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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ODE NEW MATERIAL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l 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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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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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加强本公司此方面的管理工作,保护本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下 称“《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出现下列之情形 时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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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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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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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述规定的时点或期间内应当 委托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1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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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报告;
本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证券 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因违反本条及第四条及第七条相关规定的,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 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 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 (一)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二)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天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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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法律法规 等规范性文件或者本制度的规定,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行承担全 部相关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 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抵触之处,以现行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 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解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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