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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C — AGM Information 2021
Aug 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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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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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1321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10 年股東常會 議 事 手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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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開會程序…………………………………………………… |
1 |
|---|---|
貳、會議議程…………………………………………………… |
2 |
1、報告事項………………………..……………………… |
3 |
2、承認事項………………………..……………………… |
4 |
3、討論事項………………………..……………………… |
5 |
4、選舉事項………………………..……………………… |
6 |
5、討論事項………………………..……………………… |
7 |
6、臨時動議………………………..……………………… |
7 |
7、散會……………………………..……………………… |
7 |
參、附件 |
|
1、民國109年度營業報告書………………………...…… |
8 |
2、民國109年度決算表冊…………..…………………… |
10 |
3、民國109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
28 |
4、民國109年度盈餘分配表…………………………..… |
29 |
5、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30 |
6、董事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35 |
肆、附錄 |
|
1、股東會議事規則………………………………………… |
38 |
2、董事選舉辦法…………………………………………… |
41 |
3、公司章程………………………………………………… |
43 |
4、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
48 |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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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 1 0 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 間: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 時
地 點: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海湖東路 375 號本公司桃園廠員工活動中心 開會程序:
一、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
1
、本公司109年度營業概況。 -
2
、審計委員會審查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報告書。 -
3
、本公司109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四、承認事項
-
1
、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敬請 承認。 -
2
、擬具本公司109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五、討論事項
-
1
、擬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敬請 公決。 -
2
、擬修正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敬請 公決。
六、選舉事項
- 1
、選舉本公司第21屆董事案。
七、討論事項
- 1
、擬解除本公司第21屆董事有關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敬請 公決。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2
【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 109 年度營業概況。
說明:
-
一 -
( )
本公司109年度之營業收入淨額為新台幣4,408,155仟元,較上年度下降1.08%,合併營業收入淨額為新台幣4,980,018仟元,較上年度上升6.94%。 -
(
二)營業報告書暨有關決算表冊,請參閱附件1、2 (議事手冊第8頁至第27。 -
頁) -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報告書。 說明: -
一 -
( )
本公司109年度決算表冊,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連同營業報告書、盈 餘分配表,並經審計委員會審查竣事,提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附件3 (議事手冊第28頁)。 -
(
二)敦請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宣讀審查報告書。 -
三、本公司109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說明:
-
一 -
( )
依本公司章程第22條規定,年度決算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 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 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二)本公司109年度提撥1.7%之員工酬勞9,544,916元、1.3%之董事酬勞7,299,054元,上述金額全數以現金發放。 -
(
三)本案業經第20屆董事會第16次會議通過在案。
3
【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敬請 承認。(董事會 提)
說明:
-
一 -
( )
本公司109年度決算表冊,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振乾、 黃泳華會計師查核簽證竣事,出具查核報告書並經董事會通過。 -
(
二)上開決算表冊及營業報告書並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有關資料,請參 閱附件1、2、3 (議事手冊第8頁至第28頁)。
( 三 ) 敬請 承認。
決議:
二、擬具本公司 109 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 董事會 提 )
說明:
-
一 -
( )
本公司前期累積虧損數為新台幣(以下同) 172,343,596元,減計確定福利 計畫之再衡量數本期變動數8,014,340元、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子公司5,140,620元,加計109年度稅後淨利715,152,181元後,本期可供分配盈餘為529,653,625元。 -
(
二)上述可供分配數提列法定公積52,965,363元、分配現金股利227,228,268元(每股配發1元)後,期末未分配盈餘為249,459,994元。 -
(
三) 109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附件4 (議事手冊第29頁)。 -
(
四)敬請 承認。
4
【討論事項】
一、擬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敬請 公決。(董事會 提)
說明:
-
一 -
( )
配合台灣證券交易所於民國109年6月3日及110年1月28日修正相關 參考範例,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
(
二)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5 (議事手冊第30頁至第34頁)。 -
(
三)敬請 公決。
決議:
二、擬修正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敬請 公決。(董事會 提)
說明:
-
一 -
( )
配合台灣證券交易所於民國109年6月3日修正相關參考範例,修正本 公司董事選舉辦法。 -
(
二)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6 (議事手冊第35頁至第37頁)。 -
(
三)敬請 公決。
決議:
5
【選舉事項】
一、選舉本公司第21屆董事案。 說明:
( 董事會 提 )
-
一 -
( )
本公司第20屆董事(含獨立董事)任期將於110年6月29日屆滿,依法應 辦理改選。依本公司章程第13條規定,選任董事10名,其中獨立董事4名,並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任期自即日起3年(110年6月22日起至113年6月21日止)。 -
(
二)依本公司章程第13條規定,董事採侯選人提名制,董事侯選人名單業經 本公司110年5月6日董事會審查通過,茲將相關資料載明如下:
序號 |
身分別 |
姓名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
| 1 | 董事 |
陳欽明 |
日本明治大學經濟碩士 |
大洋塑膠工業(股)公司董事長 |
大洋塑膠工業(股)公司董事長 |
| 2 | 董事 |
璇揚投資(股)公司 |
-- | 大洋塑膠工業(股)公司董事 |
大洋塑膠工業(股)公司董事 |
| 3 | 董事 |
旺旺食品(股)公司 |
-- | 大洋塑膠工業(股)公司董事 |
大洋塑膠工業(股)公司董事 |
| 4 | 董事 |
立象興業(股)公司 |
-- | 大洋塑膠工業(股)公司董事 |
大洋塑膠工業(股)公司董事 |
| 5 | 董事 |
陳欽雄 |
美國加州大學國際貿易學系 |
大洋塑膠工業(股)公司特別助理 |
大洋塑膠工業(股)公司董事 |
| 6 | 董事 |
謝紫雲 |
建國中學 |
欣泰旅行社(股)公司董事長 |
欣泰旅行社(股)公司顧問 |
| 7 | 獨立董事 |
張懿云 |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
輔仁大學副校長大東樹脂化學(股)公司董事英屬蓋曼群島商立凱電能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永豐餘投資控股(股)公司獨立董事 |
| 8 | 獨立董事 |
侯明利 |
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學系 |
日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
日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
9 |
獨立董事 |
陳惟龍 |
國立台灣大學管理學院碩士 |
台灣期貨交易所董事永豐金證券(股)公司董事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副局長 |
國票金控(股)公司愛之味(股)公司劍湖山世界(股)公司獨立董事 |
10 |
獨立董事 |
簡學禮 |
美國康乃爾大學商研所碩士工業工程及作業研究碩士 |
碧悠電子工業(股)公司總經理 |
福住建設(股)公司總經理 |
( 三 ) 敬請 選舉。
選舉結果:
6
【討論事項】
一、擬解除本公司第21屆董事有關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提 請 公決案。(董事會 提)
說明:
-
一 -
( )
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 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規定辦理。 -
(
二)本公司之董事,有投資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 任董事之行為,擬解除本公司改選後第21屆董事競業之限制。
( 三 ) 擬提請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內容如下:
職 稱 |
姓 名 |
目前兼任情形(有關競業部分) |
|---|---|---|
獨立董事 |
張懿云 |
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英屬蓋曼群島商立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獨立董事 |
陳惟龍 |
