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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ODE NEW MATERIAL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Feb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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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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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27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04 号)核准,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340,000,000.00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2,288,20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6,571,698.12 元(不 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71,628,301.88 元。2022 年2 月24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10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近日同保荐机构中天 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以上银行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 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号 专户募集资金金额 用途 / 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元)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福
永支行
4000022729202178552 400,000,000.00 青海高性能极薄锂离子电
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
惠州联合铜箔电子材料有
限公司三期扩建项目;补
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后海支
338130100100192170 500,000,000.00 青海高性能极薄锂离子电
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
惠州联合铜箔电子材料有
限公司三期扩建项目;补
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
款。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天安支
443066144013004850137 1,373,200,000.00 青海高性能极薄锂离子电
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
惠州联合铜箔电子材料有
限公司三期扩建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
贷款。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是由于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公司(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 构(简称“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如果以存单/定期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承 诺存单/定期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定期方式续存,并书面通知丙方。甲方存单/定期存款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常江、叶安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 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 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 年12 月31 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 本协议自甲、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3、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 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4、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 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3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