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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ODE NEW MATERIAL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6
Mar 2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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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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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英华 200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 2006 )第 004 号
致: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6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2006 3 18 286 东大会于 年 月 日上午九时在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 号中科英华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 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以 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2006 司章程》),就公司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6 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若干规定》 和《工作指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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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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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英华 200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6 2 15 2006 公司董事会于 年 月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年 2 16 月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 2006 3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和审议事项,决定于 年 18 月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具体时间和地点已经由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给登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长陈远先生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规范意见》、《若干规定》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 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 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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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更换部分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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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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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王辉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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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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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张国庆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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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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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谭焕珠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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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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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钱程先生为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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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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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袁梅女士为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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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祝剑光先生为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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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英华 200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规范意见》、《若干规定》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规范意见》、《若干规定》和《工作指引》的规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曹程钢
2006 3 1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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