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NTC — AGM Information 2016
Jun 30, 2016
52438_rns_2016-06-30_b530509c-91bc-46b8-9523-a8bad19cfce4.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13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股票代碼: 4919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五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股東會日期: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三) 股東會時間:上午九時 股東會地點: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研新三路 4 號 (102 會議室 )
目錄
頁碼 壹、開會程序及議程 ……………………………………………………… 1 貳、附件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13 附件二、民國 104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 18 附件三、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 32 附件四、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 34 附件五、本公司第四屆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35 附件六、「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36 附件七、「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 ……………… 38 附件八、「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 …… 41 附件九、「背書保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 …………………………… 43 附件十、「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 ………………… 45 附件十一、「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修正條文對照 ……………… 47 參、附錄 附錄一、股東會議事規則 …………………………………………… 51 附錄二、公司章程 …………………………………………………… 56 、 附錄三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 61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五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及議程
一 、 宣佈開會
二 、 主席致詞
三 、 開會議程
一 ( ) 討論事項
1. 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上述議案之投票表決
( 二 ) 報告事項
1. 民國 104 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2. 監察人審查民國 104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 民國 104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報告
4. 其它報告事項
( 三 ) 承認事項
1. 承認本公司民國 104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 承認本公司民國 104 年度盈餘分配表案
( 四 ) 討論事項
2. 修正本公司內部規章案
(1) 股東會議事規則
(2)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3)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4) 背書保證辦法
(5)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6)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上述承認議案及討論議案之投票表決
( 五 ) 選舉事項
1. 選舉本公司第五屆董事九席 ( 含獨立董事四席 ) 進行選舉事項
( 六 ) 討論事項
3. 解除本公司第五屆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上述議案之投票表決
四 、 臨時動議
五 、 散 會
- 1 -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提請 核議案。
-
說明:一、依經濟部民國
104年6月11日經商字第10402413890號函、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 監察人職權及因應實務調整,擬進行本公司「公司章程」修正。 -
二、茲擬具本公司「公司章程」修正對照表,詳見本手冊附件一,第
13頁至第17頁。
上述議案之投票表決:
- 2 -
報告事項:
一、民國 104 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 本公司民國
10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詳見本手冊附件二,第18頁至第31頁),敬 請 鑑核。
二、監察人審查民國 104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詳見本手冊附件四,第34頁),敬請 鑑核。
三、民國 104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報告:
本公司依民國 104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過之獲利狀況,無累積虧損需作彌補,並依本公司 提請民國 105 年股東常會決議修正後公司章程第 24 條之 1 規定,提撥 1% 為董監事酬勞, 總計新台幣 590 萬 6,546 元,提撥 6% 為員工酬勞,總計新台幣 3,543 萬 9,278 元,全數 以現金發放;前述提撥比率及金額業經本公司第四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四、其他報告事項:
一 ( ) 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報告如下:
1. 依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 規定,本公司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為 12,000,000 股,全體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 數為 1,200,000 股。
2. 截至本公司民國 105 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 人持股情形,詳見本手冊附件五,第 35 頁。
3. 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持股已達法定股權成數標準。
-
(二)本公司民國105年股東常會並無股東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於本公司公告受理 股東提案期間(自民國105年3月21日起至3月31日止),向公司提出書面提案。 -
3 -
承認事項
一 第 案 董事會提 案由:謹造具本公司民國 104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案。
-
說明:一、本公司民國
10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二,第18頁至第31頁。 -
二、前項財務報表業經本公司第四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決議通過,經會計師出具查核意見 書後,併同營業報告書送交監察人查核竣事。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民國 104 年度盈餘分配表,提請 承認案。
- 說明:一、本公司民國
104年度稅後純益新台幣469,022,298元,茲擬具盈餘分配表如下。 二、本案業經本公司第四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 104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項 目 | 金 額 |
| 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 減:退休金精算損失調整本期保留盈餘數額 加:民國104年度純益 減: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 截至民國104年底可分配盈餘 |
188,275,458 (29,644,000) 469,022,298 (46,902,230) 580,751,526 |
| 分配項目: 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新台幣1.8元)(註一) |
373,597,920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207,153,606 |
註一:股東現金股利分派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配發不足 1 元之畸零款,列 入公司其他收入。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 picture [36 x 3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4 -
討論事項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正本公司內部規章,提請 核議案。
說明:為因應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職權,擬修正本公司內部規章如下:
-
一、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茲擬具修正對照表詳見本手冊附件六,第
36頁至 第37頁。 -
二、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茲擬具修正對照表詳見本手冊附件七, 第
38頁至第40頁。 -
三、修正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茲擬具修正對照表詳見本手冊 附件八,第
41頁至第42頁。 -
四、修正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茲擬具修正對照表詳見本手冊附件九,第
43頁至第44頁。 -
五、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茲擬具修正對照表詳見本手冊附件十,第
45頁至第46頁。 -
六、修正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並修改選任程序名稱為「董事選任程序」, 茲擬具修正對照表詳見本手冊附件十一,第
47頁至第49頁。
上述承認議案及討論議案之投票表決:
- 5 -
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選舉本公司第五屆董事九席 ( 含獨立董事四席 ) 案。
-
說明:一、本公司第四屆董事、監察人係於民國 102 年 6 月 14 日股東常會選任,任期屆滿, 擬提請民國 105 年股東常會選舉。
-
二、為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權,本公司第四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五屆董事名額為董事九席 ( 其中獨立董事四席 ) ,新任董事 ( 含獨立董事 ) 自選任之日 起即就任 ( 任期自民國 105 年 6 月 15 日起至民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止 ) 。本次改選之 新任董事就任後,即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權。
-
三、本公司第五屆董事(含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 第四屆第十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候選人相關資料如下:
| 候選人 類別 |
候選人 姓名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持有 股份數額 (單位:股) |
所代表 之政府 或法人 名稱 |
|---|---|---|---|---|---|---|
| 董事 | 焦佑鈞 | 美國華盛頓大學 電機碩士及管理 學院研究 |
華新麗華(股)公司董事長、 凌耀科技 (股)公司董事長及薪酬委員 |
華邦電子(股)公司董事長及執行長、 新唐科技 (股)公司董事長 |
126,620,087 |
華邦電 子股份 有限公 司 |
| 董事 | 靳蓉 | 美國華盛頓大學 應用數學碩士 |
華新麗華(股)公司總稽核、 華邦電子 (股)公司副總經理 |
華邦電子(股)公司董事及行政總監、 新唐科技 (股)公司董事 |
0 |
無 |
| 董事 | 徐英士 | 美國南加州大學 電機工程博士 |
華邦電子(股)公司總經理 |
新唐科技(股)公司副董事長及技術長 |
191,328 |
無 |
| 董事 | 魏啟林 | 英國倫敦大學帝 國學院管理碩 士、 法國巴黎大學經 濟博士 |
台灣大學國際企業 研究所所長、 行政院秘書長、 台灣土地銀行董事 長 |
國票金融控股(股)公司董事長、 國際票券金融 (股)公司董事長 |
0 |
無 |
- 6 -
| 候選人 類別 |
候選人 姓名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持有 股份數額 (單位:股) |
所代表 之政府 或法人 名稱 |
|---|---|---|---|---|---|---|
| 董事 | 盧克修 | 美國德州科技大 學博士 |
美國德州儀器記憶 體產品資深副總裁、 全球混合暨類比訊 號及邏輯產品資深 副總裁 |
Diodes Incorporated總裁、執行長及董事、 LED Engin, Inc.董事長、 Lorenz董事、光寶科技 (股)公司董事 |
0 |
無 |
| 獨立 董事 |
洪裕鈞 | 美國羅德島設計 學院工業設計 系、 藝術中心設計學 院平面設計系 |
台灣松下(股)公司常務董事 |
愛比科技(股)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 |
0 |
無 |
| 獨立 董事 |
徐善可 | 政治大學企管碩 士 |
裕隆企業集團總管 理處副執行長、 世紀民生科技 (股)公司董事長、 台灣光罩 (股)公司董事長、 常憶科技 (股)公司董事長、 中華民國創業投資 商業同業公會副理 事長、 中華民國股權投資 協會副會長 |
瀚薪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捷鼎國際 (股)公司董事長、 怡忠科技 (股)公司董事長、 瑞達管理顧問公司董事 長、 宜鼎國際 (股)公司董事、 越峯電子材料 (股)公司董事、 恩德科技 (股)公司董事、 事欣科技 (股)公司董事、 澳盛 (台灣)商業銀行(股)公司獨立董事、華邦電子 (股)公司獨立董事、 微邦科技 (股)公司獨立董事 |
0 |
無 |
| 獨立 董事 |
杜書全 | 美國加州州立大 學計算機工程碩 士、 國立交通大學計 算機工程學士 |
聯強國際(股)公司產規事業部總經理 |
聯強國際(股)公司集團事業開發暨策略副總 裁、 群環科技 (股)公司董事 |
0 |
無 |
- 7 -
| 候選人 類別 |
候選人 姓名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持有 股份數額 (單位:股) |
所代表 之政府 或法人 名稱 |
|---|---|---|---|---|---|---|
| 獨立 董事 |
許介立 | 加拿大多倫多大 | 金寶電子工業(股)公司董事 |
金寶生物科技(股)公司董事、 坤基創業投資 (股)公司董事、 金寶電子工業 (股)公司董事、 建榮工業材料 (股)公司董事、 誠宇創業投資 (股)公司董事、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 (股)公司董事、微風綜合開發 (股)公司董事、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 (股)公司董事、 華邦電子 (股)公司獨立董事、 協益電子 (股)公司獨立董事、 富寶投資 (股)公司監察人、 台亞衛星通訊 (股)公司監察人、 康舒科技 (股)公司監察人 |
0 |
無 |
| 學商學士、 日本早稻田大學 國際經營所、 |
||||||
| 中國北京大學經 | ||||||
| 營管理碩士 |
四、謹提請選舉。
選舉結果:
- 8 -
討論事項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由:解除本公司第五屆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提請 核議案。
-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
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本公司於民國
105年股東常會改選第五屆董事(含獨立董事),並擬提請股東會依 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於同次會議許可解除新任(第五屆)董事(含獨立董事)自 就任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之日起競業禁止之限制。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競業 內容如下:
一 ( ) 魏啟林先生兼任部分:
-
(1)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及其 週邊設備製造業、國際貿易業、資訊軟體服務業等業務,屬本公司營業範圍。 -
(2)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資料 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國際貿易業、資訊軟體服務業等業務,屬本公司營 業範圍。 -
(3)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 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產品設計業、國際貿易業等業務,屬本公司營業範圍。 -
(4)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等 業務,屬本公司營業範圍。
( 二 ) 盧克修先生兼任部分:
-
(1)Diodes Incorporated總裁、執行長及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半導體零組件 之銷售服務等業務,屬本公司營業範圍。 -
(2)LED Engin,Inc.董事長,該公司主要從事先進LED光源和模組之研發、製造 及銷售等業務,屬本公司營業範圍。 -
(3)Lorenz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軟體開發等業務,屬本公司營業範圍。 -
