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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C AGM Information 2022

Aug 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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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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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1321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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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股東常會 議 事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1 1 1 6 2 1

目 錄

壹、開會程序…………………………………………………… 1
貳、會議議程…………………………………………………… 2
1、報告事項………………………..……………………… 3
2、承認事項………………………..……………………… 5
3、討論事項………………………..……………………… 6
4、臨時動議………………………..……………………… 6
5、散會……………………………..……………………… 6
參、附件
1110年度營業報告書………………………...………… 7
2110年度決算表冊…………..…………………………. 9
3110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27
4110年度董事之酬金……………….………………….. 28
5、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29
6110年度盈餘分配表…………………………..………. 39
7、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40
肆、附錄
1、股東會議事規則………………………………………… 47
2、公司章程………………………………………………… 50
3、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55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 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五、討論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1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 1 1 年股東常會議程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 時 間:中華民國 111 6 21 ( 星期二 ) 上午 9

  • 地 點: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海湖東路 375 號本公司桃園廠員工活動中心

開會程序:

一、宣布開會
  •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 1 、本公司 110 年度營業概況。

  • 2 、審計委員會審查 110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報告書。

  • 3 、本公司 110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

  • 4 、本公司 110 年度董事酬金報告。

  • 5 、訂定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四、承認事項
  • 1 、本公司 110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敬請 承認。

  • 2 、擬具本公司 110 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五、討論事項

  • 1 、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敬請 公決。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2

【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 110 年度營業概況。

說明:

  • ( ) 本公司 110 年度之營業收入淨額為新台幣 5,730,874 仟元,較上年度上升 30 %,合併營業收入淨額為新台幣 6,490,333 仟元,較上年度上升 30.33%

  • ( ) 營業報告書暨有關決算表冊,請參閱附件 1 2 ( 議事手冊第 7 頁至第 26

  • )

  •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 110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報告書。 說明:

  • ( ) 本公司 110 年度決算表冊,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連同營業報告書、盈 餘分配表,並經審計委員會審查竣事,提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附件 3 ( 議事手冊第 27 )

  • ( ) 敦請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宣讀審查報告書。

  • 三、本公司 110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

說明:
  • ( ) 依本公司章程第 22 條規定,年度決算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 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 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本公司 110 年度提撥 1.7% 之員工酬勞 6,108,396 元、 1.3% 之董事酬勞 4,671,126 元,上述金額全數以現金發放。

  • ( ) 本案業經第 21 屆董事會第 5 次會議通過在案。

四、本公司 110 年度董事酬金報告。

說明:本公司一般董事及獨立董事酬金給付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並依所擔

3

  • 負之職責、風險、投入時間等因素敘明與給付酬金數額之關聯性:

  • ( ) 本公司董事酬金包括報酬、董事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依公司章程第 17 條規定,董事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比照職工支給報酬,並授權董事 會議定之。獨立董事得支給固定報酬而不參與董事酬勞分配。董事應 支給車馬費,由董事會議定之,不論公司盈虧均應支付之。

  • ( ) 依公司章程第 22 條規定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 1% 為員工酬勞 及不高於 2% 為董事酬勞。

  • ( ) 獨立董事擔任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委員時,依親自出席開 會情形支領報酬。

  • ( ) 董事之酬金表,請參閱附件 4( 議事手冊第 28 )

五、訂定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說明:為達成根植公司治理文化,擬參照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 同制定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定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請參閱附件 5 ( 議事手冊第 29 頁至第 38 )

4

【承認事項】

  • 一、本公司 110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敬請 承認。 ( 董事會 提 ) 說明:

  • ( ) 本公司 110 年度決算表冊,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振乾、 黃泳華會計師查核簽證竣事,出具查核報告書並經董事會通過。

  • ( ) 上開決算表冊及營業報告書並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有關資料,請參 閱附件 1 2 3 ( 議事手冊第 7 頁至第 27 )

  • ( ) 敬請 承認。

決議:
  • 二、擬具本公司 110 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 董事會 提 ) 說明:

  • ( ) 本公司前期累積盈餘數為新台幣 ( 以下同 ) 249,459,994 元,加計確定福利 計畫之再衡量數本期變動數 3,379,491 元, 110 年度稅後淨利 319,368,254 元後,本期可供分配盈餘為 572,207,739 元。

  • ( ) 上述可供分配數提列法定公積 32,274,775 元、分配現金股利 159,059,788 ( 每股配發 0.7 ) 後,期末未分配盈餘為 380,873,176 元。

  • ( ) 110 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附件 6 ( 議事手冊第 39 )

  • ( ) 敬請 承認。

決議:

5

【討論事項】

  • 一、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敬請 公決。 ( 董事會 提 ) 說明:

  • ( )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1/28 金管證發字第 1110380465 號令修正「公 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公司業務上需要修正部分條 文。

