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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ODE NEW MATERIAL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ug 1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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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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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〇年八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成都 • 武汉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香港 • 东京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 Wuhan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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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反馈意见》问题9: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邦民控股 在内的不超过35 名特定对象。(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从定 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后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是否已 出具相关承诺并公开披露;(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认购对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 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关联 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3
二、《反馈意见》问题10: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各募投项目备案、环评批复文件及 其他所需许可、资质的出具日期,各募投项目备案、环评批复及其他所需许可、 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4
三、《反馈意见》问题11: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1 起金额较大的申请人作为被 告的诉讼、仲裁事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 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 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 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保荐机构及申 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5
四、《反馈意见》问题1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直接持 股81.08%的控股子公司青海诺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 与其他股东合作原因、其他股东实力及商业合理性,其他股东是否属于关联方、 双方出资比例、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后发行人是否拥有控制权;(2)其 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相关增资价格或借款的主要条款;(3)国 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所持青海诺德新材料有限公司18.92%股权系明股实债,是 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结合上述情况核查并就 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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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诺德股份”)委托,担任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向公司出具《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诺德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 知书》(201798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就《反馈意见》涉及的 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 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 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出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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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反馈意见》 所涉问题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一、《反馈意见》问题 9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邦民 控股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 1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后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是 否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公开披露;( 2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认购对象认购资金的具 体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 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 次发行后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是否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公开披 露
根据认购对象邦民控股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 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 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从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0 年 5 月 9 日)前六个月至提交查 询日(2020 年 7 月 27 日)期间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同时,本次发行认购对象邦民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陈立志分别出具了《关于 股份减持的声明承诺函》,确认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自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相关 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或减持计划,该等声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邦民控股作出如下声明承诺:“1.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自诺德股份审议本 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期间,不 存在减持所持诺德股份股票的情形。2.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自出具本声明承诺 函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诺德股份股票的计划”。
2.邦民控股实际控制人陈立志作出如下声明承诺:“1.本人及本人关联方自诺 德股份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本声明承诺函出 具之日期间,不存在减持所持诺德股份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自出具 本声明承诺函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诺德股份股票的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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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认购对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 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 的情形
