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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LE LIGHTING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Oct 2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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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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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欧普照明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股权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数量、行权价格。
二、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因激励对象离职、选任为监事等原因,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本项议案。
三、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审阅刘斯女士个人简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聘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聘任董事会秘书具备法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同意聘任刘斯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黄钰昌、刘家雍、苏锡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