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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ODE NEW MATERIAL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6
Jun 2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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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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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以下独立董事制度。 一、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会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并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并公告上述内容,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被提名人有足够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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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长春特派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 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对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的 侯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 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连任的时间不能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一个报告期内二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或《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被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 以公告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生效。
三、独立董事的职权
(一)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 万元人民币或高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需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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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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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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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 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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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对公司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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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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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请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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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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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享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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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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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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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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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1、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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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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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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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四、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二)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必需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费用由公司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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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他主要股东或有关联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收益。
五、公司将适时为公司独立董事购买独立董事责任险。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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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制度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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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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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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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工作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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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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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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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6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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