  • ( ) 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7 ( 議事手冊第 40 頁至第 46 )

  • ( ) 敬請 公決。

決議:

【臨時動議】

【散 會】

6

附件 1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0年度營業報告書

110 年度之全球經濟仍然延續 109 年度之情勢,受到中美貿易戰、變種新冠 肺炎等影響。而台灣經濟的狀況,比較於其他國家所受到影響相對較小。在日常 生活方面,所受到的限制也是相對較少的,而整體塑膠產業受到的影響和 109 年 度比較變化不大。營收方面有明顯成長,但由於上游石化原料價格變動因素, 110 年度 VCM 原料和 PVC 粉間之價差縮小。而且在外銷方面由於受到運費高漲及 美國塞港等因素,故 110 年度整體而言,在利益方面比較 109 年度稍為有減少。

綜觀 111 年度,新冠肺炎疫情依然持續,世界各國政經局勢仍然動盪不安, 因俄烏戰爭引發的原料大漲及外銷運費上升、美國塞港等問題仍未解除,影響到 許多人的正常生活及營運活動。我們會謹慎觀察整體塑膠產業的變動情形。在政 府持續推動振興經濟方案下,帶動國內整體經濟之繁榮。而轉投資子公司之營收 及利益改善,仍是我們努力之方向。而活化閒置資產增加利益,是一直以來的既 定目標。

一、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本公司 110 年度營業額為新台幣 5,730,874 仟元,較 109 年度 4,408,155 仟元增加 1,322,719 仟元,上漲 30.00% 110 年度營業成本率為 92.85% ,較 109 年度營業成本率 89.53% 增加 3.32% 110 年度營業毛利為 409,665 仟元 較 109 年度營業毛利 461,363 仟元減少 51,698 仟元,毛利率由 10.47% 下降 至 7.15% 110 年營業費用為 439,812 仟元,較 109 年營業費用 310,050 仟元 增加 129,762 仟元。 110 年度營業淨損 30,147 仟元,較 109 年度營業淨利 151,313 仟元增加損失 181,460 仟元。因權益法認列投資利益、股權公允價值 評價利益及股利收入等,致使營業外淨利益 375,305 仟元。全年度稅前淨利 345,158 仟元,較 109 年度稅前淨利 730,120 仟元減少 384,962 仟元,加上所 得稅費用 25,790 仟元,使今年本期淨利 319,368 仟元。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76,203 仟元,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243,165 仟元。

7

二、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0 年度
實際數 預算數 達成率%
營業收入淨額 5,730,874 4,300,129 133.27
營業毛利 409,665 407,372 100.56
營業淨利() -30,147 113,453 -26.57
營業外收支 375,305 159,120 235.86
稅前淨利() 345,158 272,574 126.63
所得稅利益(費用) -25,790 -22,691 -113.66
本期淨利() 319,368 249,883 127.81
註:依規定不需公開財務預測。

三、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0 年度 109 年度 增減額 增減率
營業收入淨額 5,730,874 4,408,155 1,322,719 30.00%
本期淨利()
319,368
715,152
-395,784
-55.34%

資產報酬率 3.52 %,股東權益報酬率 4.83 %,稅後純益率 5.57 %,稅後每股 盈餘 1.45 元。

四、研究發展狀況:

  • 1 、開發完成中空球微膠囊 400nm/1300nm 粒徑規格配方 聚合技術。

  • 2 、開發完成 TPE 仿木 高耐衝擊配方 技術。

  • 3 、開發完成 TPE 仿木 紅磷系耐燃配方 技術 : 通過 UL94V0 耐燃測試。

  • 4 NonP 可塑劑型 PVC 高軟質醫療膠粒 : 通過 ISO10993-5 細胞毒性測 試。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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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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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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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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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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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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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10 年度董事之酬金表(個別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單位 : 新台幣仟元

職稱 姓名 姓名 董事酬金 董事酬金 董事酬金 董事酬金 ABCD
四項總額及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ABCD
四項總額及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DE
FG等七
項總額及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
ABCDE
FG等七
項總額及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
領取來自
子公司以
外轉投資
事業或母
公司酬金
報酬(A) 退職退休金
(B)
董事酬勞
(C)
業務執行
費用(D)
薪資、獎金及
特支費等(E
)
退職退休金
(F)
員工酬勞(G
)

