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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LE LIGHTING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Nov 2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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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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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欧普照明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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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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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二、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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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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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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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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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46,828.85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
【 以下无正文, 为独董意见签署页 】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 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邓小洋:
林良琦:
姜省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