根据邦民控股出具的《关于认购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 来源的承诺》,邦民控股承诺:“1、本公司用于认购诺德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2、本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 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诺德股份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3、本公司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接受诺德股份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 补偿的情形。4、本公司所认购诺德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不存在接受 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5、本公 司所有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重大未决 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情形,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公司认购诺德股份本次非公 ” 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
同时,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邦民控股及上市公司出具的声明承诺,上市公 司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邦民控股提供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认 购资金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邦民控股及其关联方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后六个月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或 减持计划,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公开披露;( 2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邦民控 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 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二、《反馈意见》问题 10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各募投项目备案、环评批复文 件及其他所需许可、资质的出具日期,各募投项目备案、环评批复及其他所需 许可、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取得项目备案情况
2016 年 1 月 12 日,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青海 诺德下发《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通知书》(青经信投备案〔2016〕2 号),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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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诺德“年产 40000 吨动力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予以备案,项目建设地点 为东川工业园区。随后,基于本次发行预案所确定的募投项目内容,青海诺德对 建设“年产 40000 吨动力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及项目占地及建 筑面积调整,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向青海诺德下发《工业 和信息化项目备案通知书》(青工经信投备案变字〔2020〕3 号),对项目前述变 更予以备案,并将项目建设周期延期至 2025 年 12 月。
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青海诺德募投项目实施地并访谈发行人有关负责人了 解,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15000 吨高性能极薄锂离子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 项目”为前述“年产 40000 吨动力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其建设 内容、建设地址均在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所下发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通知书》的备案范围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项 目备案且仍在有效期内。
(二)募投项目取得环评批复情况
2016 年 6 月 15 日,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向青海诺德下发《关于青海诺德新材 料有限公司年产 40000 吨动力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环建管[2016]66 号),同意青海诺德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八 一东路建设“年产 40000 吨动力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的生产厂房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青海诺德募投项目实施地、访谈发行人有关负责人了解,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15000 吨高性能极薄锂离子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 为前述“年产 40000 吨动力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其建设内容、 建设地址均在西宁市环境保护局下发《关于青海诺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40000 吨动力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批复范围内。
同时,经本所律师走访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确认,青 海诺德为实施本次募投项目而对原“年产 40000 吨动力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 的相关技术进行迭代升级、对相关生产设备进行更新换代,无需就募投项目重新 办理环评手续及相应的批复手续。因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且 仍在有效期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相应的项目备案证明及 环评批复且仍在有效期内。
三、《反馈意见》问题 11 :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 1 起金额较大的申请人作 为被告的诉讼、仲裁事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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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2 )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 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 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 3 )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保荐机构及 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 行情况