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現金
金額
股票
金額
現金
金額
股票
金額
董事 陳欽明 144 144 0 0 1,751 1,751 35 35 1,930
0.60%
1,930
0.60%
4,123 4,123 0 0 0 0 0 0 6,053
1.90%
6,053
1.90%
璇揚投
()
公司
代表人
王海倫
144 144 0 0 584 584 30 30 758
0.24%
758
0.24%
0 0 0 0 0 0 0 0 758
0.24%
758
0.24%
旺旺食
()
公司
代表人
謝裕欽
144 144 0 0 584 584 35 35 763
0.24%
763
0.24%
0 0 0 0 0 0 0 0 763
0.24%
763
0.24%
立象興
()
公司
代表人
朱宗彬
144 144 0 0 584 584 35 35 763
0.24%
763
0.24%
0 0 0 0 0 0 0 0 763
0.24%
763
0.24%
陳欽雄 144 144 0 0 584 584 35 35 763
0.24%
763
0.24%
0 0 0 0 0 0 0 0 763
0.24%
763
0.24%
王汝耕 82 82 0 0 0 0 15 15 97
0.03%
97
0.03%
0 0 0 0 0 0 0 0 97
0.03%
97
0.03%
謝紫雲 62 62 0 0 584 584 20 20 666
0.21%
666
0.21%
0 0 0 0 0 0 0 0 666
0.21%
666
0.21%
獨立
董事
張懿云 384 384 0 0 0 0 30 30 414
0.13%
414
0.13%
0 0 0 0 0 0 0 0 414
0.13%
414
0.13%
侯明利 464 464 0 0 0 0 35 35 499
0.16%
499
0.16%
0 0 0 0 0 0 0 0 499
0.16%
499
0.16%
林兆民 202 202 0 0 0 0 15 15 217
0.07%
217
0.07%
0 0 0 0 0 0 0 0 217
0.07%
217
0.07%
陳惟龍 262 262 0 0 0 0 20 20 282
0.09%
282
0.09%
0 0 0 0 0 0 0 0 282
0.09%
282
0.09%
簡學禮 262 262 0 0 0 0 20 20 282
0.09%
282
0.09%
0 0 0 0 0 0 0 0 282
0.09%
282
0.09%
  • 1 :董事王汝耕先生及獨立董事林兆民先生任期至 110 7 27 日,新任董事謝紫雲先生及新任獨立董事陳惟龍先生、簡學禮先生任期自 110 7 27 日至 113 7 26 日。

28

附件 5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一 第 章 總則

  • 1 條 為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參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 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定本公司治理守則,建置有效的 公司治理架構,以資遵循。

  • 2 條 本公司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應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規定外,應依下列 原則為之:

  • 一、保障股東權益。

  • 二、強化董事會職能。

三、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四、提昇資訊透明度。
  • 3 條 本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考量本 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 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公司內外在環境之變遷,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 及執行持續有效。

  • 本公司應確實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自行評估作業,針對稽核單位之稽 核報告,審計委員會應關注及監督之。董事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檢討 應追蹤及落實改善。

  • 本公司宜建立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與內部稽核主管間之溝通管道與 機制。

本公司管理階層應重視內部稽核單位與人員,賦予充分權限,促其確
實檢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率,以確保該制度
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並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進而
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考評、薪資報酬宜提報董事會或由稽核 主管簽報董事長核定。

  • 4 條 本公司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管。 前項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 一、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

  • 二、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 三、協助董事就任及持續進修。

  • 四、提供董事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

  • 五、協助董事遵循法令。

  • 六、其他依公司章程或契約所訂定之事項等。

29

第 二 章 保障股東權益

  • 第 節 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

  • 5 條 本公司之公司治理制度應保障股東權益,並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本公司應建立能確保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享有充分知悉、參與及決定 等權利之公司治理制度。

  • 6 條 本公司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召集股東會,制定議事規則, 並按議事規則確實執行。

  • 本公司之股東會決議內容,應符合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

  • 7 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妥善安排股東會議題及程序,對股東依法提出之議案 為妥適處理;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 他證明文件;並應就各議題之進行酌予合理之討論時間,及給予股東 適當之發言機會。

  •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董 事(含至少一席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親自出席,及其他功 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 錄。

  • 8 條 本公司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宜委任專業股務代辦機構辦理股東會 事務,使股東會在合法、有效、安全之前提下召開。本公司應透過各 種方式及途徑,適時上傳中英文版年報、年度財務報告、股東會開會 通知、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並採行電子投票,藉以提高股東出 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法得於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 本公司宜避免於股東會提出臨時動議或原議案之修正。 本公司股東就股東會議案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 日,將股東同意、反對、無效及棄權 ( 未投票 ) 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 站。

  • 9 條 本公司應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作成議事錄。 股東會議事錄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妥善保存,並宜在公司網站充分 揭露。

  • 10 條 股東會主席應充分知悉及遵守公司所訂議事規則,並維持議程順暢, 不得恣意宣布散會。 為保障多數股東權益,遇有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之情事者,董 事會其他成員宜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為主席,繼續開會。

  • 11 條 本公司應重視股東知的權利,並確實遵守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定,將公 司財務、業務、內部人持股及公司治理情形,經常且即時利用公開資 訊觀測站或公司設置之網站提供訊息予股東。 為維護股東權益,落實股東平等對待,本公司應訂定內部規範,禁止 公司內部人利用市場上未公開資訊買賣有價證券。

