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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ODE NEW MATERIALS CO.,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07
Sep 2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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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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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股票代码:600110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宁波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228 号 联系电话:0574-88203333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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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 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 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 控制的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 在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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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中科英华/上市公司 | 指 |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杉杉集团 | 指 |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
| 郑永刚、张子燕、陈光华 | 指 | 自然人郑永刚、张子燕、陈光华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杉杉集团于2007 年9 月22 日与自然人郑永 刚、张子燕、陈光华签署《股份转让合同》, 将其持有的中科英华124,737,914 股限售股 份转让给三位自然人,其中郑永刚受让 69,678,600 股,张子燕受让30,000,000 股, 陈光华受让25,059.314 股之行为 |
| 《股份转让合同》 | 指 | 杉杉集团于2007 年9 月22 日与自然人郑永 刚、张子燕、陈光华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合 同》 |
| 本报告/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 报告书 |
指 |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228 号
注册资本:21,600 万元
成立时间:1994 年6 月
法定代表人:郑永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2271010412
经营范围:主要从事实业投资业务,主要经营性业务通过包括本公司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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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进行,具体包括:服装制造、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百货针纺织品、服装 面辅料及缝纫设备等的销售。
经营期限: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至二00 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330227144520398 通讯地址:宁波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228 号 邮政编码:315000 联系电话:0574-88203333 联 系 人:沈云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1、股权结构 杉杉集团股东及持股比例为:
宁波甬港服装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3,600 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62.96%; 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8,000 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37.04%。
2、股东介绍
(1)宁波甬港服装投资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注册号:3302272004595;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鹅颈村;法定代表人: 郑永刚;注册资本3567.8 万元;营业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服装设 计及研究。
(2)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注册号:3101152019735;住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351 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刚;注册资本21600 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范 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服装、针纺织品、服装面料、及相关的高新技术材料 的研发和销售(涉及许可证经营得凭许可证经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介绍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 |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
| 郑永刚 | 董事长 | 中国 | 上海 | 无 | 杉杉投资控股公司董 事长 |
| 郑学明 | 董事 | 中国 | 宁波 | 无 | 宁波杉杉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宁波杉 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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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华 董事 中国 上海 无 无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杉杉集团持有上市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 33.66%的股份。除此之外,不存在持有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 情形。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的12 个月内继续减持中 科英华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07 年9 月22 日,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张子燕、陈光华、郑永刚分 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杉杉集团将持有的中科英华124,737,914 股限售流 通股分别转让给自然人自然人郑永刚、张子燕、陈光华,转让价格为每股1.70 元。本次转让完成后,自然人郑永刚持有中科英华股份69,678,600 股,张子燕 持有中科英华30,000,000 股,陈光华持有中科英华25,059.314 股。
二、《股份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1、标的股权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科英华限售股股份12,473.7914 万股,占股份公司 目前总股本的24.89%;转让方持有股份公司的上述股份已满三年,将其持有的股 份公司股份中的6,967.86 万股、3,000 万股、2,505.9314 万股按照本合同规定 的条件分别转让给郑永刚、张子燕、陈光华;郑永刚、张子燕、陈光华同意受让 杉杉集团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
2、转让之价款:转让价格为每股1.70 元人民币。
-
3、付款方式:股权转让款以现金形式支付。
-
(1) 杉杉集团与郑永刚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同意,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以每股1.7 元乘以标的股份的数量 6,967.86 万股,即总计11,845.362 万元人民币。
第一期:5000 万元,协议签定后十天内付款;
第二期:6,845.362 万元,股权过户完成后二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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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杉杉集团与张子燕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同意,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以每股1.7 元乘以标的股份的数量 3000 万股,即总计5100 万元人民币。
第一期:2000 万元,协议签定后十天内付款;
第二期:3100 万元,股权过户完成后二日内。
(3) 杉杉集团与陈光华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同意,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以每股1.7 元乘以标的股份的数量 2,505.9314 万股,即总计4,260.0834 万元人民币。
第一期:2000 万元,协议签定后十天内付款;
第二期:2,260.0834 万元,股权过户完成后二日内。
4、权利归属约定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各方同意《股权转让合同》项下标的股份的转 让为含权转让,合同签订时标的股份产生或相应的股份公司利润分配,包括2007 年及其后年度的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以及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份 公司未分配利润和资产增值,参与配股的权利等权益均应当归受让方所有。
5、标的股份转让的批准与交割
(1)合同各方在合同签署后应依照法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转让方并应立即向有权政府部门提出转让标的股份的申请(如需要),受让 方应予以配合。
(2)在有权政府部门批准或核准标的股份的转让后,双方应在30 日内共同 完成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合同项下股份转让自股份公司依照法律和适用的监管 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根据法律具有合法授权的机构办理完毕标的股 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后视为完成交割手续及股份转让程序完成。股份过户所需 的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
6、合同签署时间及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合同》自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有权代表(若由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 的,授权代表的授权书作为合同附件)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获 得有权政府部门批准和/或核准(如需要)后实施标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限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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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权属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受让人受让该股权后仍需遵 循中科英华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限售条件的规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前,杉杉集团为中科英华的控股股东,郑永刚先生为实际 控制人,根据中科英华2007 年9 月19 日发布的临2007-046 号文,杉杉集团持 有中科英华141,862,6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31%;本次权益变动后, 杉杉集团仍持有17,124,7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本次权益变动中科英 华的实际控制人不变更,仍为郑永刚先生。
根据调查,本次股权转让受让人郑永刚、张子燕、陈光华先生不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情形,其资信状况良好,近5 年来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其他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其持股目的是为理顺上市公司 股东结构。
2、杉杉集团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 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买卖中科英华股票的行为,杉杉集团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10,162,358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0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直 系亲属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买卖中科英华股票共计43400 股。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 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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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永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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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杉杉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2、杉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
3、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与郑永刚《股份转让合同》;
-
4、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子燕《股份转让合同》;
-
5、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光华《股份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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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中科英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 地 |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 炬路286 号 |
||||
| 股票简称 | 中科英华 | 股票代码 | 600110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 |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注册地 |
宁波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228 号 | ||||
|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 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 人 |
是 √ 否 □ |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
持股数量: | 141,862,639 股 持股比例: |
28.31% | ||||
|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 124,737,914 股变动比例: |
24.89%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来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
是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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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人前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是 □ 否 √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是 □ 否 √ 际控制人减持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 □ 否 √ 是否需取得批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准
填表说明:
-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
加备注予以说明;
-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
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永刚
日期: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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