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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PALM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Dec 1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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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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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拟做如下修订:(1)修改公司住所地址。(2)修改股份回购 的相关规定。(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的相关修订。具体如下:
| 原章程 | 修改后 |
|---|---|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 产业基地29号楼(北楼)901室 邮政编码:100192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奥北科技园领智中心北楼9 层901 (东升地区) 邮政编码:100192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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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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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因上述原因需要注销公司股份的,应当 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因上述原因需要注销公司股份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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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 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 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 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 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 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 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 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 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 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 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 |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 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 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 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 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 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 和风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营销负 责人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 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 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公司业务应当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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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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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公司业务应当完全独立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股股东 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得从事与上市 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
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 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 务。控股股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 业竞争。 |
|---|---|
|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通常为公司主要经营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服务。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 司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该等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通过其他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具体方式和要求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通常为公司主要经营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当 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 参加会议提供便利。现场会议时间、地 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公司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该等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通过其 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具体方式和 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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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是指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提案权、提名权、投票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是指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提案权、提名权、投票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 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 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 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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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方式进行征集; (八)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 式进行,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 式进行征集,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八)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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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以及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本 公司股票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选举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委 员,并根据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批准决定 其主任委员人选;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报酬;并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 外的对外投资事宜。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的,授权由董事长、会计专业人士的独 立董事与在公司担任高管的董事(以下 合称“被授权人”)共同审批,经被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以及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本 公司股票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选举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委 员,并根据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批准决定 其主任委员人选;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报酬;并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 外的对外投资事宜。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的,授权由董事长、会计专业人士的独 立董事与在公司担任高管的董事(以下 合称“被授权人”)共同审批,经被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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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实施: 1、 与公司主营业务一致; 2、 向其他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 3、 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 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 董事长(代表被授权人)应在历次董事 会上就前一次董事会闭会至该次董事 会召开期间对外投资授权执行情况做 出详细汇报。 (十六)审议决定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 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十七)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 条规的交易行为及购买、出售资产行 为; (十八)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 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十九)审议决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 外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宜,以及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 变更事项; (二十)审议决定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 专项账户; (二十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募集 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 经营事项的分析说明、专项报告; |
权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实施: 1、 与公司主营业务一致; 2、 向其他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 3、 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 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 董事长(代表被授权人)应在历次董事 会上就前一次董事会闭会至该次董事 会召开期间对外投资授权执行情况做 出详细汇报。 (十六)审议决定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 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十七)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 条规的交易行为及购买、出售资产行 为; (十八)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 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十九)审议决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 外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宜,以及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 变更事项; (二十)审议决定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 专项账户; (二十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募集 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 经营事项的分析说明、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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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 会期间行使除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中涉及重大业务 和事项外的部分职权,被授权的董事会 成员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项目, 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 督,其开展相关项目的法律后果由董事 会承担。 |
(二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 会期间行使除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中涉及重大业务 和事项外的部分职权,被授权的董事会 成员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项目, 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 督,其开展相关项目的法律后果由董事 会承担。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 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 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行为和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还需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 出决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方案还需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审议对 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行为时,还 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 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行为和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还需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 出决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方案还需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或者董事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酬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 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审议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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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董事同意。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 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务资助行为时,还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 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 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 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 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 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 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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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 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及 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九)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创业 板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等事宜发表意 见; (十)就自主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 计变更发表意见; (十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 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及 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九)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创业 板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等事宜发表意 见; (十)就自主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 计变更发表意见; (十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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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就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 意见; (十三)就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事宜发表意见; (十四)就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宜 发表意见; (十五)就董事会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十六)审议通过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方案; (十七)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方案并发表意见; (十八)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监事会 行使的其他职权。 |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就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 意见; (十三)就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事宜发表意见; (十四)就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宜 发表意见; (十五)就董事会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十六)审议通过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方案; (十七)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方案并发表意见; (十八)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监事会 行使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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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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