30

  • 前項規範宜包括內部人於獲悉公司財務報告或相關業績內容之日起之 股票交易控管措施。

  • 12 條 股東應有分享公司盈餘之權利。為確保股東之投資權益,股東會得依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審計委員會之 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股東會執行前揭查核時,得選任 檢查人為之。

  • 股東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 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本公司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及經理人對於前二項檢查人之查核作業 應充分配合,不得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

  • 13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 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訂定相關作業程序提報股東會通過,以維 護股東權益。

  • 本公司發生併購或公開收購事項時,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應 注意併購或公開收購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等,並注意資訊公 開及嗣後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性。 本公司處理前項相關事宜之人員,應注意利益衝突及迴避情事。

  • 14 條 本公司之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或其董事、經理 人執行職務時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之規定,致股東權益受損者,公司 對於股東依法提起訴訟情事,應妥適處理。

  • 本公司權責單位應妥善處理前項事宜,留存書面紀錄備查。

  • 第 二 節 建立與股東互動機制

  • 15 條 本公司宜建立與股東之互動機制,以增進股東對於公司目標發展之瞭 解。

  • 16 條 本公司透過股東會與股東溝通,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並以有效率之 方式與股東聯繫,瞭解股東之意見及關注之議題、明確解釋公司之政 策,以取得股東支持。

  • 第 三 節 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公司治理關係

  • 17 條 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資產及財務之管理目標與權責應予明確 化,並確實執行風險評估及建立適當之防火牆。

  • 18 條 本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 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19 條 本公司應按照相關法令規範建立健全之財務、業務及會計之管理目標 與制度,並應與其關係企業就主要往來銀行、客戶及供應商妥適執行 綜合之風險評估,實施必要之控管機制,以降低信用風險。

  • 20 條 本公司與其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應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就相 互間之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訂定書面規範。對於簽約事項應明確訂定價 格條件與支付方式,並杜絕非常規交易情事。

31

本公司與關係人及其股東間之交易或簽約事項,亦應依照前項原則辦
理,並嚴禁利益輸送情事。
  • 21 條 對本公司具控制能力之法人股東,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對其他股東應負有誠信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使公司為不合營業 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

  • 二、其代表人應遵循本公司所訂定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之相關規範, 於參加股東會時,本於誠信原則及所有股東最大利益,行使其投 票權,並能善盡董事之忠實與注意義務。

  • 三、對公司董事之提名,應遵循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辦理,不得 逾越股東會、董事會之職權範圍。

  • 四、不得不當干預公司決策或妨礙經營活動。

  • 五、不得以壟斷採購或封閉銷售管道等不公平競爭之方式限制或妨礙 公司之生產經營。

  • 六、對於因其當選董事指派之法人代表,應符合公司所需之專業資格, 不宜任意改派。

  • 22 條 本公司應隨時掌握持有股份比例較大以及可以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 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 本公司應定期揭露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有關質押、增加或減 少公司股份,或發生其他可能引起股份變動之重要事項,俾其他股東 進行監督。 第一項所稱主要股東,係指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或股權比例占前 十名之股東。

第 三 章 強化董事會職能

一 第 節 董事會結構

  • 23 條 本公司之董事會應指導公司策略、監督管理階層、對公司及股東負責, 有關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應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公司 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本公司之董事會結構,應就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 形,衡酌實務運作需要,決定五人以上之適當董事席次。 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具備執行職務之知識及素養。為達 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 一、營運判斷能力。

  •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 六、國際市場觀。

  • 七、領導能力。

32

八、決策能力。
  • 24 條 本公司應依保障股東權益、公平對待股東原則,鼓勵股東參與,制定 董事選舉辦法,並依公司法之規定採用累積投票制度,以充分反應股 東意見。

  • 本公司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 屬關係。

  •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 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本公司董事會之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應符合法令規定,各董事股份 轉讓之限制、質權之設定或解除及變動情形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各 項資訊並應充分揭露。

  • 25 條 本公司章程載明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審慎評估被提名人之 資格條件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並依公司法第 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 26 條 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職責應明確劃分。

  • 本公司設置功能性委員會者,應明確賦予其職責。

  • 第 二 節 獨立董事制度

  • 27 條 本公司依章程規定,設獨立董事至少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 之一。

  • 董事長與總經理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時,宜增加獨立董 事席次且宜有半數董事不具員工或經理人身分。 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 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 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與他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有互相提 名另一方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為獨立董事候選人者,本公司應於 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時揭露之,並說明該名獨立董事候選人之適 任性。如當選為獨立董事者,應揭露其當選權數。

  • 前項所稱集團企業與組織,其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子公司、直接或間 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 之機構或法人。