1.案件受理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9 年10 月24 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青海诺德下发《(一、二) 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宁民青01 民初字第579 号),通知 青海诺德该院已受理青海诺德与邓小斌、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一案,并已组成合议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案件材料,邓小斌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起诉重庆兄弟与青海诺德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兄弟向 原告支付工程款108,989,211.80 元;(2)判令被告重庆兄弟向原告支付利息 4,677,526.10 元(自2018 年8 月19 日起至2019 年8 月31 日止,按照银行同 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及2019 年9 月1 日起至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 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3)青海诺德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拖欠 的工程款的给付责任。
2.基本案情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案件资料并经访谈青海诺德的案件代理人,该案件基本案 情如下:
2016 年10 月,青海诺德与重庆兄弟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QHND-CG-201610-0044),约定由青海诺德作为发包单位,将“青海诺德新材料有 限公司年产40000 吨动力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中的一期新建厂房及配套设 施工程(以下简称“一期工程”)发包予重庆兄弟公司承包建设,建设内容包括 1#生产厂房、宿舍楼两栋、综合楼一栋、辅助厂房等。项目工程的合同签约价为 人民币184,969,444.80 元,最终结算总价以中标固定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工 程量为准。随后,青海诺德与重庆兄弟签署补充协议,将前述合同签约价变更为 人民币184,725,855.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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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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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诺德随后发现,重庆兄弟于2016 年12 月16 日在未经青海诺德同意的 情况下,与邓小斌签订《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全部承包给邓小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支付进度为:“工程完工后工程 款支付到已完成工程量金额的85%;剩余工程款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发 包人并竣工决算审核完成后三个月内,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至工程决 算金额的95%;其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于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 后14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 应当定期提供已完工程量报表并报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批,作为发包人支付工程 款(进度款)的依据。根据前述约定,青海诺德已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 重庆兄弟所提交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青海诺德)确认的工程款支付审批文 件,分25 笔向重庆兄弟支付工程款合计190,480,000 元。因邓小斌提出工程存 在增变量、要求青海诺德额外支付工程价款,但其并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经相关方 确认的结算文件等依据,导致双方对工程款结算金额产生争议,因此邓小斌向青 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案件代理人的说明,青海诺德系与重庆兄弟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并向重庆兄弟支付工程价款,并非与重庆兄弟员工邓小斌签署相关合同,邓小斌 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青海诺德亦会向管辖法院提出相关抗辩。
3. 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2019 年12 月4 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仍在审理中,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二)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 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诉讼案件不涉及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且案件所涉工 程已竣工验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正式投产,该诉讼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 营、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上述诉讼案件的涉案标的金额为 108,989,211.80 元,占发行人 2019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约为 5.42%,占比 较低;此外,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青海诺德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向重庆兄弟 支付工程款合计 190,480,000.00 元,不存在拖欠重庆兄弟已符合合同约定支付条 件的工程价款的情形,因此,如青海诺德败诉,不会对发行人正常持续经营产生 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三)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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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重 大诉讼和仲裁的披露标准为:
“11.1.1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 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 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1.1.2 上市公司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第11.1.1 条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11.1.1 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根据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2017 年修订)的规定,发行人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的披露标准为:“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并且占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上述 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 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 本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根据发行人公告的定期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上述案件发生前一年内上市 公司所涉未决诉讼仲裁案件明细,本案涉案金额为108,989,211.80 元,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为 4.44%,占公司 2019 年 6 月末未经审计净资产 比例约为 4.35%,单独或与公司此前其他诉讼与仲裁案件累计均未达到上述《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发行人 无需以单独公告的方式对该案件进行披露。同时,发行人已在2019 年年度报告 “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有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部分内容中对青海诺德与重庆兄弟间发生的上述诉讼进行披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已由青 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尚未判决;本案不涉及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 案件所涉工程已竣工并投产,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本案标的金额为108,989,211.80 元,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比例约为5.42%、占比较低,且青海诺德不存在拖欠重庆兄弟已符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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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支付条件的工程价款的情形,如果青海诺德败诉,亦不会对发行人经营状 况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案涉案金额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发行人无需以单独公告的方式对 本案进行披露,且发行人已在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项诉讼。