國票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劍湖山世界(股)公司獨立董事 |
獨立董事 |
簡學禮 |
福住建設(股)公司總經理 |
( 四 ) 敬請 公決。
決議:
【臨時動議】
【散 會】
7
附件 1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0九年度營業報告書
109 年度是很特別的一年,全球經濟受到中美貿易戰、新冠肺炎等影響。所 幸台灣經濟狀況,相較於其他國家所受到影響是最小的。而在食衣住行育樂方 面,所受到的限制也是最少的,而整體塑膠產業所受到影響也不大。營收方面亦 略有成長,由於上游石化原料價格變動因素,使得 VCM 原料和 PVC 粉間有較 大的價差,在本業上有明顯的利益,加上業外轉投資及處分長投也皆有獲益,故 109 年度整體而言,在利益方面有較大的成長。
綜觀 110 年度,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穩定,世界各國政經局勢依然動盪不安, 影響到許多人的正常生活及營運活動。當然也影響到全球經濟發展。我們會謹慎 觀察整體塑膠產業的變動情形。在政府持續推動振興經濟方案下,帶動國內整體 經濟之繁榮。而轉投資子公司之營收及利益改善,仍是我們努力之方向。而活化 閒置資產增加利益,是一直以來的既定目標。
一、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本公司 109 年度營業額為新台幣 4,408,155 仟元,較 108 年度 4,456,187 仟元減少 48,032 仟元,下降 1.08% ; 109 年度營業成本率為 89.53% ,較 108 年度營業成本率 97.10% 降低 7.57% 。 109 年度營業毛利為 461,363 仟元較 108 年度營業毛利 129,257 仟元增加 332,106 仟元,毛利率由 2.90% 上升至 10.47% 。 109 年營業費用為 310,050 仟元,較 108 年營業費用 272,224 仟元 增加 37,826 仟元。 109 年度營業淨利 151,313 仟元,較 108 年度營業淨損 142,967 仟元增加利益 294,280 仟元。因權益法認列投資利益、股權公允價值 評價利益及股利收入等,致使營業外淨利益 578,807 仟元。全年度稅前淨利 730,120 仟元,較 108 年度稅前淨利 134,811 仟元增加 595,309 仟元,加上所 得稅費用 14,968 仟元,使今年本期淨利 715,152 仟元。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561,499 仟元,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1,276,651 仟元。
二、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仟元
科目 |
109 年度 |
||
|---|---|---|---|
實際數 |
預算數 |
達成率% |
|
營業收入淨額 |
4,408,155 | 4,284,727 | 102.88 |
營業毛利 |
461,363 | 347,733 | 132.68 |
營業淨利(損) |
151,313 | 55,884 | 270.76 |
營業外收支 |
578,807 | 430,850 | 134.34 |
稅前淨利(損) |
730,120 | 486,734 | 150.00 |
所得稅利益(費用) |
-14,968 | -11,177 | -133.92 |
本期淨利(損) |
715,152 | 475,557 | 150.38 |
註:依規定不需公開財務預測。
8
三、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科目 |
109 年度 |
108 年度 |
增減額 |
增減率 |
營業收入淨額 |
4,408,155 | 4,456,187 | -48,032 | -1.08% |
本期淨利(損) |
715,152 | 117,087 | 598,065 | 510.79% |
資產報酬率 8.26 %,股東權益報酬率 11.99 %,稅後純益率 16.22 %,稅後每 股盈餘 3.24 元。
四、研究發展狀況:
-
1
、完成PVC抗結垢劑Pilot批量生產測試。 -
2
、開發完成TPE仿木耐候材料配方及低密度發泡材料配方技術。 -
3
、PVC高軟質醫療膠粒,開發完成NonP可塑劑複合配方產品。
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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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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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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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一 0 九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目 |
合 計 |
備 註 |
期初累積虧損加(減):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本期變動數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子公司本期稅後淨利期末可供分配盈餘減:法定盈餘公積分配項目:現金股利(每股1元)期末未分配盈餘 |
(172,343,596) (8,014,340) (5,140,620) 715,152,181 |
|
| 529,653,625 | ||
52,965,363 227,228,268 |
||
| 249,459,994 | ||
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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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附件 5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 |
後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 明 |
|---|---|---|---|
第一條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則辦理。 |
第一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則辦理。 |
修正文字。 |
|
第二條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 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
第二條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 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修正文字。 |
|
第五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
第五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 |
修正文字。 |
|
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 |
|||
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 |
|||
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推互一人代理之。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 |
30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 明 |
|---|---|---|
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
||
第八條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長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已達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第八條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長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已達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修正文字 |
第九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 |
第九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會議散會時,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 |
修正文字。 |
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
||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
||
第十二條 |
第十二條 |
修正文字。 |
31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 明 |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 |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
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
第十四條主席對於議案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
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 |
第十四條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修正文字。 |
第十五條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之董事選舉辦法辦理。 |
第十五條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 |
修正文字。 |
|
選權數。 |
|||
第十六條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 |
第十六條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一次集會如未能結束時,得由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續行集會 |
修正文字。 |
|
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
並免為通知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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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 |
|||
集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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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 |
第十七條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 |
修正文字。 |
32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 明 |
|---|---|---|---|---|
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 |
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 |
|||
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 |
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
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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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 |
||||
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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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配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
