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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LE LIGHTING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May 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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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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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欧普 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 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 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内,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 行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1、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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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3、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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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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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23年5月4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日,向278名激励对象授予679.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52元/股。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钰昌、刘家雍、苏锡嘉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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