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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ODE NEW MATERIAL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6
May 2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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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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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10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编号:临2006-015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 年5 月9 日以传真方式向公司监事发 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 2006 年5 月20 日公司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在本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监事共3 人,出席会议监 事3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 有效。
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将于2006 年6 月23 日任期届满,现监事会审议 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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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翁惠萍先生、李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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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
2、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选李小红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监事候选人简介见附件1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中科英华章程》(2006 年修正稿)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6 年修正稿)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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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议事规则》(2006 年修正稿)
《监事会议事规则》(2006 年修正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www.sse.com.cn)全文披露。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6 年5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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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翁惠萍:男,1963 年9 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曾任宁波轴承厂主办会 计、财务经理,宁波鸿鑫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杉杉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长, 中科英华财务总监,中科英华宁波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中科英华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 事会监事候选人;
李 多:男,1963 年10 月23 日生,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 。曾任中科院 长春应化所财务处会计,中科英华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现任中科院长春应用化学 科技总公司财务部部长,中科英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
李小红:女,1968 年4 月15 日生,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 评估师、审计师。曾任陕西省审计厅渭南审计处科员,上海丰润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项目经理。现任中科英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审计部部长,中科英华高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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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6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明 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议事程序,规范监事会的组织行为和运作程序,提高其监 督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督、检查公司财 务状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执行情况的常设机构。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 益及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 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的权利:
(一)监事享有对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公司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 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 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五)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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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 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 (五)要经常接待公司员工的来访,听取各种意见;
(六)注意与公司职工的接触,主动进行工作,改变过去的传统做法,把工作做在 问题发生之前。
第九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 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部门必须 按要求提供,并应给予其它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 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 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职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监事纳税。
第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担任的监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但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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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该监事正在履行职责并且负有的责任尚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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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正在或者即将成为收购、合并的目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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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请 召开股东大会批准监事辞职并填补其空缺。监事的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能 生效。员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 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六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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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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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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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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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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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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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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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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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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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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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请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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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委托社会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进行核实、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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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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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提出申述。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立案材料必须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可立 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经理行使职权,也不能 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投资控股公司的监事会工作负指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的中介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业 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监事的素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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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监督能力。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 必要的开支费用,应将开支计划提交董事会 秘书处统筹安排。因特殊情况需超计划开支,需报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查认定为失职行为,公司有 权对负有责任的监事作出处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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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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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 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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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泄露公司机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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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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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 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一条 每年按时召开年度监事会会议,向股东大会报告一年中监事会的各项 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以例会制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监事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 可举行。如有必要,可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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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
权。
第三十五条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应 书面授权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审议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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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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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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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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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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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公司内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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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 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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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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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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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最近一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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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事项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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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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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司章程规定属监事会监督、审查、评议的事项。
第五章 监事会表决及决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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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监事会主席宣读监事会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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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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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逐项对所列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监事均应发表 意见。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如 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讨论重大问题时,如发生相持的意见,所讨论议题尚有疑点 问题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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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审议事项作出简明扼要的会议决议,决议应在会议结 束前宣读,并由到会的全体监事签字(包括代理监事后签字)。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十三条 根据决议内容需要,监事会可以将决议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抄送董事、 经理层人员以及公告。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 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如果出现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 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 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负责解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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