(4)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及其 週邊設備製造業、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國際貿易業、資訊軟體服務 業、產品設計業等業務,屬本公司營業範圍。
( 三 ) 徐善可先生兼任部分:
-
(1)瀚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該公司主要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資訊軟 體服務業、產品設計業、國際貿易業等業務,屬本公司營業範圍。 -
(2)捷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該公司主要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及 其週邊設備製造業、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資訊軟體服務業、產品設 計業、國際貿易業等業務,屬本公司之營業範圍。 -
9 -
-
(3)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國際貿易業等業務,屬本公司 之營業範圍。 -
(4)越峯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國際 貿易業等業務,屬本公司之營業範圍。 -
(5)宜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國際貿易業、資訊軟體服務業、 產品設計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等業務,屬本公司之營業範圍。 -
(6)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國際貿易 業等業務,屬本公司之營業範圍。 -
(7)微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 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等業務,屬本公司之營業範圍。
( 四 ) 洪裕鈞先生兼任部分:
-
(1)愛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該公司主要從事資訊軟體服務業、 國際貿易業、產品設計業等業務,屬本公司之營業範圍。 -
(2)十一事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該公司主要從事資訊軟體服務業、國際貿易 業、產品設計業等業務,屬本公司之營業範圍。 -
(3)行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該公司主要從事國際貿易業、產品設計業等 業務,屬本公司之營業範圍。 -
(4)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資訊軟體服務業、國際貿易業等業務,屬本公司 之營業範圍。
( 五 ) 杜書全先生兼任部分:
-
(1)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集團事業開發暨策略副總裁,該公司主要從事電腦及 其週邊設備製造業、國際貿易業、資訊軟體服務業等業務,屬本公司之營業 範圍。 -
(2)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及其 週邊設備製造業、資訊軟體服務業、國際貿易業、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 業等業務,屬本公司之營業範圍。
( 六 ) 許介立先生兼任部分:
-
(1)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國際貿易業、資訊 軟體服務業、產品設計業等業務,屬本公司之營業範圍。 -
(2)金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國際貿易業等業務,屬本 公司之營業範圍。 -
(3)建榮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國際 貿易業等業務,屬本公司之營業範圍。 -
(4)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資訊軟體服務業、產 品設計業、國際貿易業等業務,屬本公司之營業範圍。 -
10 -
-
(5)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電腦、電腦週邊設備、通 訊產品及消費電子產品之製造加工買賣等業務,屬本公司之營業範圍。 -
(6)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 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國際貿易業等業務,屬本公司之營業範圍。 -
三、股東會主席得補充說明各董事(含獨立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 之行為之內容。
上述議案之投票表決:
臨時動議
散會
- 11 -
附 件
- 12 -
< 附件一 >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 訂 條 文 | 修 訂 條 文 | 修 訂 條 文 | 修 訂 條 文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備 註 |
|---|---|---|---|---|---|---|
| 董事及 | 第四章 ~~監察人~~ ~~審~~計委員會 |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
配合公司設置 審計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做文 字修正。 |
|||
|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三~~ ~~人~~(含獨立董 事) ~~,監察人一至三人,~~ ~~任~~期三年。董事 席次中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 三 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董 事~~之~~ ~~及監察人~~ ~~選~~舉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 二條之一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 董事~~及監察人~~ ~~候~~選人名單中選任,連選 得連任,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 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董事~~及監~~ ~~察人~~ ~~候~~選人提名與選任方式、獨立董事 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及其他應 遵循事項,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董事會得決議為本 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購~~買責任險。 |
(含獨立董 |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三人,監察人一至 三人,任期三年。董事席次中之獨立董 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 席次五分之一。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採公 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候選人提名 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 名單中選任,連選得連任,獨立董事與 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 選名額。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提名與選 任方式、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 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悉依公司 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董事會得決議為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購買責任險。 |
調整本公司董 事席次為固定 九人,並配合公 司設置審計委 員會替代監察 人,予以刪除監 察人相關文字 及調整獨立董 事席次為不得 少於三人。 |
|||
| 第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得~~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 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 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 |
第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 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以取代監察人,由審 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成員負責執行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 監察人之職權。審計委員會設置後,本 章程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將不再適用。審 計委員會及其成員之職權行使及相關事 項,依照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配合公司設置 審計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予以 刪除監察人相 關文字,並增訂 審計委員會委 員組成及資 格。 |
||||
|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 | ||||||
| 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 ~~以取代監察人,~~ | |||||
| ~~之規定將不再適用。審計委員會及其成~~ | ||||||
| ~~員之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依照證券交~~ | ||||||
| ~~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13 -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備 註 |
|---|---|---|
| 第十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之召 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 ~~監察人,~~ 但有緊急情事時,得不經書面 通知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通知應載明事由以書面、電子 郵件( 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董事會之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董事得委託其他董事依法 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代理人以受一人委 託為限。董事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 次。 |
第十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之召 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 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不經書面 通知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通知應載明事由以書面、電子 郵件( 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董事會之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董事得委託其他董事依法 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代理人以受一人委 託為限。董事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 次。 |
配合公司設置 審計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予以 刪除監察人文 字。 |
| 第十九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 ~~之~~報酬授權董事會 依董事~~、監察人~~ ~~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 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國內外業界水 準議定之。 |
第十九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 依董事、監察人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 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國內外業界水 準議定之。 |
配合公司設置 審計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予以 刪除監察人文 字。 |
第二十一條(刪除)~~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決算之查核。~~ ~~二、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查詢。~~ ~~三、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調閱。~~ ~~四、其它依照法令賦予之職權。~~ |
第二十一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決算之查核。 二、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查詢。 三、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調閱。 四、其它依照法令賦予之職權。 |
本項刪除,爰配 合設置審計委 員會替代監察 人,予以刪除監 察人相關規 定。 |
|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決議設執行長、 總經 理及副總經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 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其職權授權董事會決議之或董事會得授 權董事長決定之。 |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決議設總經理及副總 經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 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其職權授 權董事會決議之或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 決定之。 |
將執行長職稱 列入公司章 程,以增加未來 組織調整彈 性。 |
- 14 -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備 註 |
|---|---|---|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 造具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 冊,並 依法定程序 ~~送請監察人查核後~~ 提 交股東常會~~,~~ ~~請~~求承認。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 造具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 冊,依法送請監察人查核後提交股東常 會,請求承認。 |
配合公司設置 審計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刪除 監察人文字及 修正相關內 容。 |
| 第二十四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 |
本項新增,爰 配合公司法第 二百三十五條 之一,並參照 經濟部104年6 月11日經商字 第 10402413890 號函釋之規定 增訂之。 |
|
(含)以上之數額為員工酬勞,及百分之 |
||
一(含)以下之數額為董事酬勞。但公司 |
||
| 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由董事 |
||
| 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 | ||
| 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 | ||
| 會。 員工酬勞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 |
||
| 之從屬公司員工。前述「符合一定條件」 | ||
| 定義及員工酬勞之發放相關事宜,授權 | ||
| 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或董事會得授權 | ||
| 董事長核定之。 董事酬勞之發放對象及相關事宜,悉依 |
||
|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董事會議定之。 | ||
|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前,董事及監察 | ||
| 人酬勞依第一項之董事酬勞分派之上限 | ||
| 比率辦理。 |
- 15 -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備 註 |
|---|---|---|
