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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LE LIGHTING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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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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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15 证券简称:欧普照明 公告编号:2017-013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4 月14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状况,拟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十三条 电光源、照明器具、电器开关 及 电光源、照明器具、电器开关的生产(限分 其配件、家用电器、电工类产品、浴霸、集 支机构)、销售、安装服务;照明线路系统设 成吊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卫浴洁具、 计,照明行业技术研发,城市及道路照明建 家具、新风系统设备、集成墙面、集成家居 设工程专业施工,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 的研发、生产(限分支机构)、销售、安装 务,自有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服务,室内装饰及设计 ,照明线路系统设计,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照明行业技术研发,城市及道路照明建设工 程专业施工,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 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最终 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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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转让
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此项规
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转
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要求。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做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
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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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
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手
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传阅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手
表决、记名投票或其他董事会决议决定的表
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
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四
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组成,以及
会议的召集、主持参见《战略委员会工作细
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并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以及
会议的召集、主持参见《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则》。

3

第一百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
成,以及会议的召集、主持参见《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形式;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形式:视频、电话、电子邮件
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
(二)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
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
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
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三) 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现
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总额的1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二)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
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
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
方式。
(三) 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现
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总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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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通过后,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章程同 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对其相应条款进行调整或 时废止。 补充后, 于公司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等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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