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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ODE NEW MATERIAL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5
Mar 2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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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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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英华 200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 2005 )第 002 号
致: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4 2005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于 3 28 286 年 月 日下午十四时在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 号中科英华 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 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 简称“《规范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 称“《若干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 作指引》”)以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004 就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2004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增加议案公告》”)和《中科英华高技术股 2004 份有限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再次通 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若干规定》 和《工作指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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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英华 200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2005 2 22 2005 公司董事会于 年 月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年 2 24 月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 2005 3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和审议事项,决定于 年 28 月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时间、 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2005 3 4 年 月 日,公司第二大股东华创合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公 2004 司董事会提议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增加审议“公司 年配股延期一年的议案” 2005 3 16 的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于 年 月 日做出决议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增加上 2005 3 18 述临时提案,并于 年 月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发出《增 加议案公告》,该《增加议案公告》中载明了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了需要网 络投票的事项和内容。
2005 3 22 公司董事会于 年 月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再次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再次通知》再次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 的时间和审议事项,并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具体时间和地点已经由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给登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副董事长王辉先生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 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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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英华 200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增加 议案公告》以及《召开股东大会再次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 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对于应当征得社 10 21 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议案,即第 项议案至第 项议案,也全部获得 了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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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 . 公司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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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4 . 公司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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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4 . 公司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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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04 . 公司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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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04 . 公司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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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05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费 年度预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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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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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05 . 《公司章程》( 年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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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5 年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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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04 . 公司 年配股延期一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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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配股类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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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次配股发行的对象与配股比例及数量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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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本次配股发行的价格及定价依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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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本次配股发行的认购方式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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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本次配股延期决议的有效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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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本次配股资格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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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二期扩建( 3,500 吨高档铜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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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英华 200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8 . 辐照加工中心技术改造项目;
19 . 高性能热缩型电缆线束系统技术改造项目;
20 . 新建年产 3,500 吨高档铜箔生产基地项目; 21 .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若干规定》、《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若干规定》、《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曹程钢
2005 3 2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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