第十九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配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修正文字。 |
||
第二十條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 |
第二十條股東應服從主席、糾察員或保全人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對於妨害股東會之人,主席或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得予排除。 |
修正文字。 |
||
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 |
||||
員請其離開會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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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 |
第二十二條會議進行中,如遇空襲警報,即暫 |
修正文字。 |
||
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 |
停開會,自行疏散,俟警報解除一 |
|||
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
小時後繼續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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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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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為之。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 |
||||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 |
||||
之。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 |
||||
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 |
||||
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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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 |
||||
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 |
||||
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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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悉依主席裁示辦理。 |
除法令或章程 |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悉依公司法、 |
明定法令及章程皆未規範之事項之處理方式。 |
辦理。 |
||||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 |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 |
增加修正日期。 |
33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 明 |
|---|---|---|
時亦同。民國88年5月31日股東會修正。 |
時亦同。 |
|
民國89年5月25日股東會修正。 |
||
民國91年6月10日股東會修正。 |
||
民國96年6月11日股東會修正。 |
||
民國98年6月16日股東會修正。 |
||
民國102年6月13日股東會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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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0年6月22日股東會修正。 |
34
附件 6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 |
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 明 |
|---|---|---|---|---|---|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
除法令或章程 |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本辦法辦理之。 |
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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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規 |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投票法,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本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 |
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
|||
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與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 |
制度,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 |
||||
單中選任之。本公司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 |
|||||
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悉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悉依主管 |
||||
第五條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 |
第五條選舉票由董事會製發,並加註各該 |
文字修正。 |
|||
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 |
股東之選舉權數。 |
||||
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 |
|||||
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 |
|||||
碼代之。選舉票之格式內容及得填載事項悉 |
|||||
以選舉票印製者為準,選舉人不得 |
|||||
擅自增刪塗改。選舉票應投入主席 |
|||||
指定之投票箱。 |
|||||
第六條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 |
本條刪除。股東可從候選人名單知悉各候選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 |
||||
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 |
|||||
人股東戶號及戶名;如非股東身分 |
|||||
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 |
|||||
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如被選舉人 |
|||||
為政府或法人股東時,選舉票之被 |
35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 明 |
|---|---|---|---|---|
選舉人戶名欄,應填明該政府或法 |
訊,以股東戶號或身分證字號為辨明候選人身分之方式,即無必要,爰刪除本條。 |
|||
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 |
||||
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 |
||||
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
第六條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舉票者。二、未投入主席指定之投票箱或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增刪塗改者。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五、除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圖文者。 |
第七條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經核對不符者。五、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姓名相同,而未填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可資識別者。六、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圖文者。七、同一選票所填被選舉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
調整條號。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爰調整本條第四款及第六款,並刪除第五款及第七款。 |
||
或二人以上者。 |
||||
第七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
第八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調整條號。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爰修正文字。 |
||
36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 明 |
|---|---|---|
第九條本辦法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 |
本條刪除。已規範在第一條。 |
|
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八條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民國106年6月13日股東會將董事及 |
第十條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調整條號。揭示修正時間。 |
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為董事選舉辦 |
||
法。民國110年6月22日股東會修正。 |
37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一 -
第 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則辦理。 -
第 二 條: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 注意事項。 -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 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 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 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 到。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第 三 條: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第 四 條:本公司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本公司工廠或便利股 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 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第 五 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 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 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 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 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 人者,亦同。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 人擔任之。 -
