例,对五号地的成本和收入进行了确认、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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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接到《决定书》后,公司即委托具有证券期货资质的 中商资产评估公司对五号地开发总成本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与公司 测算结果基本相符。今后,为了提高内部职能部门测算的科学性和准 确性,公司将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测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此作为确 认完工比例的依据。

整改责任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孟庆凯、总会计师李春雷 六、关于“近两年会展资产折旧费用计入科目不够准确”的问题 说明:因会展中心的全部资产的产权单位都是长春经开母公司, 按照税务部门、审计机构的要求,在2009 年度以前会展资产折旧费 用全部记入母公司的管理费用科目;而会展中心的经营管理由长春经 开的控股子公司—长春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负责,会展的经营收入 均在该公司核算,母公司却没有收入确认,这样在合并报表附注的主 营业务收入、成本的业务分部披露中只有长春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的收入和成本,而未包含会展中心资产的折旧,不能清晰地反映出会 展中心整体经营成果。

整改措施:1、已在2010 年中报合并报表项目中对会展中心资产 的折旧进行重分类,由管理费用调整到主营业务成本中表述,并在会 计报表附注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的业务分部报表对会展业整体经营情 况进行完整披露。2、母公司在10 月底前同长春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 司签订《资产委托经营协议》,明确母公司取得会展委托经营收入, 确认会展资产收入,同时按照配比原则把会展资产折旧费用列入营业 成本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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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责任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孟庆凯、总会计师李春雷 七、关于“应以长春德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报表确认投资 收益”的问题

说明: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对公司2009 年会计报 表审计过程中已经对长春德阳热力有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 作了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但在从福州把审计资料运到长春接受证监 局检查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遗漏了该公司审计工作底稿卷宗, 没有一起交给检查人员查阅。现该底稿已经快递到长春交给证监局检 查人员。

整改责任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孟庆凯、总会计师李春雷

八、关于“2009 年度公司对应收德阳热力款项计提坏账不够充 分”的问题

说明:2009 年度已经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方 法及比例足额计提了准备金。虽然该公司前三年由于供热面积增长速 度缓慢,热费收入甚少,加之固定资产投资的折旧额较大,所以连续 亏损。但该公司生产经营一直运行良好,没有发生过严重的财务困难, 并且预计2010 年的供热面积会较2009 年增加40%以上,随着该公司 所在供热区域的工业、商住项目的建设进程的加快,未来两年内即可 扭亏为盈,没有任何确凿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无法收回,所以公司未 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公司积极督促德阳热力公司尽快还款。 整改责任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孟庆凯、总会计师李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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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证监局对公司的这次现场检查和工作指导,进一步提高了公 司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责任部门的规范运作意识。公司对存在的 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并将持续贯彻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不断提升 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学习和理解,提高会计核算及信息批露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将持续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持续完善公司各项制度,形成完备的公司制度 体系,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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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董事会对董事长和总经理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前 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同时, 股东大会就专门事项有权对董事会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

第二章 《公司章程》规定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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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20%的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

  •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 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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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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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 权;

  •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七)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融资和贷款事项,以及批准固定 资产投资事项;

  •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权限划分

第十条 购买、出售、置换资产

  • (一)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50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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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由董事会审批;成交金 额在5000万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由 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 占1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占10% 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 以其累计数额适用上述标准。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下的,由董事会审批。 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资产抵押

单项资产抵押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被抵押的资产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下的资产抵押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批。

单项资产抵押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被抵押的资产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的资产抵押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

  •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 (二)下列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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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4、单笔担保额超过5000万元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三)单笔担保额在5000 万元以下,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 的净资产10%的担保,由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的决议,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 签字同意。

(四)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必须要 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四条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交易涉及的金额或对同一对象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银行信用借款

公司为自己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及为此提供的信用担保均由董 事会批准。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决定。

第十六条 提供财务资助与赠与资产

提供财务资助与赠与资产等相关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1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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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 润10%以上,或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其中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后 生效。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预案,经 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 或评估。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 权,但授权原则应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授权内容、权限及期限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进行概括授权。

董事长依授权做出的决定应当符合公司利益,并应在事后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备案。

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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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 同事项,在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的一般性、经常性的业务事项、合同文件,500万元以下的由总 经理签署,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须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履行岗位职责, 忠实、勤勉的开展经营管理工作,杜绝越权审批。若因此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和损失时,视情节轻重和公司所受损失的大小,对主要责任 人给予相应的告诫、经济处罚直至撤职等处理,对触犯法律的人员建 议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述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 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公司此前的《专项交易审批制度》、 《对外投资等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和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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