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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ODE NEW MATERIAL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Dec 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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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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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96
诺德投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营需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二条 |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第三十 九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或通过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违反规定的, 应当立即纠正,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必要 时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并申请对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 股份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向证券监管 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占用资金原则上应 当以现金清偿,现金无法清偿的,可以 依法执行被保全财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任何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联合持有公 司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 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抄报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书面通知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 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任何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联合持有公 司股份达到本公司发行股份的 5%后,其 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 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 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 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任何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一 致行动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 发行股份 10%的股东,应在达到 10% 后 3 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信息和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并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 东大会审议是否同意其增持公司股份计 划。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或不 真实的,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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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 四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注 册地、公司办公地所在城市或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地址,具体地址以会议召开 前公司的通知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现场投票的,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股 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 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 人印章或者 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署。 股东网络投票的,只要投票行为是以经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身证后的股东身份 作出,则该投票行为视为该股东亲自行 使表决权。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 地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地址,具体地址 以会议召开前公司的通知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七十 六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任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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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 七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 第七十 八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 二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
|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 |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 第九十 九条 |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一)决定金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 司总资产 30%以下(不包括 30%)的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对外投资、债权 债务重组; (二)决定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 保; (三)决定公司负债率不超过 50%时的 银行贷款; (四)决定金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 司净资产 10%及以下的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签订对净利润影响不超过 5%的许 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 项目。 公司就上述同一项目分次进行的,按照 12 个月内各次交易标的额累计计算。 |
原第九十九条不再适用,并在本次章程修 订完成后删除。 |
| 第八节 关联交易 | 原第八节 关联交易不再适用,并在本次章 程修订完成后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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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 一十五 条 |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 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 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 识。 |
原第一百一十五条不再适用,并在本次章 程修订完成后删除。 |
| 第一百 一十六 条 |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 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 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 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 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 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 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 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 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
原第一百一十六条不再适用,并在本次章 程修订完成后删除。 |
| 第一百 一十七 条 |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 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 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 |
原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再适用,并在本次章 程修订完成后删除。 |
| 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 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 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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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 二十条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直至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 |
| 第一百 二十六 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负债率不超过75%时的 银行贷款; (十七)决定金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 司净资产10%及以下的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 (十八)签订对净利润影响不超过10%,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的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公司就上述同一项目分次进行的,按照12 个月内各次交易标的额累计计算。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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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 二十九 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
董事会决定金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 总资产30%以下(不包括 30%)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债权债务重组、委托 理财等事项,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
| 第一百 三十一 条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董事 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 三十二 条 |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 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 职权。 (一)授权原则:以维护股东和公司的 利益为出发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公司运行的实际需要,董事会授 权董事长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各种 突发事件以及影响公司正常运转、影响 股东及公司利益的事件。 (二)授权内容: 1、决定单项投资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含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投资计划及投 资方案,年度行权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 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5%。 2、审批公司董事会基金的使用; 3、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免文件;在发生战争、特大自 |
董事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1、决定单项金额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含 3000 万元人民币)的交易(包括但不 限于: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债权债 务重组等),年度行权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 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5%。 2、审批公司董事会基金的使用; 3、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免文件; 4、如出现董事会职权中未涉及到的事项, 董事长在与其他董事沟通的基础上,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事后向 董事会报告处置方法和结果。 |
|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 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如出现董事会职权中未涉及到的事项, 董事长在与其他董事沟通的基础上,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事 后向董事会报告处置方法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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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 三十四 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 四十条 |
董事会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可能出席董事会会 议,并可以在董事会会议上阐明其观点, 但是不应当就该等事项参与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一)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 关联企业的股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 关联交易; (三)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的。 |
原第一百四十条不再适用,并在本次章程 修订完成后删除。 |
| 第一百 四十一 条 |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如 遇关联董事回避后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 不足全体董事半数的情况,则董事会应 当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之日起三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将该关联交 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单独公告。 |
原第一百四十一条不再适用,并在本次章 程修订完成后删除。 |
| 第一百 四十二 条 |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 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5%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 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到交易所并公 告。该类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后实施。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 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 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独立的财务 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 假设及考虑因素。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 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 理,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公司应 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 细资料。 |
原第一百四十二条不再适用,并在本次章 程修订完成后删除。 |
| 第一百 四十三 条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 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或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 子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第一百 五十二 条 |
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
| 新增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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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 六十四 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 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两名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 名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 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两名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 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
| 第一百 六十八 条 |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一)由监事会主席宣读监事会议题; (二)监事进行讨论; (三)以举手方式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 |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一)由监事会主席宣读监事会议题; (二)监事进行讨论; (三)以举手方式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 场或电子通讯方式表决。 |
| 第一百 八十八 条 |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电话通知、传真通知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
| 第一百 八十九 条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电话通知、传真通知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
条文编 上述修改完成后,所有条文编号按顺序进 号 行修改。 以上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将在股东大会通过后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12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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