|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以 往虧損並提繳稅款,次就其餘額提列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 提撥;前項剩餘之數額加計前期未分配 盈餘,或年度決算為虧損,但於加計前 期未分配盈餘後仍有可分配盈餘時,應 先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其餘得視業務需要提列特 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後,~~依下列原則~~ ~~分派:~~ ~~一、董監事酬勞百分之一~~ ~~ ~~~~~二。~~ ~~二、員工紅利百分之十~~ ~~ ~~~~~十五。~~ ~~三、其餘為股東紅利,~~ ~~由~~董事會擬具盈 餘分配議案分派股東紅利,並提請 股東會決議。 其中股東現金紅利分 派之比率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的百 分之十。 ~~前項第二款所述之「員工,於分配股票~~ |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以 往虧損並提繳稅款,次就其餘額提列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 提撥;前項剩餘之數額加計前期未分配 盈餘,或年度決算為虧損,但於加計前 期未分配盈餘後仍有可分配盈餘時,應 先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其餘得視業務需要提列特 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後,依下列原則 分派: 一、董監事酬勞百分之一 ~二。二、員工紅利百分之十 ~十五。三、其餘為股東紅利,其中股東現金紅 利分派之比率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 的百分之十。 前項第二款所述之「員工」,於分配股票 紅利時,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 司員工。前述「符合一定條件」授權由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或董事會得授權董 事長核定之。 |
配合公司法第 二百三十五 條,調整員工酬 勞與董事酬勞 部分之內容,併 入本公司公司 章程第二十四 條之一。 |
| ~~」~~ ~~紅利時,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 |
||
| ~~司員工。前述~~ ~~「符合一定條件授權由~~ |
||
|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或董事會得授權董~~ |
||
| ~~事長核定之。~~ |
- 16 -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備 註 |
|---|---|---|
|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 程規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 營運狀況、盈餘及所屬產業特性及週期 等因素決定,採穩健原則分派。就可分 配盈餘得酌予保留~~或以股票股利~~ 或以股 票及現金股利等方式分派,以促進公司 永續之經營發展。有關股利之分配,考 量未來營運規模及對現金流量之需求, |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 程規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 營運狀況、盈餘及所屬產業特性及週期 等因素決定,採穩健原則分派。就可分 配盈餘得酌予保留或以股票股利或以現 金股利或以股票及現金股利等方式分 派,以促進公司永續之經營發展。前述 保留盈餘及發放股利之條件、時機、金 額及種類等,得基於因應經濟及產業景 氣變動之必要,並考量公司未來發展需 求及獲利情形,於適當時機辦理調整。 |
依實務狀況調 整。 |
| 以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50% | ||
| 分配股利。 前述保留盈餘及發放股利之 條件、時機、金額及種類等,得基於因 應經濟及產業景氣變動之必要,並考量 公司未來發展需求及獲利情形,於適當 時機辦理調整。 |
||
|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 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 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 十七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ΟΟ年六月十 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Ο一年六月五 日。 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Ο四年六月十 日。 第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Ο五年六月十 |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 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 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 十七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ΟΟ年六月十 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Ο一年六月五 日。 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Ο四年六月十 日。 |
增列本次修訂 日期 |
| 五日。 |
- 17 -
< 附件二 >
==> picture [124 x 6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104 年營業報告書
----- End of picture text -----
民國 104 年全球金融與商品市場動盪,新興經濟體成長受挫,中國大陸經濟也在轉型升級 的過程中磨練。另一方面,藉由科技創新帶動的新經營模式,新應用市場卻如雨後春筍般的蓬 勃發展。在這充滿挑戰與機會的環境中,本公司持續推出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展現公司 厚實的經營實力。
財務表現
以整體財務表現來看,民國 104 年本公司合併營收總額約為新台幣 73 億 1 仟 3 佰萬元, 較民國 103 年的 68 億 2 仟 2 佰萬元,成長約 7.2 %;稅後純益約為新台幣 4 億 6 仟 9 佰萬元, 與民國 103 年 3 億 4 仟 3 佰萬元相較,成長約 36.7%,稅後每股盈餘新台幣 2.26 元。
產品、市場與技術開發
本公司業務主要包含積體電路產品之研發銷售及晶圓代工業務二大主軸,茲將重要成績摘 要如下:
民國 104 年本公司推出高抗干擾 NuMicro® M451 全新系列產品,採用數位訊號處理與浮點 運算單元功能,並具備高運算效能,可應用於工業控制、自動化系統、安全監控、車用電子、 數位電源等產品,完整滿足客戶現在之開發需求及對未來的創新想像。此外,我們在 32 位元 ARM® Cortex®-M0 MCU 產品亦有許多突破性的進展,推出多款極具競爭力之低功耗、高性價比 新產品,持續擴張我們在物聯網、醫療、綠能、消費電子與工業控制等應用領域佈局。
同時,配合英特爾新一代 SkyLake 平台,本公司之新輸出入晶片(SIO, Super I/O)與嵌入式 控制器(EC, Embedded Controller)已順利開發並持續供貨;此外,本公司以多年在微控制產品 的設計能力為基礎,結合個人電腦產品研發及製造能力,為客戶推出客製化規格的 ARM® Cortex® - M4 SIO 及 EC 應用於電腦產品亦已開始量產。今年度本公司亦領先業界成為全世界唯一同時具 有 FIPS (Feder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Standards)、Common Criteria EAL4+ 及 TCG (Trusted Computing Group)認證的 TPM (Trusted Platform Module) IC 供應商,彰顯我們安防產品的品質及 可靠度已獲得國際標準一致認可。
於晶圓代工方面,本公司今年度發展出多項新製程如 0.35um 600V/120V 馬達驅動高壓 IC 製程及 0.35um 40V/60V/80V BCD 電源管理 IC 製程,以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需求。
- 18 -
榮譽與獎項
本公司除在主要業務領域表現亮眼,更獲得許多榮譽及獎項,除了榮獲經濟部頒發第 3 屆 「潛力中堅企業獎」外,亦獲得國貿局頒發 103 年度出進口績優廠商,展現本公司受到國家級 的高度肯定。
在企業永續發展上,本公司以「永續經營」為目標,以「創新改善」為手段,持續推動各 項永續經營專案,達成「安心、放心、同理心」的企業社會責任願景。為確切實踐這個願景, 今年度我們再次獲得環保署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共 5,551 噸碳當量並榮獲新竹市環保局「104 年度新竹科學園區企業環保績效評鑑績優」獎項。同時,本公司致力為女性員工打造友善職場, 除了推廣多項關懷懷孕員工的專案,更用心打造溫馨的哺集乳室,並榮獲新竹市 104 年親善哺 集乳室競賽職場組佳作。此外,本公司亦獲得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 2015 年「台灣企業永續 獎」報告獎銅牌獎的肯定,具體展現我們持續投入企業社會責任的優異成果。 企業經營與展望
面對全球半導體產業的激烈競爭,本公司秉持永續發展原則,專注於核心事業,厚實自身 研發能量,以創新的思維引領市場發展趨勢。在消費者對行動服務、即時資訊、即時監控等需 求帶動下,物聯網、智慧裝置、雲端運算基礎建設等仍是未來的成長市場。本公司聚焦低功耗 與安全技術,廣泛運用於我們的各類微控制器產品,為客戶、股東及公司創造更高的價值。
最後,謹代表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感謝各位對本公司的支持與肯定。
==> picture [37 x 3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董事長:焦佑鈞 經理人:戴尚義 會計主管:黃宏文
- 19 -
==> picture [6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88 x 6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 End of picture text -----
==> picture [5 x 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8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 x 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8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5 x 5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8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2 x 4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8 x 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8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8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8 x 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2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8 x 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0 - 1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 x 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 x 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32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綜合損益表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 代 碼 4000 營業收入 5000 營業成本 5900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6900 營業利益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 司及關聯企業利益之 份額 7100 利息收入 7130 股利收入 7190 其他利益及損失 721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 備利益(損失) 7225 處分投資利益(損失) 7230 外幣兌換利益(損失) 723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商品利益 (損失) 7510 利息費用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合計 |
104年度 | 103年度 | ||
|---|---|---|---|---|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 $ 7,022,517 4,255,699 2,766,818 132,652 312,143 1,845,137 2,289,932 476,886 5,986 9,144 48,654 363 899 - 19,897 ( 11,176 ) ( 1,344 ) 72,423 |
100 61 39 2 5 26 33 6 - - 1 - - - - - - 1 |
$ 6,502,909 3,922,800 2,580,109 109,786 308,594 1,859,502 2,277,882 302,227 28,742 9,043 39,610 1,134 258 27,940 22,910 ( 21,898 ) ( 238 ) 107,501 |
100 61 39 2 5 28 35 4 1 - 1 - - - - - - 2 |
(接次頁)
- 21 -
(承前頁)
| 104年度 代 碼 金 額 7900 稅前利益 $ 549,309 7950 所得稅費用(附註四及十七)( 80,287 ) 8200 本期淨利 469,022 其他綜合損益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 衡量數(附註四 及十五) ( 29,644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報表換算之兌換 差額 17,419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12,225 )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456,797 每股盈餘(附註四及十九) 來自繼續營業單位 9710 基 本 $ 2.26 9810 稀 釋 $ 2.24 |
104年度 | 103年度 | ||
|---|---|---|---|---|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 7 ( 1 ) 6 - - - 6 |
$ 409,728 ( 66,638 ) 343,090 ( 6,134 ) 19,872 13,738 $ 356,828 $ 1.65 $ 1.64 |
6 ( 1 ) 5 - - - 5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焦佑鈞
==> picture [65 x 6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2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32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經理人:戴尚義 會計主管:黃宏文
- 22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國外營運機構 | 餘 財務報表換算之 | 配 盈 餘 兌 換 差 額 權 益 總 額 |
333,193 $ 24,186 $ 2,806,719 |
343,090 - 343,090 |
6,134 ) 19,872 13,738 |
6,134 ) 19,872 13,738 |
336,956 19,872 356,828 |
- - ( 413 ) |
25,922 ) - - |
76,488 - - |
249,065 ) - ( 249,065 ) |
249,065 ) - ( 249,065 ) |
471,650 44,058 2,914,069 |
469,022 - 469,022 |
29,644 ) 17,419 ( 12,225 ) |
29,644 ) 17,419 ( 12,225 ) |
439,378 17,419 456,797 |
34,309 ) - - |
249,065 ) - ( 249,065 ) |
249,065 ) - ( 249,065 ) |
627,654 $ 61,477 $3,121,801 |
||||||||
|---|---|---|---|---|---|---|---|---|---|---|---|---|---|---|---|---|---|---|---|---|---|---|---|---|---|---|---|---|---|---|
|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個體權益變動表 | 民國104 年及103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資 本 公 積 |
採用權益法認列 | 關聯企業股權 保 留 盈 |
本 普通股股票溢價 淨值之變動數 員 工 認 股 權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 分 |
$ 63,485 $ 413 $ 13 $ 233,397 $ 76,48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3 ) - - - |
- - - 25,922 - ( |
- - - - ( 76,488 ) |
- - - - - ( |
63,485 - 13 259,3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309 - ( |
- - - - - ( |
$ 63,485 $ - $ 13 $ 293,628 $ - $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經理人:戴尚義 會計主管:黃宏文 |
|||||||
| 普 通 股 股 |
103年1月1日餘額 $ 2,075,544 |
103年度淨利 - |
103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
103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採用權益法認列子公司及關聯企業之資本公積變動數 - |
102年度盈餘提撥及分配(附註十六) | 法定盈餘公積 - |
特別盈餘公積 - |
現金股利 - |
103年12月31日餘額 2,075,544 |
104年度淨利 - |
104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
104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103年度盈餘提撥及分配(附註十六) | 法定盈餘公積 - |
現金股利 - |
104年12月31日餘額 $ 2,075,544 |
董事長:焦佑鈞 | ||||||||||||