  • 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於任職期間不得轉換其身分。

  •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等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 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辦理。

  • 28 條 本公司應明定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及賦予行使職權之有關人力物力。 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

33

  • 本公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明訂董事之報酬,董事之報酬應充分反映個 人表現及公司長期經營績效,並綜合考量公司經營風險。對於獨立董 事得酌訂與一般董事不同之合理報酬。

第 三 節 功能性委員會

  • 29 條 本公司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得考量公司規模、業 務性質、董事會人數,設置各類功能性委員會。

  • 功能性委員會應對董事會負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但審 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4 項規定行使監察人職權者,不 在此限。

  • 功能性委員會應訂定組織規程,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組織規程之內 容應包括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行使職權時公 司應提供之資源等事項。

  • 30 條 本公司依章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 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成員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應依證券交易 法、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證券交易所規定辦理。

  • 31 條 本公司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過半數成員宜由獨立董事擔任;其成員 專業資格、職權之行使、組織規程之訂定及相關事項依「股票上市或 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之 規定辦理。

  • 32 條 本公司設置並公告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管道,並建立檢舉人保護制

  • 度;其受理單位應具有獨立性,對檢舉人提供之檔案予以加密保護, 妥適限制存取權限。

  • 33 條 本公司應選擇專業、負責且具獨立性之簽證會計師,定期對公司之財 務狀況及內部控制實施查核。對會計師於查核過程中適時發現及揭露 之異常或缺失事項,及所提具體改善或防弊意見,應確實檢討改進, 並宜建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與簽證會計師之溝通管道或機制。 本公司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評估所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 對連續七年未更換會計師或其受有處分或有損及獨立性之情事者,應 評估有無更換會計師之必要,並就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

  • 34 條 本公司宜委任專業適任之律師,提供公司適當之法律諮詢服務,或協 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提昇其法律素養,避免公司及相關人員觸犯法 令,促使公司治理作業在相關法律架構及法定程序下運作。 遇有董事或管理階層依法執行業務涉有訴訟或與股東之間發生糾紛情 事者,公司應視狀況委請律師予以協助。 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得代表公司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 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 司負擔之。

  • 第 四 節 董事會議事規則及決策程序

34

  • 35 條 本公司董事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遇有緊急情事時並得隨時召集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 7 日前通知所有董事,並提供足 夠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會議資料如有不足,董事有 權請求補足或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 本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 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 會議事辦法辦理。

  • 36 條 董事應秉持高度之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 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 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即應自行迴避,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 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 37 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對於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3 應提董事會之事項,應親 自出席,不得委由非獨立董事代理。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 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 會議事錄。

  •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於議事錄載明外,應於 董事會通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於公開資訊觀 測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 二、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

  • 三、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項,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會進行中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非擔任董事之經理人員列席 會議,報告目前公司業務概況及答覆董事提問事項。必要時,亦得邀 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以協助董事瞭解公司現況, 作出適當決議,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 38 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人員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詳實記錄會議報告及各議 案之議事摘要、決議方法與結果。

  • 董事會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 分送各董事,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董事出席狀況應完整 記載,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案,在公司存續期間永久妥善保存。 議事錄之製作、分發及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公司應將董事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 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 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會議錄音、錄影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 應永久保存。

35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致公司受損害時,經表
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賠償之責任。

39 條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
  •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 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內 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四、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 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六、經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 七、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

  • 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九、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 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 十、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 決議或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 除前項應提董事會討論事項外,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董事會依法令或 公司章程規定,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層級、內容或事項應 具體明確,不得概括授權。

  • 40 條 本公司應將董事會之決議辦理事項明確交付適當之執行單位或人員, 要求依計畫時程及目標執行,同時列入追蹤管理,確實考核其執行情 形。

  • 董事會應充分掌握執行進度,並於下次會議進行報告,俾董事會之經 營決策得以落實。

  • 第 五 節 董事之忠實注意義務與責任

  • 41 條 董事會成員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 律及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除依法律或公司章 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應確實依董事會決議為之。 本公司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每年定期就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 及個別董事依自我評量或同儕評鑑,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績效評估, 並將績效評估之結果提報董事會。

  • 42 條 本公司宜建立管理階層之繼任計畫,並由董事會定期評估該計畫之發 展與執行,以確保永續經營。

  • 43 條 董事會對公司智慧財產之經營方向與績效,宜就下列構面進行評估與 監督,以確保公司以「計劃、執行、檢查與行動」之管理循環,建立 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36