四、《反馈意见》问题 12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直 接持股 81.08% 的控股子公司青海诺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 1 )与其他股东合作原因、其他股东实力及商业合理性,其他股东是否属于关 联方、双方出资比例、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后发行人是否拥有控制权;( 2 ) 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相关增资价格或借款的主要条款;( 3 )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所持青海诺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18.92% 股权系明股实债,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结合上述情况核查并 就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与其他股东合作原因、其他股东实力及商业合理性,其他股东是否 属于关联方、双方出资比例、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后发行人是否拥有控 制权
1.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年产15000 吨高性能极薄锂离子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 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孙公司青海诺德。青海诺德的股权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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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青海诺德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青海诺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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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林培楷 |
|---|---|
| 成立日期 | 2015-12-30 |
| 注册资本 | 74,000万元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9号 |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32900MA75259KXY |
| 营业期限 | 2015-12-30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电解铜箔专用设备、电解铜箔产品、LED节能照明产品、 覆铜板、线路板、电子材料;金属材料的加工和销售;经营国家禁 止和指定公司经营以外的进出口商品(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有专项规 定的凭许可证经营) |
| 股权结构 | 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81.08%、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 司持股18.92%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青海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 | 林培楷 |
| 成立日期 | 2007-04-26 |
| 注册资本 | 197,755.102万元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青海省西宁城东区八一东路7号 |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32900781444797J |
| 营业期限 | 2007-04-26至2027-04-26 |
| 经营范围 | 开发、研制、生产、销售电解铜箔专用设备、各种电解铜箔产品、 LED 节能照明产品、覆铜板、线路板、电子材料、数位及模拟电子 终端产品;铜的加工、进出口贸易(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 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 |
| 股权结构 |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5.96%、嘉兴兴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持股14.04% |
2.与国开基金的相关合作
(1)公司与国开基金合作原因、国开基金实力及商业合理性
① 国开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实力介绍
国开基金系国家开发银行下属全资子公司,设立于2015 年8 月25 日,注册 资本500 亿元,其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 | 马欣 |
| 成立日期 | 2015-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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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 5,000,000万元 |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国家开发银行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355228485N |
| 营业期限 | 2015-08-25至2040-08-24 |
| 经营范围 |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国家开发银行持股100% |
作为国家开发银行设立的政策性投资主体,国开基金的信贷业务主要用于支 持国家确定的重点领域项目建设,促进产业转型为目的。国开基金采取项目资本 金投资、股权投资、股东借款以及参与地方投融资公司基金等投资方式以补充重 点项目的资本金缺口,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以促投资稳增长,服务国家战略, 发挥开发性金融在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关键时期的功能和作用。国开基金的投 资领域包括五大类和22 个领域,五大类包括易地扶贫搬迁等三农建设、轨道交 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西部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民生改善等建设工程、增 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转型升级项目,该等投向领域兼顾了稳增长和调结构的目 标。国开基金对青海诺德的投资相应体现了其对电解铜箔产业和公司的支持。
② 公司与国开基金的合作情况及商业合理性