| - 23 | - |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現金流量表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利益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折 舊 攤銷費用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 業利益之份額 未實現利益(損失)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商品 之淨(利益)損失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損 失 處分投資(利益)損失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應收票據及帳款(增加)減少 應收帳款-關係人(增加)減少 其他應收款(增加)減少 存貨(增加)減少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減少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減少 應付帳款增加(減少) 其他應付款增加(減少)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減少) 產品責任保證負債增加(減少) 淨確定福利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非流動負債增加(減少)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流出) 支付之所得稅 支付之利息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104年度 $ 549,309 116,856 64,629 1,344 ( 9,144 ) ( 48,654 ) ( 5,986 ) 796 ( 4,262 ) ( 899 ) - 94,362 ( 23,603 ) 21 ( 241,649 ) ( 5,950 ) 2,382 127,024 102,219 ( 12,905 ) 29,193 ( 65,675 ) 106 669,514 ( 88,042 ) ( 1,344 ) 9,296 51,085 640,509 |
103年度 |
|---|---|---|
| $ 409,728 115,974 75,348 238 ( 9,043 ) ( 39,610 ) ( 28,742 ) ( 19 ) 4,937 ( 258 ) ( 27,940 ) 17,461 69,835 56,624 74,561 ( 15,968 ) ( 44,655 ) ( 13,526 ) 8,943 18,068 27,283 9,324 ( 16 ) 708,547 ( 94,097 ) ( 378 ) 9,436 45,304 668,812 |
(接次頁)
- 24 -
(承前頁)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無形資產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減資退回股款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減少) 發放現金股利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4年度 ( $ 21,269 ) 10,000 ( 83,718 ) - 42,198 ( 133,800 ) 928 ( 1,039 ) ( 186,700 ) - ( 249,065 ) ( 249,065 ) 204,744 1,177,605 $ 1,382,349 |
103年度 |
|---|---|---|
| ( $ 122,702 ) - ( 41,841 ) 71,372 - ( 103,840 ) 286 ( 5,178 ) ( 201,903 ) ( 178,830 ) ( 249,065 ) ( 427,895 ) 39,014 1,138,591 $ 1,177,605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焦佑鈞
==> picture [74 x 7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8 x 5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36 x 3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經理人:戴尚義 會計主管:黃宏文
- 25 -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 碼 |
資 產 流動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四及六) 應收票據及帳款淨額(附註四及八)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附註四及二六) 其他應收款(附註九) 存貨(附註四及十)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二三) 流動資產總計 非流動資產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四及十一)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四及十二)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四及十三) 無形資產(附註四及十四)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四及二十) 存出保證金(附註六)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二三) 非流動資產總計 資 產 總 計 負 債 及 權 益 流動負債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附註四及七) 應付帳款 其他應付款(附註十五)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十) 其他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總計 非流動負債 產品責任保證負債(附註四及十六)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四及十七) 其他非流動負債 非流動負債總計 負債總計 歸屬於新唐公司業主之權益 普通股股本(附註十八) 資本公積 普通股股票溢價 員工認股權 保留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附註四) 權益總計 負 債 及 權 益 總 計 |
104年12月31日 額 % $ 1,825,672 34 643,816 12 56,392 1 240,227 5 1,037,432 20 91,128 2 3,894,667 74 378,564 7 463,594 9 71,866 1 242,622 5 127,287 2 69,370 1 43,878 1 1,397,181 26 $ 5,291,848 100 $ 1,379 - 666,073 13 816,083 15 53,834 1 43,014 1 1,580,383 30 101,891 2 378,733 7 109,040 2 589,664 11 2,170,047 41 2,075,544 39 63,485 1 13 - 293,628 6 627,654 12 61,477 1 3,121,801 59 $ 5,291,848 100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12月31日 | ||
|---|---|---|---|---|---|---|
| 金 | 額 $ 1,825,672 643,816 56,392 240,227 1,037,432 91,128 3,894,667 378,564 463,594 71,866 242,622 127,287 69,370 43,878 1,397,181 $ 5,291,848 $ 1,379 666,073 816,083 53,834 43,014 1,580,383 101,891 378,733 109,040 589,664 2,170,047 2,075,544 63,485 13 293,628 627,654 61,477 3,121,801 $ 5,291,848 |
金 | 額 $ 1,753,118 685,314 48,331 47,664 793,929 86,613 3,414,969 388,564 447,140 78,506 309,790 140,771 68,212 46,075 1,479,058 $ 4,894,027 $ 5,641 540,044 726,631 71,194 38,227 1,381,737 72,698 414,764 110,759 598,221 1,979,958 2,075,544 63,485 13 259,319 471,650 44,058 2,914,069 $ 4,894,027 |
% | ||
1100 1170 1180 1200 1310 1479 11XX 1543 1600 1760 1780 1840 1920 1990 15XX 1XXX 代 碼 |
36 14 1 1 16 2 70 8 9 2 6 3 1 1 30 100 - 11 15 1 1 28 2 8 2 12 40 43 1 - 5 10 1 60 100 |
|||||
2120 2170 2219 2230 2300 21XX 2557 2640 2670 25XX 2XXX 3110 3210 3271 3310 3350 3410 3XXX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焦佑鈞 經理人:戴尚義 會計主管:黃宏文 - 26 -
==> picture [31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 代 碼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十九) 5000 營業成本 5900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6900 營業利益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 企業利益之份額 7100 利息收入 7130 股利收入 7190 其他利益及損失 721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 備利益(損失) 7225 處分投資利益(損失) 7230 外幣兌換利益(損失) 723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商品利益 (損失) 7510 利息費用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合計 |
104年度 | 103年度 | ||
|---|---|---|---|---|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 $ 7,313,387 4,263,860 3,049,527 246,434 346,482 1,970,357 2,563,273 486,254 - 16,656 52,284 6,568 891 - 21,852 ( 11,176 ) ( 1,344 ) 85,731 |
100 58 42 3 5 27 35 7 - - 1 - - - - - - 1 |
$ 6,821,877 3,925,873 2,896,004 249,126 344,211 1,972,682 2,566,019 329,985 14,564 16,401 39,610 5,706 ( 1,032 ) 13,183 24,278 ( 21,898 ) ( 238 ) 90,574 |
100 57 43 4 5 29 38 5 - - 1 - - - - - - 1 |
(接次頁)
- 27 -
(承前頁)
| 104年度 代 碼 金 額 7900 稅前利益 $ 571,985 7950 所得稅費用(附註四及二十)( 102,963 ) 8200 本期淨利 469,022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 衡量數(附註四 及十七) ( 29,644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報表換算之兌換 差額 17,419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12,225 )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456,797 每股盈餘(附註四及二二) 來自繼續營業單位 9710 基 本 $ 2.26 9810 稀 釋 $ 2.24 |
104年度 | 103年度 | ||
|---|---|---|---|---|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 8 ( 2 ) 6 - - - 6 |
$ 420,559 ( 77,469 ) 343,090 ( 6,134 ) 19,872 13,738 $ 356,828 $ 1.65 $ 1.64 |
6 ( 1 ) 5 - - - 5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picture [64 x 6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9 x 5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董事長:焦佑鈞
==> picture [32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經理人:戴尚義 會計主管:黃宏文
- 28 -
|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 合併權益變動表 | 民國104 年及103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歸 屬 於 新 唐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
資 本 公 積 |
採用權益法認列 國外營運機構 |
關聯企業股權 保 留 盈 餘 財務報表換算之 |
普通股股本 普通股股票溢價 淨值之變動數 員工認股權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兌 換 差 額 權 益 總 額 |
$ 2,075,544 $ 63,485 $ 413 $ 13 $ 233,397 $ 76,488 $ 333,193 $ 24,186 $ 2,806,719 |
- - - - - - 343,090 - 343,090 |
- - - - - - ( 6,134 ) 19,872 13,738 |
- - - - - - ( 6,134 ) 19,872 13,738 |
- - - - - - 336,956 19,872 356,828 |
- - ( 413 ) - - - - - ( 413 ) |
- - - - 25,922 - ( 25,922 ) - - |
- - - - - ( 76,488 ) 76,488 - - |
- - - - - - ( 249,065 ) - ( 249,065 ) |
- - - - - - ( 249,065 ) - ( 249,065 ) |
2,075,544 63,485 - 13 259,319 - 471,650 44,058 2,914,069 |
- - - - - - 469,022 - 469,022 |
- - - - - - ( 29,644 ) 17,419 ( 12,225 ) |
- - - - - - ( 29,644 ) 17,419 ( 12,225 ) |
- - - - - - 439,378 17,419 456,797 |
- - - - 34,309 - ( 34,309 ) - - |
- - - - - - ( 249,065 ) - ( 249,065 ) |
- - - - - - ( 249,065 ) - ( 249,065 ) |
$ 2,075,544 $ 63,485 $ - $ 13 $ 293,628 $ - $ 627,654 $ 61,477 $ 3,121,801 |
$ 2,075,544 $ 63,485 $ - $ 13 $ 293,628 $ - $ 627,654 $ 61,477 $ 3,121,801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經理人:戴尚義 會計主管:黃宏文 |
||
|---|---|---|---|---|---|---|---|---|---|---|---|---|---|---|---|---|---|---|---|---|---|---|---|---|---|---|---|---|---|---|---|---|
| 103年1月1日餘額 | 103年度淨利 | 103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103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之資本公積變動數 | 102年度盈餘提撥及分配(附註十八) | 法定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現金股利 | 103年12月31日餘額 | 104年度淨利 | 104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104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103年度盈餘提撥及分配(附註十八) | 法定盈餘公積 | 現金股利 | 104年12月31日餘額 | 董事長:焦佑鈞 | |||||||||||||||
| - 29 | - |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折 舊 攤銷費用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利益之份 額 未實現利益(損失) 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商 品之淨(利益)損失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損失 處分投資(利益)損失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應收票據及帳款(增加)減少 應收帳款-關係人(增加)減少 其他應收款(增加)減少 存貨(增加)減少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減少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減少 應付帳款增加(減少) 其他應付款增加(減少)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減少) 產品責任保證負債增加(減少) 淨確定福利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非流動負債增加(減少)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流出) 支付之所得稅 支付之利息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104年度 $ 571,985 140,602 79,535 1,344 ( 16,656 ) ( 52,284 ) - - ( 4,262 ) ( 891 ) - 41,498 ( 8,061 ) ( 188,827 ) ( 243,503 ) ( 4,515 ) 1,782 126,029 86,154 4,787 29,193 ( 65,675 ) 8,253 506,488 ( 110,505 ) ( 1,344 ) 16,586 52,284 463,509 |
103年度 |
|---|---|---|
| $ 420,559 138,312 86,536 238 ( 16,401 ) ( 39,610 ) ( 14,564 ) ( 118 ) 4,937 1,032 ( 13,183 ) 60,842 8,893 56,583 68,780 ( 24,379 ) ( 43,975 ) ( 12,196 ) 51,433 1,688 27,283 9,324 1,427 773,441 ( 98,355 ) ( 378 ) 16,361 47,554 738,623 |
(接次頁)
- 30 -