  • 一、制訂與營運策略有關連之智慧財產管理政策、目標與制度。

  • 二、依規模、型態,建立、實施、維持其智慧財產取得、保護、維護 與運用管理制度。

  • 三、決定及提供足以有效實施與維持智慧財產管理制度所需之資源。

  • 四、觀測內外部有關智慧財產管理之風險或機會並採取因應措施。

  • 五、規劃及實施持續改善機制,以確保智慧財產管理制度運作與成效 符合公司預期。

  • 44 條 董事會決議如違反法令、公司章程,經繼續一年以上持股之股東或獨 立董事請求董事會停止其執行決議行為事項者,董事會成員應儘速妥 適處理或停止執行相關決議。

  • 董事會成員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立 即向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報告。

  • 45 條 本公司應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投 保責任保險,以降低並分散董事因錯誤或疏失行為而造成公司及股東 重大損害之風險。

  • 本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或續保後,應將其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 承保範圍及保險費率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 46 條 董事會成員宜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按「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 修推行要點」辦理進修」。

第 四 章 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 47 條 本公司應與往來銀行及其他債權人、員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或 公司之其他利害關係人,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並尊重、維護其應有 之合法權益,並於公司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 48 條 本公司對於往來銀行及其他債權人,應提供充足之資訊,以便其對公 司之經營及財務狀況,作出判斷及進行決策。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時,公司應正面回應,並以勇於負責之態度,讓債權人有適當途徑獲 得補償。

  • 49 條 本公司應建立員工溝通管道,並鼓勵員工適度反映員工對公司經營及 財務狀況或涉及員工利益重大決策之意見。

  • 50 條 本公司在保持正常經營發展以及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同時,應關注 消費者權益、社區環保及公益等問題,並重視公司之社會責任。

第 五 章 提升資訊透明度

一 第 節 強化資訊揭露

  • 51 條 本公司應確實依照相關法令、證券交易所之規定,忠實履行資訊公開 之義務。

37

本公司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工作,並建立發言人制
度,以確保可能影響股東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能夠及時允當揭
露。
  • 52 條 為提高重大訊息公開之正確性及時效性,本公司應選派全盤瞭解公司 各項財務、業務或能協調各部門提供相關資料,並能單獨代表公司對 外發言者,擔任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

  • 為落實發言人制度,本公司應明訂統一發言程序,並要求管理階層與 員工保守財務業務機密,不得擅自任意散布訊息。 遇有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異動時,應即辦理資訊公開。

  • 53 條 本公司運用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建置公司財務業務相關資訊 及公司治理資訊,以利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 前項網站應有專人負責維護,所列資料應詳實正確並即時更新,以避 免有誤導之虞。

  • 54 條 本公司召開法人說明會,應依證券交易所之規定辦理,並應以錄音或 錄影方式保存。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應依證券交易所之規定 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並透過公司網站或其他適當管道提供查詢。

  • 第 二 節 公司治理資訊揭露

  • 55 條 本公司網站應設置專區,揭露下列公司治理相關資訊,並持續更新:

  • 一、董事會:如董事會成員簡歷及其權責、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及 落實情形。

  • 二、功能性委員會:如各功能性委員會成員簡歷及其權責。

  • 三、公司治理相關規章:如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辦法及功能性委員 會組織規程等公司治理相關規章。

  • 四、與公司治理相關之重要資訊:如設置公司治理主管資訊等。

第 六 章 附則

  • 56 條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與國際公司治理制度之發展,據以檢討改進公 司所建置之公司治理制度,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 57 條 本治理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民國 110 12 21 日訂定。

38

附件 6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110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期初累積盈餘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本期變動數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權益工具-子公司
本期稅後淨利
期末可供分配盈餘
減:
法定盈餘公積
分配項目:
現金股利(每股0.7)
期末未分配盈餘

249,459,994

3,379,491
319,368,254











572,207,739

32,274,775

159,059,788
380,873,176
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

==> picture [34 x 3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9

附件 7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11、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
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
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
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
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11.1、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
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
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
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
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
變更時,亦同。
11.2、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
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
估價者估價。
11.3、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
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
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
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
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
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
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
見:
11.3.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
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
11.3.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
11、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
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
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
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
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11.1、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
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
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
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
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
變更時,亦同。
11.2、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
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
估價者估價。
11.3、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
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
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
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
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
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
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
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
對差
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
性表示具體意見:
11.3.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
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
配合法令
規定,刪
除「依財
團法人中
華民國會
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
審計準則
公報第二
十號規定
辦理」之
文字。

40

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
百分之十以上者。
11.4、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
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
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
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
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11.5、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33.1
33.4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已依規定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11.3.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
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
百分之十以上者。
11.4、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
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
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
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
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11.5、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33.1
33.4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已依規定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16、取得專家意見
16.1、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
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
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

,另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
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6.2、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33.1
33.4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16、取得專家意見
16.1、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
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
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
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
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但該
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
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16.2、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33.1
33.4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配合法令
規定,刪
除「依財
團法人中
華民國會
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
審計準則
公報第二
十號規定
辦理」之
文字。

