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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LE LIGHT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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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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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15 证券简称:欧普照明 公告编号:2017-013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4 月14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状况,拟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十三条 电光源、照明器具、电器开关 及 电光源、照明器具、电器开关的生产(限分 其配件、家用电器、电工类产品、浴霸、集 支机构)、销售、安装服务;照明线路系统设 成吊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卫浴洁具、 计,照明行业技术研发,城市及道路照明建 家具、新风系统设备、集成墙面、集成家居 设工程专业施工,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 的研发、生产(限分支机构)、销售、安装 务,自有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服务,室内装饰及设计 ,照明线路系统设计,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照明行业技术研发,城市及道路照明建设工 程专业施工,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 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最终 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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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转让 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此项规 定。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转 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要求。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做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 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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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的除外。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 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手 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传阅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手 表决、记名投票或其他董事会决议决定的表 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 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四 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组成,以及 会议的召集、主持参见《战略委员会工作细 则》。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并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以及 会议的召集、主持参见《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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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 成,以及会议的召集、主持参见《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形式;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五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形式:视频、电话、电子邮件 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 (二)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 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 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 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三) 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现 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总额的15%。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二)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 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 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 方式。 (三) 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现 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总额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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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通过后,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章程同 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对其相应条款进行调整或 时废止。 补充后, 于公司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等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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