根据国开基金与诺德股份、青海诺德签署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的约 定,国开基金对青海诺德的投资期限为自首笔增资款缴付完毕之日起10 年;国 开基金投入资金的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最高不超过1.2%,每年国开发展基金从 青海诺德取得的利润分配金额不到1.2%的部分由诺德股份补足,超过1.2%的部 分留存用作青海诺德下一年分配。合同约定的国开基金投资期限长于一般银行贷 款的期限,年化收益率远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此外,根据《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的约定,国开基金增资的1.4 亿元, 有权选择如下任一种方式实现投资回收:①方式一:回购选择权。由诺德股份按 确定的时间计划和对价全额回购,具体如下:2022 年3 月16 日回购3,500 万元, 2024 年3 月16 日回购4,000 万元,2025 年3 月16 日回购3,500 万元,2026 年 3 月16 日回购3,000 万元。②方式二:减资退出。由青海诺德按确定的时间计 划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收回国开发展基金对青海诺德的资本金,具体如下: 2022 年3 月16 日减资3,500 万元,2024 年3 月16 日减资4,000 万元,2025 年 3 月16 日减资3,500 万元,2026 年3 月16 日减资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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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合同约定,诺德股份与青海诺德承诺并保证青海诺德收到本次增资的投 资款项后,青海诺德应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并接受国开基金及国 家开发银行的监管,且青海诺德和诺德股份已承诺在国开发展基金缴付增资款后 90 日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确保该款项用于“年产40000 吨动力电池用电解 铜箔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合同也同样注明,无论青海诺德和诺德股份是否按本 合同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均不影响国开基金根据合同约定要求青海诺德 和诺德股份向国开基金履行分红、补足投资收益、回购、减资等义务。
根据上述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国开基金入股青海诺德的投资虽然以股权投资 方式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但其性质实际属于债权性质的投资,公司将该笔国开 基金投资视为对其的债务,故将该笔款项及利息计入长期应付款。同时,国开基 金仅享有对于前述投资的固定收益,并不参与青海诺德经营管理,实为“明股实 债”。
综上所述,国开基金以“明股实债”的形式向青海诺德增资,体现了其对电 解铜箔产业和公司的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层面要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国开基金不属于公司关联方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开基金唯一股东为国家开发银行,其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为马欣、吴江、邱言文。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 所律师检索核查,国开基金不属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方,具体包括:
| 关联方情形 | 国开基金是否 属于该情形 |
|---|---|
| 一、关联法人 | |
|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否 |
| 2.由上述第1 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否 |
| 3.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否 |
|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否 |
| 5.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
否 |
| 二、关联自然人 | |
|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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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 关联方情形 | 国开基金是否 属于该情形 |
|---|---|
|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否 |
|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
否 |
| 4.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否 |
| 5.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
否 |
| 三、其他 | |
| 1.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 个月内,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 |
否 |
| 2.过去12 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之一。 | 否 |
(3)与国开基金合作的各方出资比例
根据《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约定,国开基金以人民币现金 1.4 亿元增资 款项对青海诺德增加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青海诺德注册资本由 6 亿元增加至 7.4 亿元。2016 年 6 月,青海诺德完成国开基金增资的工商变更。本次增资完成 后,青海诺德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诺德股份 | 60,000.00 | 81.08% |
| 2 | 国开基金 | 14,000.00 | 18.92% |
| 合计 | 74,000.00 | 100.00% |
2019 年 12 月,公司为了便于铜箔业务板块整体集中协同管理以及该业务板 块引进战略投资者需要,由青海电子收购了公司持有的青海诺德 81.08%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青海诺德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青海电子 | 60,000.00 | 81.08% |
| 2 | 国开基金 | 14,000.00 | 18.92% |
| 合计 | 74,000.00 | 100.00% |
(4)青海诺德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控制权
① 青海诺德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约定,此次增资完成后,国开基金不向青海 诺德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会是青海诺德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 表决涉及可能影响国开基金权益的“重大事件”应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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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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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决议通过,其他事项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及以上通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青海诺德董事会由陈郁弼、林培楷、王寒 朵组成,均由公司委派,其中陈郁弼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波为青海诺德监事。
- ② 发行人拥有对青海诺德的控制权
根据国开基金的业务定位、青海电子对青海诺德的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 青海诺德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上述《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约定,国开基金虽 然是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将资金提供给青海诺德,但投资实质为债权投资,且国开 基金不参与青海诺德的经营管理,因此,公司拥有对青海诺德的控制权。
2.与嘉兴兴铜的相关合作
-
(1)公司与嘉兴兴铜合作原因、嘉兴兴铜实力及商业合理性
-
① 嘉兴兴铜的基本情况及实力介绍
嘉兴兴铜设立于2020 年1 月8 日,注册资本为40,001 万元,已于2020 年 3 月10 日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编号为SJT278。嘉兴兴铜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嘉兴兴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梅山”) |
| 成立日期 | 2020-01-08 |
| 注册资本 | 40,001万元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48室-86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02MA2CY6MC1E |
| 营业期限 | 2020-01-08至2025-01-07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
| 股权结构 | 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74.9981%、深圳市昌胜隆贸易有限 责任公司持股24.999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持股0.0025% |
