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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LE LIGHTING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Aug 3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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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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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欧普照明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不影响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 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欧普”)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及苏州欧普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及苏州欧普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 亿元(含6 亿元)的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 及苏州欧普管理层具体负责办理实施,在授权有效期内该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此页无正文, 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邓小洋:

林良琦:

姜省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