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OPPLE LIGHT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8, 2023
57687_rns_2023-12-28_5c726072-1785-4f4e-86f4-71941bf705b2.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 规范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 优化董事会组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欧普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 公司董事会 特设立提名委员会 , 并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 主要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 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
-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 ( 以下简称“委员” )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 , 委员任期届满 , 连选可以连任 , 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 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 , 董事会应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 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
一
-
( )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
( 二 )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
( 三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 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 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 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
-
一
-
( )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 并形成书面材料 ;
-
( 二 )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 ( 参股 ) 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
( 三 )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信 息 , 形成书面材料 ;
-
( 四 )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
( 五 )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 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 ,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
-
( 六 )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 , 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2
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 七 )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 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 , 并于会议召开前 五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 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 ( 独立董事 ) 主持。 经各委员一致书面同意 , 可豁免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
-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 ; 会议做出的决议 ,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 ,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 费用由公 司支付。
-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3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细则中 , “以上”包括本数 ; “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 ,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本细则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 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并据以修订 ,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