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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LE LIGHTING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Aug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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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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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欧普照明
公告编号:2016-001
证券代码:603515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58 号 )核准,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5,8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14.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6,65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584.41万元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1,067.59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8月1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714号” 《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 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交行闵行支行”)、渣打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渣打上海分行”)于2016年8月19日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苏州欧普 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欧普”)与中信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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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以下统称“《监管协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苏州欧普已在交行闵行支行、渣打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吴江芦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本 公告日,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专户用途 | 账号 | 金额 (万元) |
|---|---|---|---|---|
| 欧普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 闵行支行 |
展示中心及 营销网络建 设项目 |
310066674018800018077 | 33,406.717 |
| 欧普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 |
渣打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 |
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
000000501511122901 | 13,000.000 |
| 苏州欧普照 明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吴江 芦墟支行 |
绿色照明 生产项目 |
487169009384 | 36,000.000 |
| 总 计 | 82,406.717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6,65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81,067.59万元,以上账户总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部分 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导致的。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及苏州欧普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苏州欧普与交行闵行支行、渣打上海分行、中行苏州分行应当共 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苏州欧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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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苏州 欧普和交行闵行支行、渣打上海分行、中行苏州分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 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苏州欧普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永柱、刘东红或中信证券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交行闵行支行、渣打上海分行、中行苏州分行查询、 复印公司及苏州欧普专户的资料;交行闵行支行、渣打上海分行、中行苏州分 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交行闵行支行、渣打上海分行、中行苏州分行查询公司及苏 州欧普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 作人员查询公司及苏州欧普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5、交行闵行支行、渣打上海分行、中行苏州分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 公司、苏州欧普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6、公司及苏州欧普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及苏州欧普和 交行闵行支行、渣打上海分行、中行苏州分行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交行闵行支行、渣打上海分行、中行 苏州分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交行闵行支行、渣打上海分行、中行苏州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 苏州欧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苏州 欧普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证券发现公司、苏州欧普、交行闵行支行、渣打上海分行、中行苏 州分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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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 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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