(承前頁)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無形資產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減少) 發放現金股利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淨增加(減少)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4年度 ( $ 22,262 ) 10,000 - ( 146,071 ) 936 ( 1,158 ) ( 158,555 ) - ( 249,065 ) ( 249,065 ) 16,665 72,554 1,753,118 $ 1,825,672 |
103年度 |
|---|---|---|
| ( $ 191,178 ) - 33,872 ( 135,276 ) 314 ( 4,888 ) ( 297,156 ) ( 178,830 ) ( 249,065 ) ( 427,895 ) 20,116 33,688 1,719,430 $ 1,753,118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焦佑鈞
==> picture [65 x 6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8 x 5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經理人:戴尚義 會計主管:黃宏文
==> picture [37 x 3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31 -
< 附件三 >
==> picture [415 x 9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會計師查核報告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4 年及103 年12 月31 日之個體資產負債 表,暨民國104 年及103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 權益變動表與個體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之 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個體財務 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 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個體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 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個體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 估管理階層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 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4 年及103 年12 月31 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104 年及103 年1 月1 日 至12 月31 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4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 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用,亦經本會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 查核。據本會計師之意見,該等項目明細表在所有重大方面與第一段所述個 體財務報表相關資訊一致。
==> picture [47 x 4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42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97 x 3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00028068 號
==> picture [196 x 7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0920123784 號
==> picture [404 x 1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32 -
==> picture [410 x 8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會計師查核報告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4 年及103 年12 月31 日之合併 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4 年及103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合併綜合損益 表、合併權益變動表與合併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合併財 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 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 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合併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 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合併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 估管理階層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 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新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4 年及103 年12 月31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04 年及103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04 及103 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 並經本會計師出具標準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 picture [190 x 6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00028068 號
==> picture [194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0920123784 號
==> picture [404 x 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33 -
< 附件四 >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 104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吳恪昌會計師與余鴻賓會計師查核竣事並提出查核報告,足以允當表達本公司之 財務狀況。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配之議案等,經本監察人審查,認為尚無不符,爰依 照公司法第 219 條之規定,報請鑑察。
此致
本公司 105 年股東常會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許祿寶
==> picture [79 x 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孟昭明
==> picture [73 x 3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金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賴陽坤
==> picture [57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08 x 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34 -
< 附件五 >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屆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民國 105 年 4 月 17 日
| 民國105年4月17日 | |||
|---|---|---|---|
| 職稱 | 姓名 | 持有股數 | 占已發行股份總數(%) |
| 董事長 |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焦佑鈞 |
126,620,087股 | 61.01% |
| 董事 |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靳蓉 |
||
| 董事 |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盧克修 |
||
| 副董事長 | 徐英士 | 191,328股 | 0.09% |
| 董事 | 魏啟林 | 0股 | 0.00% |
| 獨立董事 | 徐善可 | 0股 | 0.00% |
| 獨立董事 | 洪裕鈞 | 0股 | 0.00% |
| 獨立董事 | 杜書全 | 0股 | 0.00% |
| 監察人 | 許祿寶 | 0股 | 0.00% |
| 監察人 | 孟昭明 | 0股 | 0.00% |
| 監察人 | 金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賴陽坤 |
1,853,185股 | 0.89% |
| 全體董事持有股數為 | 126,811,415股 | 61.10% | |
| 全體監察人持有股數為 | 1,853,185股 | 0.89% | |
|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數為 | 128,664,600股 | 61.99% |
註:本公司截至民國 105 年 4 月 17 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207,554,400 股。
- 35 -
< 附件六 >
新 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 正 條 文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備註 |
|---|---|---|---|
第三條…(略)…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變更章程、 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 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 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略)… |
第三條…(略)…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 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 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 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略)… |
配合公司設置 審計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做文 字修正。 |
|
| 第六條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 東所委託之代理人 (以下稱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 到,親自出席股東(或代理人)請配帶 出席證。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 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 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 ~~察人者~~ 時 ,應另附選舉票。 …(略)… |
第六條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 東所委託之代理人 (以下稱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 到,親自出席股東(或代理人)請配帶 出席證。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 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 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 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略)… |
配合公司設置 審計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做文 字修正。 |
|
|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 時,應依本 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 宣布選舉結果。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 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 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 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 宣布選舉結果。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 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 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配合公司設置 審計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做文 字修正。 |
- 36 -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備註 |
|---|---|---|
| 第二十ㄧ條 本規則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 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五 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國民國一○四年六月十 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國民國一○五年六月十 五日。 |
第二十ㄧ條 本規則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 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五 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國民國一○四年六月十 日。 |
增列本次修訂 日期 |
- 37 -
< 附件七 >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處 理 程 序 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備註 |
|---|---|---|
| 第十五條 不動產取得或處分之處理程序 (一)~(二):略。(三)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20%、總資產 10%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 及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後,始 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1.~ 7.略。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 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 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 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 程序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及 董事會 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部~~分免再計入。 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 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 備,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 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 之董事會追認。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本公司 依第一 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 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 事會議事錄載明。 |
第十五條 不動產取得或處分之處理程序 (一)~(二):略。(三)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20%、總資產 10%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 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 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 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1.~ 7.略。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 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 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 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 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設備,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 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 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 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 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配合公司設置 審計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故修 正有關監察人 文字。 |
