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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ODE NEW MATERIAL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6

Jun 2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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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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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 权,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议事程序,规范监事会的组织行为和运作程序,提 高其监督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督、检查公 司财务状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执行情况的常设机构。保障股东权益、公 司利益及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 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的权利:

(一)监事享有对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公司簿册和文件,有权 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 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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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 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 密;

(五)要经常接待公司员工的来访,听取各种意见;

(六)注意与公司职工的接触,主动进行工作,改变过去的传统做法,把工作 做在问题发生之前。

第九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部门必须 按要求提供,并应给予其它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 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 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职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监事纳税。

第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担任的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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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该监事正在履行职责并且负有的责任尚未解除;

(二)公司正在或者即将成为收购、合并的目标公司。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请 召开股东大会批准监事辞职并填补其空缺。监事的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能 生效。员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 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六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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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

  • 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 理人员予以纠正;

  •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 诉讼;

  •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 (二)请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核实;

  • (三)委托社会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 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

  •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提出申述。

  •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立案材料必须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可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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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经理行使职权,也 不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投资控股公司的监事会工作负指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的中介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 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监事的素质 和合法监督能力。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 必要的开支费用,应将开支计划提交董 事会秘书处统筹安排。因特殊情况需超计划开支,需报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查认定为失职行为,公 司有权对负有责任的监事作出处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 罚:

(一)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

的;

(二)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 生重大问题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由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 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一条 每年按时召开年度监事会会议,向股东大会报告一年中监事会的 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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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以例会制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监事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 可举行。如有必要,可邀请公司董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 权。

第三十五条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应书面授权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审议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 (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 (五)对公司内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 (六)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

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 (八)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 (九)最近一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 (十)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事项办理情况;

  • (十一)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属监事会监督、审查、评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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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事会表决及决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一)由监事会主席宣读监事会议题;

(二)监事进行讨论;

(三)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逐项对所列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监事均应 发表意见。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 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讨论重大问题时,如发生相持的意见,所讨论议题尚有 疑点问题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 议表决。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审议事项作出简明扼要的会议决议,决议应在会 议结束前宣读,并由到会的全体监事签字(包括代理监事后签字)。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 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十三条 根据决议内容需要,监事会可以将决议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抄送 董事、经理层人员以及公告。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 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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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如果出现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 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负责解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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