41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已依規定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16.3、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
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
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已依規定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16.3、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
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
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20、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20.1、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
政府
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
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
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20.2、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33.1
33.4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已依規定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20.3、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
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
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
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20、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20.1、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
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
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
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20.2、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33.1
33.4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已依規定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20.3、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
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
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
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配合法令
規定,刪
除「依財
團法人中
華民國會
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
審計準則
公報第二
十號規定
辦理」之
文字。
22、評估及作業程序
22.1、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22、評估及作業程序
22.1、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配合法令
修正條文
新增22.4
,並將原
22.2調整
22.5

42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
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
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
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支付款項:
22.1.1、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22.1.2、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
原因。
22.1.3、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依23.1
23.5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
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22.1.4、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
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
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22.1.5、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
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
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
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22.1.6、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
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會計師意見。
22.1.7、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
他重要約定事項。
22.2
本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
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
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
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新台
幣壹億元額度內先行決
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
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
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
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支付款項:
22.1.1、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22.1.2、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
原因。
22.1.3、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依23.1
23.5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
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22.1.4、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
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
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22.1.5、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
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
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
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22.1.6、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
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會計師意見。
22.1.7、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
他重要約定事項。
22.2、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33.133.4規定辦理,且所
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
序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及
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43

事會追認:
22.2.1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22.2.2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22.3
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有
異議則依第41條辦理。
22.4
、本公司或其非屬國內公開發
行公司之子公司有22.1
交易,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
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將
22.1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
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
約及支付款項。但本公司與
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子
公司彼此間交易,不在此
限。

22.5、第22.1 22.4
交易金額之
計算,應依33.1 33.4
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
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
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
股東會同意或提交審計委
員會及董事會
通過部分免
再計入。
22.3
本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
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
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
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新台
幣壹億元額度內先行決
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
事會追認:
一、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
產使用權資產。
22.4
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有
異議則依第41條辦理。
員會及董事會
通過部分免
再計入。
第九章 資訊公開
32、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
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
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32.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
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第九章 資訊公開
32、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
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
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32.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
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配合法令
修正條
文。

44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
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
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
金,不在此限。
32.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
32.3、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
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
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32.4、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
備或
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
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32.5、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
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
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五億
元以上。
32.6、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
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
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
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台
幣五億元以上。
32.7、除前六項以外之資產交易、
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
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
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
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32.7.1、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
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
級之外國公債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
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
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
金,不在此限。
32.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
32.3、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
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
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32.4、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
備或
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
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32.5、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
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
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五億
元以上。
32.6、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
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
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
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台
幣五億元以上。
32.7、除前六項以外之資產交易、
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
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
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
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32.7.1、買賣國內公債。
級之外國公債

45

32.7.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
32.7.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
43、本處理程序歷次修訂日期:
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
財證一字第0910006113 號函發布
停止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要點」,而廢止本公司
之「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處理程
序」,另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台財證一字第0910006105
號令訂定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制訂本處
理程序。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股東會訂
定。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修訂。
民國一0一年六月十二日修訂。
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三日修訂。
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二日修訂。
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三日修訂。
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修訂。
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修訂。
43、本處理程序歷次修訂日期:
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
財證一字第0910006113 號函發布
停止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要點」,而廢止本公司
之「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處理程
序」,另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台財證一字第0910006105
號令訂定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制訂本處
理程序。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股東會訂
定。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修訂。
民國一0一年六月十二日修訂。
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三日修訂。
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二日修訂。
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三日修訂。
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修訂。
增加修訂
日期。

46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第 條: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則辦 理。

  • 第 二 條: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 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 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 ( 以下稱股東 ) 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 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 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 到。

  • 第 三 條: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第 四 條:本公司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本公司工廠或便利股 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 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第 五 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 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 狀況之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 人擔任之。

  • 第 六 條: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 七 條: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 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 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 八 條: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 份數等相關資訊,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 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長時間合計不得超 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已達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 大會表決。

47

  • 第 九 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 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 含臨時動議 ) 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 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 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 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 第 十 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 或出席 證號碼 ) 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 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 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第十一條: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 過五分鐘。

  •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過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第十二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 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 發言。

  • 第十三條: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十四條:主席對於議案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 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 第十五條: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 身份。

  • 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 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之董事選舉辦法辦理。

  • 第十六條: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 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 集會。

  • 第十七條: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半數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 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 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第十八條: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順序。如其 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第十九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

48

  • 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配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 第二十條: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 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第二十一條:議案之提出,須以書面行為。除議程所列議案外,股東對原議案之 修正案、替代案或以臨時動議提出之其他議案,應有其他股東附 議,議程之變更、散會之動議亦同。

  •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 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 方式為之。

    •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 之。

    •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 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 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 保存。

  •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悉依主席裁示辦 理。

  •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民國 88 5 31 日股東會修正。

    • 民國 89 5 25 日股東會修正。

    • 民國 91 6 10 日股東會修正。

    • 民國 96 6 11 日股東會修正。

    • 民國 98 6 16 日股東會修正。

    • 民國 102 6 13 日股東會修正。 民國 110 7 27 日股東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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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第壹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大洋塑膠工業股 。

  • 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 OCEAN PLASTICS CO., LTD.

