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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LE LIGHT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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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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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15 证券简称:欧普照明 公告编号:2021-023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2020 年 4 月 23 日审议通过了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368,033 股。前述回购注销已完成,故公司注册资本也 需相应由原 756,063,755 元调整为 754,695,722 元,公司总股本由原 756,063,755 股调整为 754,695,722 股。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 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606.375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469.5722 万元。 万元 。 第十三条 电光源、照明器具、电器开关的生 第十三条 电光源、照明器具、电器开关的 产(限分支机构)、销售、安装服务;家用 生产(限分支机构)、销售、安装服务;家 电器、建筑装饰材料、卫浴洁具、家具、智 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卫浴洁具、家具、 能家居产品、电子产品及配件、消防器材的 智能家居产品、电子产品及配件、消防器材 销售,照明线路系统设计,照明行业技术研 的销售,照明线路系统设计,照明行业技术 发,城市及道路照明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从 研发,城市及道路照明建设工程专业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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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 赁,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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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56,063,755 股, 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54,695,722 股, 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 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 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 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 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 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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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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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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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等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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