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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ODE NEW MATERIALS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May 2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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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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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及《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诺德投资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 司于2020 年5 月2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 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诺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拟通过青海银行城东支行向青海 汇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委托贷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00 元, 借款期限为5 年。该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且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 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控股 子公司委托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 性构成重大影响。我们一致同意控股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事宜。

二、《关于公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以持有的青海电子25,000 万股股权进行质押贷款,符合公司生产 经营需要,且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贷款并质押股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质押 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明星

陈友春

郭新梅

2020 年5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