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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LI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0
May 2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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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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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0)吉超律见字第 003 号
致: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参加贵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仅依据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案的 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有效性 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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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有关公告信息同时向公众披 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事实和所下法律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贵公司提供的2010 年4 月22 日披露的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登记表、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等相关材料,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 议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4 月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 议议程等事项,并于2010 年4 月22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 券报》及指定网站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披露。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25 日上午9:00 时在长春经济 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 号开发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及会议决议事项等与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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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会议的股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 人,代 表的股份78,773,100 股,占股本总额357,717,600 股的22.02 %。 其中: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流通股股 份78,259,200 股,占股本总额357,717,600 股的21.88%;股东温 春泉持有流通股股份513,900 股,占股本总额357,717,600 股的 0.14%。
经审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部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分)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董事会提出并 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修改提案和新的提 案。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分别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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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中列明的贵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报告》、《2009 年度监事会 报告》、《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9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 : 侯 育 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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