嘉兴兴铜系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梅山”) 为青海电子增资事宜专门设立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为兴 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信托”)旗下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业国信资管”)全资子公司。兴业国信资管成立于2013 年4 月,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 亿元,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兴业信托 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2014 年4 月成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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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作为兴业银行和兴业信托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和相关资产管理业务的专业平 台,兴业国信资管主要参与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顾问等各类综 合金融服务。兴业国信资管通过全资子公司宁波梅山发起设立嘉兴兴铜,并对青 海电子进行股权投资,体现了其对电解铜箔行业和公司业务的支持。
② 公司与嘉兴兴铜的合作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为了充实公司的运营资金,扩大主业经营规模,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电 子升级改造及后续营运资金需求,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嘉兴兴铜以人民币 40,000.00 万元对青海电子进行现金增资,其中人民币27,755.102 万元作为青 海电子注册资本,人民币12,244.898 万元作为青海电子资本公积,增资后嘉兴 兴铜持有青海电子14.04%的股权。
根据诺德股份、嘉兴兴铜、青海电子签署的《增资协议》的约定,诺德股份 承诺自付款日起24 个月内按照诺德股份及嘉兴兴铜认可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价 值收购嘉兴兴铜持有的青海电子全部股权。同时约定,此次增资完成后,如果发 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嘉兴兴铜有权(但无义务)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股权:①青海电子2020 年度经审计的铜箔销售收入低于18.5 亿元的或2021 年度经审计的铜箔销售收入低于23 亿元的(如在每年度4 月30 日前未完成审计 的,视为铜箔销售收入低于上述对应金额);②公司未按照“公司承诺自付款日 起24 个月内按照公司以及嘉兴兴铜认可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价值收购嘉兴兴铜 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 条款的约定履行的;③青海电子的生产经营、业务 范围发生实质性调整,并且未得到嘉兴兴铜的同意;④青海电子的有效资产(包 括土地、房产或设备等)因行使抵押权被拍卖等原因导致所有权不再由标的公司 持有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由此给公司 造成重大影响;⑤青海电子或诺德股份的陈述和保证存在严重虚假、欺诈、误导 和重大遗漏等从而对本次增资或公司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⑥其它根 据一般常识性的、合理的以及理性的判断,因嘉兴兴铜受到不平等、不公正的对 待等原因,继续持有青海电子股权将给嘉兴兴铜造成重大损失或无法实现投资预 期的情况。
回购价格(以下简称“股权回购价款” )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的较高价为 准,股权回购之前青海电子已向嘉兴兴铜分配的红利,将在回购价格最终确定后 从上述回购价格中一次性扣除:①本次增资认购价款并加上不低于8%的年投资 回报率(单利)计算的利息(自付款日起算至全部股权回购价款及违约金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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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②回购时嘉兴兴铜所持有股份所对应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
根据上述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嘉兴兴铜虽然是以股权投资方式将资金提供给 青海电子,但投资实质为债权投资,公司对该笔投资在报表账面上以长期应付款 列示。因此,嘉兴兴铜所持青海电子14.04%股权属于“明股实债”。
综上所述,嘉兴兴铜以“明股实债”的形式向青海电子增资,体现了其对电 解铜箔产业和公司的支持,有利于充实公司运营资金,扩大主业经营规模,满足 青海电子升级改造及营运资金需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嘉兴兴铜不属于公司关联方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嘉兴兴铜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0,000.00 | 74.9981% |
| 2 | 深圳市昌胜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0 | 24.9994% |
| 3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0.0025% |
| 合计 | 40,001.00 | 100% |
嘉兴兴铜上述股东中,宁波梅山为兴业信托旗下兴业国信资管全资子公司, 兴业信托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昌胜隆贸易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为淦青青(持股99%)、汤美龙(1%)两名自然人。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 所律师检索核查,嘉兴兴铜不属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方,具体包括:
| 关联方情形 | 嘉兴兴铜是否 属于该情形 |
|---|---|
| 一、关联法人 | |
|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否 |
| 2.由上述第1 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否 |
| 3.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否 |
|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否 |
| 5.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
否 |
| 二、关联自然人 | |
|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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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情形 | 嘉兴兴铜是否 属于该情形 |
|---|---|
|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否 |
|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
否 |
| 4.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否 |
| 5.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
否 |
| 三、其他 | |
| 1.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 个月内,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 |
否 |
| 2.过去12 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之一。 | 否 |
(3)与嘉兴兴铜合作的各方出资比例
根据各方签署的《增资协议》的约定,嘉兴兴铜以人民币400,000,000 元增 资青海电子,其中277,551,020 元作为注册资本,122,449,980 元作为资本公积。 此次交易完成后,嘉兴兴铜持有青海电子14.04%的股权。2020 年3 月,青海电 子完成嘉兴兴铜增资的工商变更。本次增资完成后,青海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诺德股份 | 170,000.0000 | 85.96% |
| 2 | 嘉兴兴铜 | 27,755.1020 | 14.04% |
| 合计 | 197,755.1020 | 100.00% |
(4)青海电子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控制权