第 六 條: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 七 條: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 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 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 八 條: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38
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
長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為假決議。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已達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 大會表決。 -
第 九 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 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 得逕行宣布散會。 -
會議散會時,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 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
第 十 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 證號碼)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 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 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第十一條: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 過五分鐘。 -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過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第十二條: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 發言。 -
第十三條: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十四條: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 提付表決。 -
第十五條: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 身份。 -
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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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
選權數。
第十六條: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一次集會如未能結束時,得 由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續行集會並免為通知及公告。
第十七條: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半數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
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第十八條: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順序。如其 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第十九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 ( 或保全人員 ) 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 ( 或保全人 員 ) 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配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第二十條:股東應服從主席、糾察員或保全人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對於妨害 股東會之人,主席或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得予排除。
第二十一條:議案之提出,須以書面行為。除議程所列議案外,股東對原議案之
修正案、替代案或以臨時動議提出之其他議案,應有其他股東附
議,議程之變更、散會之動議亦同。
第二十二條:會議進行中,如遇空襲警報,即暫停開會,自行疏散,俟警報解除 一小時後繼續開會。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
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40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本辦法辦理之。
-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投票法,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 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本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中選任之。 -
本公司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悉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三條: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 執行各項有關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 驗。 -
第四條: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 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 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 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五條:選舉票由董事會製發,並加註各該股東之選舉權數。 -
第六條: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 股東戶號及戶名;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 編號或護照號碼。如被選舉人為政府或法人股東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 戶名欄,應填明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 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第七條: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 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 照號碼經核對不符者。 -
五、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姓名相同,而未填寫股東戶號或身 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可資識別者。 -
六、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41
- `碼` ) `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圖文者。`
-
七、同一選票所填被選舉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
第八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 其當選權數。 -
第九條:本辦法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條: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42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第壹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大洋塑膠工業股 。 -
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OCEAN PLASTICS CO., LTD. -
第二條 本公司營業範圍如下︰ -
一、塑膠原料之製造及銷售。 -
二、塑膠製品之製造及銷售。 -
三、塑膠工業附帶原料之製造及銷售。 -
四、C801020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
五、C801040合成樹脂製造業。 -
六、C801990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混合膠粒之塑膠合金、混合膠粒之塑 。 -
膠塑鋼、濃縮料) -
七、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
八、H701020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
九、H703010廠房出租業。 -
十、H703030辦公大樓出租業。 -
十一、F401010國際貿易業。 -
十二、F301010百貨公司業。 -
十三、F301020超級市場業。 -
十四、F301030一般百貨業。 -
十五、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為他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 三條規定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
第三條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得對外提供背書及保證。 -
第四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設生產機構於桃園市,必要時並得於國內外 適當地點設立分公司及生產、運銷機構,其設立或變更及廢止均依董事 會決議辦理之。
第貳章 股份
-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肆拾億元整,分為肆億股,每股金額新台幣 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
第六條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七條 股東應將其印鑑式樣送交本公司存查,變更時亦同,股東向本公司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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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息或行使其他一切權利時,均以所存於本公司之印鑑為憑。 -
第八條 本公司股票事務之處理,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
第九條 股份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 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份 轉讓過戶登記。
第參章 股東會
-
第十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 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前項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均由董事會召集之。 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 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 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
