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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LI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4

Dec 1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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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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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 投资(部分)终止决算协议

2008年4月14日,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管委会”)签署了《临港经济区3.6平方公里经营性用地项目 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详见公司“2008-011、2008-018”号 公告),约定管委会将位于长春市玉米工业园区(兴隆山镇)的总面 积为223万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的17 块宗地(以下简称“目标土地”)委托给公司进行一级开发,开发期 限为8年。

公司依照上述《补充协议》之约定及吉林省吉佳房地产评估咨询 有限公司出具的吉佳(2008)(估)字第005号《土地估价报告》, 已经向管委会支付了目标土地出让净收益及前期开发费用。

2010年6月23日,公司与管委会再次签署了《关于长春兴隆山镇 建设宗地委托开发之补充协议》(详见公司“2010-临005、2010-临 009”号公告),按照协议第3条的约定,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开发, 并有权要求管委会按照投资终止性决算规则进行结算。

截至本协议签署前,管委会已经实际将2012年4月5日公司与管委 会签署的《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补充协 议>(2)》(详见公司“2012-009、2012-011”号公告)目标土地中的 31.8万平方米土地用于行政办公、公共绿地等项目建设。公司在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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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5日,即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结束以前,已不能 取得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预期收益。

因此,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与管委会双方经协商,就上 述31.8万平方米土地的一级土地委托开发终止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 议:

依据公司与管委会双方2010年6月23日签署的《关于长春兴隆山 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之补充协议》第1 条第1.1、1.2 款对公司投资 数额核算和预期投资收益补偿数额确定的决算规则,公司与管委会双 方同意对该31.8万平方米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照上列决算规则进行 终止性结算,确定管委会应返还公司该面积土地相应的投资款并支付 预期投资收益补偿。管委会应返还公司的投资款数额为159,003,180.00元人 民币(大写:壹亿伍仟玖佰万零叁仟壹佰捌拾元整);补偿公司预期 投资收益(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数额为63,601,272.00元人民币 (大写:陆仟叁佰陆拾万零壹仟贰佰柒拾贰元整)。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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