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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LI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3

Apr 1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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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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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00215

二○一三年五月十日

目 录

1、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2 2、《关于 5 号土地一级土地开发结算付款协议》……………………3

  • 3、《关于兴隆山镇一级土地开发陶瓷厂地块结算付款协议》……… 5

1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时 间:2013年5月10日上午9:00

  • 地 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22楼会议室

  • 主持人:陈平董事长

主要议程:

  • 一、介绍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二、会议审议:

  • 1、《关于 5 号土地一级土地开发结算付款协议》;

  • 2、《关于兴隆山镇一级土地开发陶瓷厂地块结算付款协议》。

  • 三、股东代表发言并答疑;

  • 四、股东对议案进行表决;

  • 五、清点表决票并宣布表决结果;

六、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七、大会结束。

2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关于5 号土地一级土地开发结算付款协议

2006 年7 月25 日、2010 年10 月11 日,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先后签署了《5 号土地开发 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详见公司2006-018 号公告、2010 年年度 报告)。 根据协议规定,管委会同意对该项目进行预结算,对因拆 迁没有完成而形成的未发生成本,采取评估预留给管委会的方式处 理。

为完成最终结算,公司与管委会于2013 年4 月15 日签订了《关 于5 号土地一级土地开发结算付款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 方约定,管委会以支付给公司的5 号土地开发收益与公司应预留给管 委会的未开发部分成本相互冲减,管委会按冲减后的余额向公司支付 尚未支付的土地开发收益。依据吉汇通专审字(2013)第022 号《审 计报告》,该宗土地总出让价为64,505 万元,扣除省市留成部分,按 管委会与市财政结算显示管委会应向公司支付一级土地开发收益 597,195,637.50 元。目前,根据土地出让进度,管委会已向公司支 付土地开发收益371,217,002.14 元,尚有225,978,635.36 元暂未支 付;该宗土地可建设用地面积321,710 平方米,开发总成本 452,966,956.21 元,公司已向管委会支付开发成本400,233,460.15 元,尚有52,733,496.06 元暂未支付。

管委会应支付给公司的5 号土地开发收益(225,978,635.36 元)

3

与公司应预留给管委会的未开发部分成本(52,733,496.06 元)相互 冲减后,管委会应支付公司173,245,139.30 元。

本协议还就具体付款时限和计息时间等做了明确约定:公司同意 管委会于2013 年10 月30 日前分期支付完毕,但自本协议生效之日 后次日起至2013 年10 月30 日止,管委会应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 率向公司支付未付部分的利息。管委会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限将应 支付的土地出让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应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双倍 计付延迟时间的利息,且最迟不得超过2013 年12 月31 日支付。否 则,管委会除应承担延迟时间的双倍利息外,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公司有权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已经2013年4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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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关于兴隆山镇一级土地开发陶瓷厂地块结算付款协议

2012 年9 月14 日,管委会通过招拍挂方式,完成了陶瓷厂地块 的出让工作,并且受让方已于2012 年10 月26 日缴齐土地价款。在 2012 年4 月5 日,公司与管委会签署的《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 托开发项目之〈补充协议〉(2)》(详见公司2012-009 号公告)基础 上,2013 年4 月15 日,公司与管委会签订了《关于兴隆山镇一级土 地开发陶瓷厂地块结算付款协议》,就该地块的结算金额、具体付款 时限和计息时间等做了明确约定:

管委会应返还给公司一级土地开发收益11,067.80 万元。由于 管委会与该地块结算有关的程序性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同意管委会于 2013 年10 月30 日前分期支付完毕上列土地出让收益。自2013 年1 月15 日起至2013 年10 月30 日止,管委会应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 率向公司支付未付部分的利息。管委会如违约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限 将所欠土地出让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应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双倍 计付延迟付款时间的利息,且最迟不得超过2013 年12 月31 日支付。 否则,管委会除应承担双倍利息外,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公司有 权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已经2013年4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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