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有公司法規定之股份無表決權之情 事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
第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肆章 董事及經理人
-
第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九名至十名,其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三名,並設置審 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董事任期為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 人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機關 之規定。 -
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 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 當選為董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 選名額。 -
第十四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並由董事中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代表本公司主 持一切業務。 -
第十五條 董事會每季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董事長召集之董 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以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除居住國外者公司 法另有規定外得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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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一人代理出席但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會之組織規程另定之。
-
董事會召集通知除以書函通知外,得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
第十六條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相關組織規程由董 事會決議訂之;其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 規章之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 董事應支給車馬費,由董事會議定之,不論公司盈虧均應支付之。 董事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比照職工支給報酬,獨立董事得支給固定報 酬而不參與本公司之董事酬勞分派,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議定之。 -
第十八條 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至四人均由董事會依法任免 之。 -
第十九條 總經理承董事長之命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副總經理襄助之總經理因 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長就副總經理中指定一人代理其職務。 -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得為董事及重要職員,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 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第伍章 會計
-
第二十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終應辦理 總決算。 -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造具下列各項表冊並依法定程 序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 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 -
前項獲利,指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本公司分派員工酬勞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 工。 -
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次依法令規定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提撥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後,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後為可供分配盈餘,並就 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據本公司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派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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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股利政策得視當年獲利情況以可發放之股利金額採現金
股利、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三種方式搭配發放。分
配不得低於二十%,若公司有投資計劃或有改善財務結構之
需要,現金股利得改以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發放,
惟現金發放比例最低不得少於配發股利總額之十%。
第二十三條前條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得依公司法規定以發行新
股或發放現金為之。發放現金時,得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無虧損時,得依公司法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
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行新股或發給現金。發放
現金時,得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決議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陸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以董事會決議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四月二日經股東會第一次修正於
民國五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六月三十
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六十
一年三月五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二年四月八日第六次修正於
民國六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
六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六
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第十
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
八年六月三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一日第十四次修
正於民國七十年七月五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五月十七
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十五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
七十八年五月十四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七日第
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二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第二
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
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二十六次修正
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十
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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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
月十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第三十二次次修
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第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十二日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三十五次
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第三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0一年
六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二日第三十八
次修正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十三日第三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0八
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四十次修正於民國一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陳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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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
一、公司實收資本額為2,272,282,680元,已發行股數計227,228,268股。 -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為12,000,000股。 -
三、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持有股數狀況如
下表所列,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成數標準。
職稱 |
姓名 |
持 有 股 數 |
持股% |
|---|---|---|---|
董 事 長 |
陳 欽 明 |
4,695,202 | 2.07% |
董事 |
璇揚投資(股)公司代表人 王海倫 |
1,440,247 | 0.63% |
董事 |
旺旺食品(股)公司代表人 謝裕欽 |
2,976,669 | 1.31% |
董事 |
立象興業(股)公司代表人 朱宗彬 |
310,000 | 0.14% |
董事 |
陳 欽 雄 |
3,943,860 | 1.74% |
董事 |
王 汝 耕 |
705,150 | 0.31% |
獨立董事 |
張 懿 云 |
0 | 0 |
獨立董事 |
侯 明 利 |
0 | 0 |
獨立董事 |
林 兆 民 |
0 | 0 |
合計 |
14,071,128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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