① 青海电子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各方签署的《增资协议》《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青海 电子董事会由3 人组成,其中诺德股份委派2 人,嘉兴兴铜委派1 人。董事会作 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董事同意通过。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审议 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要事项须经全 体股东一致同意;就其他事项作出决议的,应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同意通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青海电子董事会由陈郁弼、林培楷、熊建 霞组成,其中陈郁弼、林培楷由公司委派,熊建霞由嘉兴兴铜委派;徐波为青海 诺德监事。
② 发行人拥有青海电子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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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增资协议》约定,嘉兴兴铜投资持有青海电子14.04%股权属于 “明股实债”性质投资;根据青海电子的《公司章程》及法人治理结构安排,公 司能够对青海电子董事会实现控制。因此,公司拥有青海电子的控制权。
(二)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相关增资价格或借款的主要 条款
1.嘉兴兴铜、国开基金不进行同比例增资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年产15000 吨高性能极薄锂离子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 目”将通过公司向青海电子增资后并由青海电子向项目实施主体青海诺德增资 的方式实施,嘉兴兴铜所持青海电子14.04%股权、国开基金所持青海诺德18.92% 股权均系“明股实债”性质投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嘉兴兴铜相关负责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解,发行人已与嘉兴兴铜进行协商沟通且嘉兴兴铜同意诺德 股份单方面向青海电子进行增资,嘉兴兴铜放弃对青海电子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 认购权利,不参与本次增资认购;针对前述同意意见,目前嘉兴兴铜正在履行出 具书面确认文件的内部程序。
根据国开基金于2018 年(即发行人前次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向发行 人出具的确认函,国开基金已知悉发行人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 金用于青海诺德“年产40000 吨动力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且发行人拟采 用向青海诺德增资在内的方式投入募集资金,针对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对青海诺 德增资的相关事项,国开基金已明确同意发行人以增资方式向青海诺德投入募集 资金且自愿放弃优先认购权利、不参与增资认购。此外,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 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解,发行人已与国开基金进行 协商沟通且国开基金已同意诺德股份在本次发行后通过青海电子单方面向青海 诺德进行增资,国开基金放弃优先认购权、不参与本次增资认购;针对前述同意 意见,目前国开基金正在履行出具相关书面确认文件的内部程序。
2.公司通过向青海电子增资后并由青海电子向青海诺德增资的方式实施募 投项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1)上市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募集资金的使用
如前文所述,国开基金对青海诺德投资、嘉兴兴铜对青海电子投资均属于“明 股实债”,上市公司拥有对青海电子、青海诺德的控制权。上市公司能够对青海 电子、青海诺德的经营管理、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及募投项目实施进展进行有效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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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因此上市公司以向青海电子增资并由青海电子向青海诺德增资的方式实施 “年产15000 吨高性能极薄锂离子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情形。
(2)青海电子、青海诺德增资事项将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鉴于嘉兴兴铜对青海电子14.04%的股权投资、国开基金对18.92%的股权投 资均为“明股实债”性质投资,公司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分别按 照青海电子和青海诺德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办理增资事宜。
(3)发行人将对募集资金管理进行妥善安排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承诺,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 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投资于募投项目、配合 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 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青海电子、青海诺德也将在增资资金到位时开立募集资 金专户,并与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 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规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 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通过增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将扩大公司高性能极薄锂电铜箔产能, 有效提升公司整体效益,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利益
实施“年产15000 吨高性能极薄锂离子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符合国家 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的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 经济效益。项目建设完成后,能够扩大公司高性能极薄锂电铜箔产品的生产能力, 有效提升公司整体效益,进一步增强公司在锂电铜箔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市场 份额,增强公司在锂电铜箔市场的竞争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利益。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1)嘉兴兴铜、国开基金不进行同比例增资,上市 公司拥有对青海电子、青海诺德的控制权,能够对青海电子、青海诺德的经营 管理、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及募投项目实施进展进行有效控制;(2)青海电子、 青海诺德增资事项将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3)公司对于募集资金管理已进行 妥善安排;(4)通过增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将扩大公司高性能极薄锂电铜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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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有效提升公司整体效益,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利益。公司通过向青海电 子增资后并由青海电子向青海诺德增资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情形。
(三)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所持青海诺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18.92% 股权系 明股实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投资背景及合规性
国开基金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由国家开发银行于2015 年8 月25 日正式注册设立的政策性投资主体,注册资本500 亿元,主要支持国家确定的重 点领域项目建设。国开基金采取项目资本金投资、股权投资、股东借款以及参与 地方投融资公司基金等投资方式,用于补充重点项目的资本金缺口。
