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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ODE NEW MATERIAL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Nov 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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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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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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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吉林证监局《关于吉林辖区贯彻落实<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 通知》(吉证监发【2013】59 号)的文件精神和《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 (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报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后,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 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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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 被责令关闭;

  •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 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十六)公司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前;

  • (十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 (一)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本公司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

  •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三)本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 (五)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

  • 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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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 理的其他人员;

  •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 (八)前述规定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和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附件),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 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保密条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所属控股企业的总经理、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 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组 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 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部门负责。

公司有关部门和所属控股企业在出现本制度第六条对本公司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情况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 据相关规则对相关信息进行判断看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如属于内幕信息,就按本制度 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信息知情人告知的信息并判断其属于内幕信息时,董 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 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 它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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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办公室将组织信息知情人所在部门、公司,项目组的第一责任人签 署相关承诺书、保密协议等文件,以防控本部门、公司,项目组出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行为。

(四)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 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等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管理进行自查,内幕信息管理自查分为日常自查和重 大事项自查。日常自查由董事会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重点对当季属于定期报告发 布的敏感窗口股票买卖情况进行自查;重大事项自查为当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信 息情况时,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内幕交易行为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吉林证监局等监管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 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 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

对于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 励等重大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的要求确需向其他 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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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七条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发生变化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2 个工作日内向吉林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同时董事会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10 年以上。中国证监会及吉林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在买卖公司股 票时,应严格遵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 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吉林监管局和 上交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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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11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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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
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
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
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
方式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签

公司简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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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 性。

  •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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