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NUODE NEW MATERIALS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3

May 22, 2023

56490_rns_2023-05-22_f95feffb-a3cb-4138-95d0-4c7188d5166c.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186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203 x 3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诺德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雨翔律师、梁恒瑜律师出席并见证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1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3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9日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 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 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3年5月22日14:00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咀路8号绿景红树湾壹号A座16 层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立志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 9:15-9:25 ,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 2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2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24,033,077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 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30.2005%。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 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除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请假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票522,575,635股,反对票1,457,442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8%。

表决结果:通过。

2. 《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票522,449,635股,反对票1,583,442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8%。

3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表决结果:通过。

3.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赞成票522,575,635股,反对票1,446,442股,弃权票11,000股,赞 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8%。

表决结果:通过。

4.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票522,575,635股,反对票1,457,442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8%。

表决结果:通过。

5.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22,466,635股,反对票1,566,442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0%。

表决结果:通过。

6. 《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经费预算方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18,232,231股,反对票5,800,846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30%。

表决结果:通过。

7.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22,449,635股,反对票1,583,442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8%。

表决结果:通过。

4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审批公司及子公司自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日起至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向金融机构办理融资事项的议 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18,232,231股,反对票5,800,846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30%。

表决结果:通过。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审批公司及子公司自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日起至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融资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22,449,635股,反对票1,583,442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8%。

表决结果:通过。

10. 《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决定公司短期融资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18,232,231股,反对票5,800,846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30%。

表决结果:通过。

11. 《关于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22,449,635股,反对票1,583,442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8%。

表决结果:通过。

1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22,449,635股,反对票1,583,442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

5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8%。

表决结果:通过。

13. 《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22,515,135股,反对票1,517,942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3%。

表决结果:通过。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周雨翔 梁恒瑜

202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