- 38 -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備註 | ||
|---|---|---|---|---|
| ~~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 本公司 依第 一項規定應經~~監察人~~ ~~審~~計委員會通 過 ~~承認~~ 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事會決議,準用第二十九條第~~四項~~ ~~及第五~~ 三 項規定。 … (略)… |
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項規 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二 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 (略)… |
|||
| 第十六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第十 五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 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略。(二)~~監察人~~~~審~~計委員會 應依公司法第二 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五):略。 |
第十六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第 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評估結果均 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略。(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五):略。 |
配合公司 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 代 監 察 人,故修正 有關監察 人文字。 |
||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程序或其他 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應將董事異 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審~~計委員會 。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依前項 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 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 從事 重大之 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 決議,準用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 三 項 規定。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程序或其他 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 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應將董 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 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 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 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重大之資 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 會決議,準用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 項規定。 |
配合公司 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 代 監 察 人,故修正 有關監察 人文字。 |
- 39 -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備註 | |
|---|---|---|---|
| 第二十九條 本「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 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 報 董事會決~~議~~ ~~通過後~~ ~~,送各監察人並~~ 再 提 報股東會~~同意~~ 決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 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者,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審~~計 委員會 。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依前項規定將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 ~~會者,訂定或修正~~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 ~~會決議。~~ 本條第一項 ~~前項~~ 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 ~~前~~ 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 ~~所稱~~ ~~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第二十九條 本「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 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董事異議資 料送各監察人。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 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 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 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 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 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配合公司 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 做文字修 正,並考量 本作業程 序實務運 作調整。 |
|
| 第三十條 本程序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 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 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一年六月五 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二年六月十四 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三年六月十 二日。 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五年六月十五 日。 |
第三十條 本程序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 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 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一年六月五 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二年六月十 四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三年六月十 二日。 |
增列本次 修正日期 |
- 40 -
< 附件八 >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六條之一 除避險性之遠期外匯交易依照第六條規定 辦理外,其他本公司從事重大之衍生性商 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並提報董事會決議。如未經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 之決議。本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 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爰配合公 司審計委 員會之設 置,並考量 本作業程 序實務運 作,故新 增本條 款。 |
|
| 第十九條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內部控制之允 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 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審~~計委員會 。 |
第十九條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內部控制之允 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 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配合公司 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 做文字修 正。 |
| 肆、生效與修訂 本程序應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並提報 董事會決~~議~~ ~~通過後~~ , ~~送各監察人,並~~ ~~再~~ 提報股東會~~同意~~ 決議通 過 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 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董事異議 資料送~~各監察人~~ ~~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已設~~ ~~置獨立董事時,~~ ~~依~~規定將本程序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 會議紀錄。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 計委員會之決議。本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之。 |
肆、生效與修訂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 提報股東會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如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者,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本公 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規定將本程序提 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 列入會議紀錄。 |
配合公司 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 做文字修 正,並考量 本作業程 序實務運 作調整。 |
- 41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伍、沿革 本辦法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 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 十九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 十二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二年六月十 四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三年六月十 二日。 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五年六月十 五日。 |
伍、沿革 本辦法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 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 十九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 十二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二年六月十 四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三年六月十 二日。 |
增列本次 修正日 期。 |
- 42 -
< 附件九 >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辦法 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備註 |
|---|---|---|
第三條:背書保證之限額(一)~(三):略。(四)倘若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而嗣後 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 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 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改善計畫送 ~~各監察人~~ ~~審~~計委員會 ,並依計畫時程 完成改善。 |
第三條:背書保證之限額(一)~(三):略。(四)倘若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而嗣 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 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 度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改善計畫 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 善。 |
配合公司 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 做文字修 正。 |
|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及審查程序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審慎 評估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本辦法之規定。並 針對下列事項辦理及審查之。 (一)~(十):略。本公司從事重大之背書或提供保證,應經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並提報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本項所稱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 在任者計算之。 |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及審查程序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審慎 評估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本辦法之規定。並 針對下列事項辦理及審查之。 (一)~(十):略。 |
配合公司 審計委員 會 之 設 置,並考量 本作業程 序實務運 作,故新 增 本 條 款。 |
| 第九條:內部稽核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 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 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 面通知~~各監察人~~ ~~審~~計委員會 。 |
第九條:內部稽核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 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 人。 |
配合公司 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 做文字修 正。 |
- 43 -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備註 |
|---|---|---|
| 肆.生效與修訂 本辦法應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並提報 董事會決議 ~~通過後~~ ~~,送~~ ~~各監察人並~~ ~~再~~ 提報股東會~~同意~~ ~~決~~議通過後 施行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 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 ~~審~~ 計委員會 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 同。~~已設立獨立董事時,~~ 本公司 依~~前項~~ ~~規~~ 定將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 入董事會議事錄。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 委員會之決議。本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肆.生效與修訂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 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 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已設立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背書保 證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 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議 事錄。 |
