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PASLI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0

May 26, 2010

56570_rns_2010-05-26_c9393a8e-74a7-4cb6-bdca-a291f75c3851.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0)吉超律见字第 003 号

致: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参加贵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仅依据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案的 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有效性 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有关公告信息同时向公众披 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事实和所下法律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贵公司提供的2010 年4 月22 日披露的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登记表、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等相关材料,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 议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4 月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 议议程等事项,并于2010 年4 月22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 券报》及指定网站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披露。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25 日上午9:00 时在长春经济 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 号开发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及会议决议事项等与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

1、出席会议的股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 人,代 表的股份78,773,100 股,占股本总额357,717,600 股的22.02 %。 其中: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流通股股 份78,259,200 股,占股本总额357,717,600 股的21.88%;股东温 春泉持有流通股股份513,900 股,占股本总额357,717,600 股的 0.14%。

经审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部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分)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董事会提出并 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修改提案和新的提 案。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分别对会

3

议通知中列明的贵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报告》、《2009 年度监事会 报告》、《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9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 : 侯 育 颉

==> picture [65 x 1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62 x 1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