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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LE LIGHTING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ug 2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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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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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 或“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经营活动中的制约作用、防护作用、鉴证作用和促进作 用,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内部审计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结合欧普的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为增加公司价值和改善公司的 运营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公正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或办事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并保证内部 审计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 第五条 公司设置审计部。审计部及其配置的专业人员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 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目标。为保持独立性,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部负责人 在职能上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每年 4 月 30 日前,审计部负责人应列席董事会会 议,向全体董事会成员汇报主要审计工作发现与建议,并重点就公司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公司运营的合规与安全发表意见和建议。

  • 第六条 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专职人员的数量将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

  • 第七条 审计部负责人及其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客观性、专业审慎性和保密性: 审计部负责人(审计总监)为专职,其任命、替换或解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及任免。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对审计部负责人作出免职或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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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分决定。

(一)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为方便日常审计工作的管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授权公司某位副 总经理主管公司内部审计的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将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汇报,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二)为保证审计人员和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其人员编制、费用预算均按公司规 定程序形成方案报批后,需再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定。经核定的人员编制、费 用预算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核减。

(三) 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四)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若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涉及到关联关系人的,要提前申报,由审计总监决定是否继 续执行项目。

(五) 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其他 部门和人员的控制或干扰。

(六)内部审计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扎实掌握从事审计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审计 理论和操作技能。

(七)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 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努力提高审计效率、 审计水平和审计质量,始终保持审计队伍的纯洁性和凝聚力。

(八)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 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使用该信 息,不得利用相关经营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一)构建并完善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制订《内部审计制度》报送董事会批准实 施。

  • (二)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每三个月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摘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 2 / 9

大事项必须优先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三)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内部财务会计控 制制度等)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其有效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 价。

  • (四)对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下属子分公司的经济活动及相关财务收支 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 (五)根据需要对《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安排必要的跟踪管理和后续审计。

  • (六)负责一级部门负责人及所有L11-L12 人员任中及离任审计,为高级管理人 员升职、降职、免职和调动提供参考依据。

  • (七)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升内部审计专业技能;同时协助建 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査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 (八)对外部中介机构在公司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 (九)建设集团合规文化,将其渗透于公司业务的所有活动之中。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权限:

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核与评价,不受其他单位 或部门的约束和限制。其主要权限包括如下:

  • (一)独立报告及审计权

  • 审计部人员根据已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可以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 象。

审计人员在预定的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时,如有必要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审计 部和审计人员按照内部审计报告程序,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沟通、报 告审计工作情况;必要情况下,如查核中发现存在重大舞弊嫌疑,且分管 领导拒绝披露的情况下,可越级向更高层领导直接汇报。重大审计工作, 可不受限制的直接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汇报。

(二)知晓权

有权列席公司有关经营管理决策会议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并 会签有关文件;有权召集召开与审计相关的工作会议;在审计过程中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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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情况。

(三)查阅及检查权

有权查阅包括但不限于计划、预算、决算、账册、报表、合同和其他有关 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有权要求被 审计单位提供审计工作所需的文件、实物、信息等资料;有权实地查看、 盘点或监盘相关资产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当面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四)制止权

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并立即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转移、隐匿非法所得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和相关法 律、法规、制度分别提出给予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触犯刑律 的可提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追回非法所得的建议。

(五)封存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人员可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经批准可对资料、资产等予以暂时封存,以防止有关资料被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可能性;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经济活动资料,审计部经公司主管领 导批准可以采用封存账册等临时制止措施;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和有 关法律、法规、制度,可提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触犯刑律的可提 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六)建议权

有权根据审计情况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有 关规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有 关部门、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直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有 权对公司经济效益有显著提高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七)要求承诺权

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八)调查取证权

在审计过程中可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索取证明材料; 审计部可以直接承接受理单位内部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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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对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被审计单位当事人,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和 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给予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触犯 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实施和范围

第十条 审计部在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次年 1 月 31 日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完整提 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 7 月 31 日前就半年度审计工 作完成情况及下半年审计计划进行完整汇报。

  • 第十一条 审计范围不受限制。主要审计形式如下:

(一) 内部控制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的审查、分析测试、评价,确定其可信程度,从而对内 部控制是否有效作出鉴定。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是公司改善经 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防范经营风险的自我需要及制度安排。

(二) 运营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借以检查和证明被审 计单位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以促进其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审计、供应链审计、采购审计、国际业务审计等。

(三)合规审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及其有关资料 是否合规所进行的监督评价。

  • (四)舞弊审计

舞弊是指公司的内部人员及有关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或为使本公司获得不正当 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经济利益,采用违法手段使公司经济利益受 损的不正当行为。对该等舞弊行为,审计人员使用检查,查询等审计程序进行取 证并出具审计报告予以认定。

  • (五)专项审计

专项审计是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特定事项进行的审核、稽查。例如:企业纳税情 况专项审计、销售费用专项审计等。

(六)信息系统审计

通过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对信息系统是否能够保护资产的安全、维护数据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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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使被审计单位的目标得以有效实现、使公司的资源得到高效使用等方面作出 判断。

(七)其他 管理层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 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 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 第十四条 对审査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 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査,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 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五条 在审査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优先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予以披露。董事会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 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一般程序

  • (一)审计前准备

实施常规审计前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进行初步了解后委派审计 组长,制定审计项目工作方案,提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有关要求作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并 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二)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审计项目组进场应就审计的目标、程序及要求,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 做必要的解释说明,对于审计过程中可能获得的公司及个人涉密信息,审 计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

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 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或宣讲,介 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 合。沟通内容包括告知审计重点及范围,了解业务部门实际情况与现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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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跟踪业务部门资料准备等。入场会议结束需形成会议纪要,相关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审计项目名称

(2)时间

(3)参与人员

(4)会议交流及宣讲内容

(5)会议沟通结果

(三)归集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在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要对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审计结果进 行分析、整理、复核,然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 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审计工 作底稿,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并在审计项目完 成后,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 (四)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被审事项作出客观 公正的评价。审计报告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 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准确。

常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部负责人审定批准后,由审计部正式下达被审计单 位和有关部门;特殊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定后,还需报送分管领导、 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一步批准。

审计报告正式下达前,可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 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报告经确认确有不实 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无异议的,必须严格执 行审计建议或意见。

  • (五)审计追踪

审计工作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 整改追踪。

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 正措施,应当做出书面解释。

如经审慎判断被审计单位的决定和解释不合理或有违常规,审计部负责人 7 / 9

应将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解释向上汇报。重大审计发现和问题 还需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专题报告。

  • (六)被审计单位的申诉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处罚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 10 日内向审计部或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被审计单 位提出的申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审计部在接到申诉后 10 日内作出处 理,对不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

  • (七)审计资料归档

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部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审计资料的整 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审计部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施审查并定期评价其有效性后,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 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内审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外审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评意见。 内部控制自评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 (二)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应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包括以下 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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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吿披露的同时,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建立对审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绩效显著者应给予表彰奖励,工作不力者应给予 批评惩戒。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除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计委员会核 定的激励外,不接受任何单位、部门核发的奖金。

  • 第二十四条 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以审谋私、知情不报、玩忽职守、歪曲事实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和相关 法律、法规、制度分别做出给予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触犯刑律的 可依据《刑法》提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其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本制度的起草及维护。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内部机构(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或办事处)、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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