  • 第二條 本公司營業範圍如下︰

  • 一、塑膠原料之製造及銷售。

  • 二、塑膠製品之製造及銷售。

  • 三、塑膠工業附帶原料之製造及銷售。

  • 四、 C801020 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 五、 C801040 合成樹脂製造業。

  • 六、 C801990 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 ( 混合膠粒之塑膠合金、混合膠粒之塑 。

  • 膠塑鋼、濃縮料 )

  • 七、 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 八、 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 九、 H703010 廠房出租業。

  • 十、 H703030 辦公大樓出租業。

  • 十一、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十二、 F301010 百貨公司業。

  • 十三、 F301020 超級市場業。

  • 十四、 F301030 一般百貨業。

  • 十五、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為他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 三條規定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 第三條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得對外提供背書及保證。

  • 第四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設生產機構於桃園市,必要時並得於國內外 適當地點設立分公司及生產、運銷機構,其設立或變更及廢止均依董事 會決議辦理之。

第貳章 股份

  •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肆拾億元整,分為肆億股,每股金額新台幣 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 第六條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七條 股東應將其印鑑式樣送交本公司存查,變更時亦同,股東向本公司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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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息或行使其他一切權利時,均以所存於本公司之印鑑為憑。

  • 第八條 本公司股票事務之處理,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 第九條 股份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 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份 轉讓過戶登記。

第參章 股東會

  • 第十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 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前項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均由董事會召集之。

  • 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 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 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 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有公司法規定之股份無表決權之情 事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 第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肆章 董事及經理人

  • 第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九名至十名,其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三名,並設置審 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董事任期為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 人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機關 之規定。

  • 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 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 當選為董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 選名額。

  • 第十四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並由董事中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代表本公司主 持一切業務。

  • 第十五條 董事會每季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董事長召集之董 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以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除居住國外者公司 法另有規定外得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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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一人代理出席但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會之組織規程另定之。
  • 董事會召集通知除以書函通知外,得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 第十六條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相關組織規程由董 事會決議訂之;其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 規章之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 董事應支給車馬費,由董事會議定之,不論公司盈虧均應支付之。 董事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比照職工支給報酬,獨立董事得支給固定報 酬而不參與本公司之董事酬勞分派,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議定之。

  • 第十八條 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至四人均由董事會依法任免 之。

  • 第十九條 總經理承董事長之命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副總經理襄助之總經理因 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長就副總經理中指定一人代理其職務。

  •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得為董事及重要職員,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 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第伍章 會計

  • 第二十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終應辦理 總決算。

  •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造具下列各項表冊並依法定程 序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 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

  • 前項獲利,指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本公司分派員工酬勞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 工。

  • 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次依法令規定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提撥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後,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後為可供分配盈餘,並就 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據本公司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派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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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股利政策得視當年獲利情況以可發放之股利金額採現金
股利、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三種方式搭配發放。分
配不得低於二十%,若公司有投資計劃或有改善財務結構之
需要,現金股利得改以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發放,
惟現金發放比例最低不得少於配發股利總額之十%。
第二十三條前條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得依公司法規定以發行新
股或發放現金為之。發放現金時,得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無虧損時,得依公司法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
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行新股或發給現金。發放
現金時,得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決議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陸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以董事會決議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四月二日經股東會第一次修正於
民國五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六月三十
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六十
一年三月五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二年四月八日第六次修正於
民國六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
六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六
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第十
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
八年六月三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一日第十四次修
正於民國七十年七月五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五月十七
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十五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
七十八年五月十四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七日第
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二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第二
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
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二十六次修正
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十
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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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
月十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第三十二次次修
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第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十二日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三十五次
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第三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0一年
六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二日第三十八
次修正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十三日第三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0八
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四十次修正於民國一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陳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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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 一、公司實收資本額為 2,272,282,680 元,已發行股數計 227,228,268 股。

  •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為 12,000,000 股。

  • 三、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持有股數狀況如

。 下表所列,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成數標準

%
4,695,202 2.066%
璇揚投資()公司
代表人 王海倫
1,440,247 0.634%
旺旺食品()公司
代表人 謝裕欽
2,976,669 1.310%
立象興業()公司
代表人 朱宗彬
310,000 0.136%
3,943,860 1.736%
10,000 0.005%
獨立董事 0 0
獨立董事 0 0
獨立董事 0 0
獨立董事 0 0
13,375,978 5.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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