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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LE LIGHTING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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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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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15 证券简称:欧普照明 公告编号:2021-023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2020 年 4 月 23 日审议通过了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368,033 股。前述回购注销已完成,故公司注册资本也 需相应由原 756,063,755 元调整为 754,695,722 元,公司总股本由原 756,063,755 股调整为 754,695,722 股。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 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606.375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469.5722 万元。 万元 。 第十三条 电光源、照明器具、电器开关的生 第十三条 电光源、照明器具、电器开关的 产(限分支机构)、销售、安装服务;家用 生产(限分支机构)、销售、安装服务;家 电器、建筑装饰材料、卫浴洁具、家具、智 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卫浴洁具、家具、 能家居产品、电子产品及配件、消防器材的 智能家居产品、电子产品及配件、消防器材 销售,照明线路系统设计,照明行业技术研 的销售,照明线路系统设计,照明行业技术 发,城市及道路照明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从 研发,城市及道路照明建设工程专业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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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
赁,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56,063,755 股,
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54,695,722 股,
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
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的;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
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
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
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
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2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3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4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等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