配合公司 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 做文字修 正,並考量 本作業程 序實務運 作調整。 |
- 44 -
< 附件十 >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備註 |
|---|---|---|
| 第二條: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及 貸放限額 (一)~(三)略。(四)倘若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 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 ~~察人~~ 審計委員會 ,並依計畫時程完成 改善。 |
第二條: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及 貸放限額 (一)~(三)略。(四)倘若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 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 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配合公司設 置審計委員 會替代監察 人做文字修 正。 |
| 第三條:貸放作業程序及審查程序 本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前,應審慎 評估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本程序之規定,併 同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 權其他人決定。已設置獨立董事時,其將 資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一)~(五)略。本公司從事重大之資金貸與,應經審計委 |
第三條:貸放作業程序及審查程序 本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前,應審慎 評估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本程序之規定,併 同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 權其他人決定。已設置獨立董事時,其將 資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一)~(五)略。 |
配合公司審 計委員會之 設置,並考 量本作業程 序實務運 作,故增 訂之。 |
|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報 | ||
| 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 ||
|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 ||
|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 ||
| 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本項所稱審計委 | ||
| 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 | ||
| 計算之。 | ||
| 第七條:內部稽核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 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 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 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審~~計委員會 。 |
第七條:內部稽核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 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配合公司設 置審計委員 會替代監察 人做文字修 正。 |
- 45 -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備註 |
|---|---|---|
| 肆.生效與修訂 本程序應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並提報 董事會決議 ~~通過後~~ ~~,送~~ ~~各監察人並~~ ~~再~~ 提報股東會~~同意~~ 決議通過後 施行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 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 審 計委員會 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 同。~~已設立獨立董事時,~~ ~~本~~公司 依~~前項~~ 規 定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 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
肆.生效與修訂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 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 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已設立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資金貸 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 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 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 會議事錄。 |
配合公司設 置審計委員 會替代監察 人做文字修 正,並考量 本作業程序 實務運作 調整。 |
| 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 ||
|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 | ||
| 委員會之決議。本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 | ||
| 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 46 -
< 附件十一 >
新 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備註 | |
|---|---|---|---|
| 選 任 程 序 名 稱 董事~~及監察人~~ ~~選~~任程序 |
選 任 程 序 名 稱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
配合公司 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 做文字修 正。 |
|
|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 特訂定本程序。 |
~~、監察人~~ , |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監察人, 特訂定本程序。 |
配合公司 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 代 監 察 人,刪除監 察人文字。 |
|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之選任,除法令或章 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除法令或章 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
配合公司 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 代 監 察 人,刪除監 察人文字。 |
|
| 第四條 (刪除~~)~~ ~~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下列之條件:~~ ~~(~~ ~~一~~ ~~)~~ ~~誠信踏實。~~ ~~(~~ ~~二~~ ~~)~~ ~~公正判斷。~~ ~~(~~ ~~三~~ ~~)~~ ~~專業知識~~ ~~。~~ ~~(~~ ~~四~~ ~~)~~ ~~豐富之經驗。~~ ~~(~~ ~~五~~ ~~)~~ ~~閱讀財務報表之能力。~~ |
第四條 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下列之條件: (一)誠信踏實。 (二)公正判斷。 (三)專業知識。 (四)豐富之經驗。 (五)閱讀財務報表之能力。 |
本 項 刪 除,爰配合 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 代 監 察 人,予以刪 除監察人 相關規定。 |
- 47 -
| 修 訂 條 文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備註 | |
|---|---|---|---|---|
|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之選舉採用公司法第 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候選人提名制度及單記 名累積選舉法,為審查董事~~、監察人~~ 候選 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 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不得任意 增列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應將審 查結果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 事~~、監察人~~ ~~。~~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 ~~監察人~~ 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就董事~~及監察~~ ~~人~~ 候選人名單中,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 開選舉數人。 |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候選人提名制度及 單記名累積選舉法,為審查董事、監察人 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 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不得 任意增列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應 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 董事、監察人。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 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就董事及監 察人候選人名單中,得集中選舉一人,或 分開選舉數人。 |
配合公司 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 代 監 察 人,刪除監 察人文字。 |
||
| 第七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 人數 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 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 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替之。 |
第七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 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 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替之。 |
配合公司 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 代 監 察 人,刪除監 察人文字。 |
||
| 第八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 額,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 舉,並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 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 者分別依次當選~~,一人同時當選為董事與~~ ~~監察人時,~~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自行決~~ |
第八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定之 名額,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 選舉,並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 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 多者分別依次當選,一人同時當選為董事 與監察人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自行 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原選次 多數之候選人遞充。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 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相同而超過應選出 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 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配合公司 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 代 監 察 人,刪除監 察人文字 及相關內 容。 |
||
| ~~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原選次多~~ | ||||
| ~~數之~~ ~~候~~ ~~選人遞充~~ ~~。~~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 得選票代表選舉權相同而超過應選出名額 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 由主席代為抽籤。 |
||||
| 第十二條 投票完畢後由監票員監督下當場開票,開 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 董事~~及監察~~ ~~人~~ 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第十二條 投票完畢後由監票員監督下當場開票,開 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及監察 人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配合公司 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 代 監 察 人,刪除監 察人文字。 |
||
- 48 -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備註 | |
|---|---|---|---|
| 第十三條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 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 發給當選通知書。 |
第十三條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分 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
配合公司 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 代 監 察 人,刪除監 察人文字。 |
|
| 第十六條 本程序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Ο二年六月十 四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Ο四年六月十 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Ο五年六月十五 |
第十六條 本程序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Ο二年六月十 四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Ο四年六月十 日。 |
增列本次 修訂日期 |
|
| 日。 |
- 49 -
附 錄
- 50 -
< 附錄一 >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日 股東會修正通過
-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訂定本規 則以茲遵循。
-
第二條、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除本規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稱股東係指股東本人外,本規則所稱股東,指股東本 人及依法由股東委託出席之代理人。
-
第三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 東,得依相關法令於三十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股東臨時會 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依相 關法令於十五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股東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 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前依法備置議事手冊。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 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所提全部議案均不列入議案。另股 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 為議案。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 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亦不予列入議案;所稱三 百字,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 與該項議案討論。
