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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ODE NEW MATERIALS CO.,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07
Sep 2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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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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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股票代码:600110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光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邑路55 弄18 号902 室 联系电话:021-68765333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 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 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 控制的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 在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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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中科英华/上市公司 | 指 |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自然人陈光华 |
| 杉杉集团 | 指 |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陈光华于2007 年9 月22 日协议受让杉杉集 团所持有的中科英华总计2,505.9314 万股 (占中科英华总股本的5.00%)限售股股份 之行为 |
| 《股份转让合同》 | 指 | 陈光华于2007年9月22日与杉杉集团签署 的《股份转让合同》 |
| 本报告/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 报告书 |
指 |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陈光华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邑路55 弄18 号902 室
邮政编码:200000
联系电话:0574-68765333
陈光华,男,1962 年生,会计师,从事企业经济工作多年,曾任宁波甬港服 装总厂会计、财务科副科长、科长、公司总经理助理,杉杉集团财务总监等职, 现任杉杉投资控股公司财务总监一职。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光华先生不存在持有其它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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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五年受到行政处罚及其相关处罚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 年来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 济纠纷有关的其他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第二节 持股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科英华2,505.9314 万 股限售流通股主要目的为理顺股东持股结构。
二、后续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的12 个月内增持中科英 华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07 年9 月22 日,中科英华第一大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与自然人陈光华 签署《股份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杉杉集团将持有的中科英华2,505.9314 万股 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给自然人陈光华,转让价格为每股1.70 元。本次转让完成后,自然人陈光华持有中科英华股份合计2,505.9314 万股。 二、《股份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
杉杉集团持有的根据《股份转让合同》转让给受让方陈光华的中科英华限售 股2,505.9314 万股股份,占中科英华总股本的5.00%。
2、转让价格及支付
《股份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每股1.7 元,转让价款合计4260.0834 万万元人民币。合同双方同意协议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为含权转让,合同签订时标 的股份产生或相应的股份公司利润分配,包括2007 年及其后年度的分红派息、 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以及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份公司未分配利润和资产增值, 参与配股的权利等权益均应当归受让方所有。
《股份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款按如下期限及方式支付:
-
(a)第一期:2000 万元,协议签定后十天内付款;
-
(b)第二期:2260.0834 万元,股权过户完成后二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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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的股份转让的批准与交割
(1)合同双方在合同签署后应依照法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转让方并应立即向有权政府部门提出转让标的股份的申请(如需要),受让 方应予以配合。
(2)在有权政府部门批准或核准标的股份的转让后,双方应在30 日内共同 完成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合同项下股份转让自股份公司依照法律和适用的监管 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根据法律具有合法授权的机构办理完毕标的股 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后视为完成交割手续及股份转让程序完成。股份过户所需 的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
4、合同签署时间及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有权代表(若由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 的,授权代表的授权书作为合同附件)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获 得有权政府部门批准和/或核准(如需要)后实施标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限售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权属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受让人受让该股权后仍需遵 循中科英华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限售条件的规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
-
押、冻结。
五、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后 | 本次变动后 | |
|---|---|---|---|---|
| 陈光华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直接持股比例%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直接持股比例% |
| 0 | 0 | 25,059,314 | 5.00% | |
| 合计 | 0 | 0 | 25,059,314 | 5.00%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说 明
-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
的情形;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最近3 年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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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 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光华为杉杉投资控股公司财务总监,除此外,信息披露义 务人未在其他公司任职。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杉杉投资控股公司财务总监,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挪用公司资金;
-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
-
或者进行交易;
-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 前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买卖中科英华股票的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没有通过证券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中科英华股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 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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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签名:陈光华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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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
2、《股份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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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中科英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 地 |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 炬路286 号 |
||||
| 股票简称 | 中科英华 | 股票代码 | 600110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 |
陈光华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注册地 |
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邑路55 弄18 号902 室 |
||||
|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 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 人 |
有 |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 人 |
是 |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其他 □ (请注明) |
协议转让 √ 间接方式转让 □ 执行法院裁定 □ 赠与 □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
持股数量: | 0 股 持股比例: |
0% | ||||
|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 25,059,314 股 变动比例: |
5.00%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来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
是 □ | 否 √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前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
是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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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 是 □ 否 √ 是否需取得批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准
填表说明:
-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 加备注予以说明;
-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 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字): 陈光华
日期: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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