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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ODE NEW MATERIAL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Jan 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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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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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经 2018 年 1 月 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 及时,明确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公司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特制定《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其中定期报告指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其他信息为临时公告;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 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 门。

第三条 本办法是指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或者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公 司应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相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 责人、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与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信息的编制、披露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信息的编制及披露工作。

第七条 在信息的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分工参照证监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违规及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

(二)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以及其他在信息披 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相符;

(三)未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相关重 大事件或重要信息进行披露的;

(四)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使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一)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 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上述指标达到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2,000 万元的;或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或经审计后,对以 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以及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 错进行更正等。

(二)除财务报表外,财务报告附注中出现财务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 情形。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或未披露重大投资、对外担保、诉讼、仲裁、关联交 易及其他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 入的比例均超过10%的。

(四)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产生重大偏差或误导 的情形。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认定及处罚

第十条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 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本制度第五条涉及人员因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而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等综合 审查认定及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本制度第五条涉及人员因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而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公司对该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人(以下简称“责 任人”)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 (一)通报批评

  • 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责令参加培训的; 2、年度内出现2 次以上信息披露更正情况的;

  • 3、责任人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公司对其给予通报批评,

  • 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 (二)警告、责令改正
  • 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谈话、警告或出具警示函的,公司责令

  • 其改正,并给予其警告处分;

  • 2、未能认真勤勉尽责,对信息披露的报告内容有明显遗漏、错误没有审查

  • 发现,造成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公司责令其改正,并给以警告处分。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降职

  • 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谈话、警告或出具警示函累计达到2 次

  • 的,公司给予其降职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 2、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 的,公司给予其降职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四)撤职

  • 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立案稽查、市场禁入,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

  • 选的,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 2、责任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 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内部人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及子公 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时可附 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 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逐级上报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批准,在监事会的监督下执行。

第十七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年度绩效考核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