2016 年3 月17 日,国开基金与诺德股份、青海诺德共同签署《国开发展基 金投资合同》(合同编号:6310201606100000168),约定国开基金按照《国开发 展基金投资合同》约定对青海诺德增资1.4 亿元人民币并持有青海诺德18.92% 的股权,增资资金用于青海诺德“年产40000 吨动力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 同时,《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约定,在项目建设期(2015 年12 月31 日至2019 年10 月31 日)届满后,国开基金有权选择由诺德股份回购国开基金股权或者以 青海诺德减资的方式实现投资退出。投资期间,国开基金每年通过现金分红或回 购溢价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取得按1.2%/年计算的固定投资收益。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青海诺德已履行国开基金向青海诺德增资 的内部审议程序、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并相应修订青海诺德公司章程,其出资方式 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亦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情形。同时,《国开发展基金投 资合同》约定,国开基金将通过青海诺德分红(包括在收益不足的情况下由诺德 股份以其取得的分红进行补足)、诺德股份回购溢价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固定投 资收益,且协议明文要求各项方式(包括分红、回购、减资)都应当符合届时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不存在约定超出青海诺德经营实际情 况从青海诺德取得固定投资收益或其他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固定 投资收益或进行回购的情形。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18 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一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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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 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四 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本所 律师核查《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内容,该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在不存在法定的无 效情形的情况下,国开基金与诺德股份、青海诺德共同签署的《国开发展基金投 资合同》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有效合同。
2.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A 股同类投资案例
经本所律师检索核查,国开基金在A 股市场亦有多起以“明股实债”的方式 进行项目投资的投资案例,如该等案例所示,国开基金通过“明股实债”的方式 对上市公司子公司进行投资为市场常见的操作方式,亦符合行业操作惯例。具体 情况如下:
| 序号 | 上市公司 | 投资情况 |
|---|---|---|
| 1 | 中兴通讯 | 中兴通讯及其全资子公司西安新软件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国开基金对西安新软件以增资的 形式投资6.75亿元人民币,国开基金投资期限为自增资款缴付 完成日之日起11年,投资收益率为1.2%/年;同时中兴通讯 将按照《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约定回购(包括回购、减资、 市场化方式退出)国开基金所持西安新软件的所有股权。本次 增资款将用于“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集成电路设计产 业基地项目”,国开基金全权委托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为行使本次增资后其对中兴通讯及西安新软件享有的全部权利 |
| 2 | 东湖高新 (600133) |
东湖高新、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东湖高新控股股东联投集 团分别与东湖高新控股子公司东湖文创、加速器签署《国开发 展基金投资合同》,约定:1.国开基金拟以人民币2,000万元 对东湖文创进行增资,投资期限为12年,投资收益率为1.2%/ 年;2.国开基金拟以人民币3,000万元对加速器进行增资,投 资期限为15年,投资收益率为1.2%/年。3.联投集团需按照 《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比例和价格受让国 开基金持有的东湖文创和加速器的股权,并在规定的受让交割 日之前及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4.东湖高新、联投集团拟 分别与东湖文创、加速器签署《三方协议》并约定,在联投集 团根据《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向国开基金受让东湖文创、 加速器股权后,以联投集团实际支付金额,将上述股权转让给 东湖高新。 |
| 3 | 宁德时代 (300750) |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及其全资子公司青海时代签 署了《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约定国开发展基金以现金1.9 亿元对青海时代进行增资。投资期限为首笔缴付款完成支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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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 序号 | 上市公司 | 投资情况 |
|---|---|---|
| 日起8年;投资期限内或投资期限到期后,国开发展基金有权 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投资回收选择权,并要求青海时代对股权予 以回购,或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实现国开发展基金收回对 青海时代的投资本金,或要求宁德时代和子公司青海时代配合 国开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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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东土科技 (300353) |
东土科技及其子公司北京东土军悦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开发展基 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100201606100000068号《国开发 展基金投资合同》,用于东土军悦专项科研项目研发。本次增资 国开基金以人民币4,500 万元对东土军悦增资,全部作为其实 收资本。国开基金本次投资期限为自首笔增资款缴付完成日之 日起不超过4年,在投资期限期满后,国开基金按照人民币5800 万元的回购价款有权选择回购或市场式方式,若选择市场式方 式,东土科技对国开基金享有的东土军悦的股权有优先受让权, 在宽限期内,国开基金每年通过现金分红、回购溢价等方式取 得的投资收益应按照1.2%/年的投资收益率计算。 |
| 5 | 今创集团 (603680) |
国开发展基金与今创集团、江苏今创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常州 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按 照投资合同约定,为落实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有关政策,国开 发展基金以人民币现金4.39亿元对今创交通进行增资,投资期 限为自首笔增资款缴付完成日之日起12年。国开发展基金增资 后占今创交通的股权比例,由国开发展基金、今创集团及今创 交通在《股权份额确认书》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中确认。投资期 限内,国开发展基金的投资收益自首笔增资款缴付完成日(含 该日)开始计算,投资期限内国开发展基金每年通过现金分红、 受让溢价等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照1.2%/年的投资收益率 计算;为保证国开发展基金的投资回收,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为国开发展基金提供股权回购担保;国开发展基金 不向今创交通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开基金以明股实债的方式投资青海诺德并持 青海诺德18.92%股权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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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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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邹云坚
经办律师:
黄楚玲
2020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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