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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ODE NEW MATERIAL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n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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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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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58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 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向深圳市邦民产业 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弘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邦民新材料有限公司等 3 名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40,000,000 股(含本数,下同)普通股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
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与深圳市邦民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弘源新材 料有限公司、深圳邦民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邦民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名称:深圳市邦民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咀社区沙咀路 8 号红树华府 A、B、C、D 栋 A 栋 11 层 1111-1 室
法定代表人:陈立志
(二)深圳市弘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名称:深圳市弘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嘴社区沙嘴路 8 号红树华府 A、B、C、D 栋 A 栋 11 层 1111-1 室
法定代表人:陈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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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圳邦民新材料有限公司
名称:深圳邦民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嘴社区沙嘴路 8 号红树华府 A、B、C、D 栋 A 栋 11 层 1111-1 室
法定代表人:陈立志
二、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一)签订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邦民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弘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邦民 新材料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1 年 6 月 7 日
(二)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6.73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 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量)。
如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认购金额和认购数量
乙方拟认购股份数量及金额情况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 | 拟认购股份数量 (万股) |
拟认购金额 (万元) |
|---|---|---|---|
| 1 | 深圳市邦民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 4,000 | 26,920.00 |
| 2 | 深圳市弘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 15,000 | 100,950.00 |
| 3 | 深圳邦民新材料有限公司 | 15,000 | 100,950.00 |
| 合计 | 34,000 | 228,820.00 |
若甲方在甲方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 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将 做相应调整,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亦作相应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等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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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格需要调整的,本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不做调整。
如发生其他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情形,甲乙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乙方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标的股份数量上限进行 相应调整。
(四)认购方式及支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乙方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 缴款日期将按照本协议确定的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 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 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五)限售期
乙方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标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在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标的股份因公司发生分配股票股 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关于限售期的约定。
限售期结束后,乙方减持标的股份除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外,仍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如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变化,导致本协议约定限售 期与监管要求不符的,则本协议约定限售期应按照监管要求自动进行调整。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以下条 件均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议案;
-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议案;
-
3.公司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批准。
(七)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违反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 证或承诺的,或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的,视为违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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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 约影响),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或 具有相似内容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 照乙方应支付认购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计算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 甲方有权单方面向乙方发出通知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在本次发行结束后 30 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乙方应支付认购款总额的 5%作为损失赔偿金。
如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或核准内容、或其他监管政策规定,甲方需对本次发 行的募集金额、发行价格或发行股票数量等发行方案内容进行调整的,甲方有权 进行调整,且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金额将根据募集资金总额的调 整比例作同比例调整,该等情形不构成甲方违约。如甲方要求与乙方签署补充协 议对前述调整事项进行补充约定的,乙方应予以配合,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或 具有相似内容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款的,甲方及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有权取消乙方参与本次发行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等证 券市场监督机构。
如因甲方本次发行有关事宜未能获得甲方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通过,或未 能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导致本协议未生效或无法履行的,不构成任一方违约, 任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三、备查文件
-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深圳市邦民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弘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深 圳邦民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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