-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 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 未列入之理由。
-
第四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 出席股東會。
-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 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
51 -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 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第五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 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 若有獨立董事時,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
第六條、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
(以下稱股東)簽到, 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親自出席股東(或代理人)請配帶出席證。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 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 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 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 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第七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 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 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八條、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公司採行以書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相關書面及媒體資料,亦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 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九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 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 小時。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 再行召集股東會。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 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第十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 除本規則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52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 含臨時動議 ) 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 布散會;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 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第十一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 者,以發言內容為準。代理人之發言,應按其委託書、公開徵求書面及廣告 為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股東同意概以代理人所為之發言或表決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 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 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 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 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 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 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 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會 議進行中原議案之修正或替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 議案之修正。
-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 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 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 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 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 權為準。
- 53 -
公司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前辦理統計驗證 事務。
公司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將股東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並於股東會開會場所為明確之 揭示。
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 同意通過之。股東之表決權,以其依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規定所代表之表決權 計算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 議案表決時得經投票方式為之,或經主席徵詢現場出席股東全體無異議者, 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另如股東 依本規則第三條之提案與董事會提案互相矛盾或修改或替代董事會提案 者,由主席併同股東提案與董事會提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 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但如本公司採行以書面或電子 方式行使表決權者,除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數已達通過議案之表決 權數者外,不得以經主席徵詢現場出席股東全體無異議之方式通過議案。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
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監票員應具有股東身分,並應監督投票程序、防止不當投票行為、開驗表決 票及監督計票員之記錄。表決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該表決票之權數應 不予計算:
-
1
.未使用本公司製定之表決票。 -
2
.未投入本公司票櫃之表決票。 -
3
.未經書寫文字之空白票或未就議案表達意見之空白票。 -
4
.表決票除應填之項目外,另外夾寫其他文字。 -
5
.表決票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6
.代理人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使用表決票。 -
7
.違反法令或本公司所訂投票須知之規定者。
本公司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無效票之認定標準,準用前項第 1 、 3 、 4 、 5 、 7 款規定,如仍有疑義,授權本公司驗證單位認定之。另本公司採 行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無效票之認定標準,除準用前項第 7 款規定 外,尚應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為之。
第十四條、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 場宣布選舉結果。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 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 之。
- 54 -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 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第十六條、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 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第十七條、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 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 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第十八條、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如遇空襲警報、地震或其他不 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應即宣布停止開會各自疏散,俟停止開會之原因消滅 後,由主席決定是否繼續開會。
第十九條、本規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與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ㄧ條:本規則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五日。
-
第二次修正於中國民國一○四年六月十日。
-
55 -
< 附錄二 >
新 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華民國一Ο四年六月十日 股東會修正通過 一 第 章 總 則
-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UVOTON TECHNOLOGY。 -
CORPORATION)
第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一、
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二、
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
三、
CC01120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 -
四、
F401010國際貿易業 -
五、
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
六、
I501010產品設計業 -
從事研究開發、設計、生產製造及銷售下列產品與技術
: 1、消費性邏輯IC產品。 -
2、電腦邏輯IC產品。 -
3、六吋晶圓廠產品生產、測試及代工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證。
第四條: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限制。
- 第五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同意得在國 內外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第六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股 份
-
第七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參拾億元,分為參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分次發行,未 發行股份由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議發行。前項資本總額中,於新台幣壹億捌仟萬元整範 圍內得供發行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共計壹仟捌佰萬股,每 股新台幣壹拾元,得分次發行。本項供發行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
-
56 -
司債之個別額度,由董事會得視資本市場狀況及營運需求決議調整。
-
第八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印製 及簽證;如發行股份免印製股票時,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九條:股票如有轉讓過戶或遺失毀滅等情事時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另台灣證券集 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得請求合併換發大面額股票。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
第十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由董事 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十一條:股東得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公佈之相關規 定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第十二條: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三條:股東會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三條之一:本公司公開發行之後,若有撤銷公開發行之情事,應列為股東會決議之事項,且 於興櫃期間及上市(櫃)期間均不變動本條文。
-
第十四條:本公司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者,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章程 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第 四 章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三人,監察人一至三人,任期三年。董事席次中之獨立董事人數 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採公司法第一百九 十二條之一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連選得連 任,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 提名與選任方式、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悉依公
-
57 -
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董事會得決議為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 任險。
-
第十五條之一: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以取代監察人,由審計 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成員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 人之職權。審計委員會設置後,本章程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將不再適用。審計委員 會及其成員之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依照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一人 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並得設副董事長一人以協助董事長。
-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但有緊急情事時,得不經書面通知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通知應載明事由以書面、電子郵件(
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董事會之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董事得委託其他董事依法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董事 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事、監察人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 獻之價值,並參酌國內外業界水準議定之。
第二十條: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
一、經營方針及長、短程發展計劃之審議。
-
二、年度業務計劃之審議與監督執行。
-
三、預算之審定及決算之審議。
-
四、資本增減之擬議。
-
五、盈餘分配案或彌補虧損之擬議。
-
六、重要合約及重要專門技術及專利權之取得、轉讓、授與及技術合作契約之核可、 修訂及終止。
-
七、公司財產之全部或其重要部份之典讓、出售、出租、出質、抵押或為其他方式之 處分之擬議。
-
八、公司章程修定之擬議。
-
九、公司組織規程及重要業務規則之審定。
-
十、分支機構設立、改組或撤銷之議定。
-
58 -
-
十一、金額超過一億元
(含)以上之資本支出計劃之核議,低於上開金額者授權董事長 核決。 -
十二、公司副總經理
(含)以上之受僱人員之任免。 -
十三、股東會之召開及業務報告。
-
十四、公司轉投資其它事業或其股份讓受之金額在一億元
(含)以上之核可,低於上開 金額者,授權董事長核決。 -
十五、公司簽證會計師之選聘、解聘。
-
十六、向金融機構或第三人申請融資、保證、承兌及其他任何授信、舉債、其金額在 一億元
(含)以上之核可,低於上開金額者授權董事長核決。 -
十七、以公司名義為背書、保證、承兌之額度議定。
-
十八、關係人
(包括關係企業)間重大交易事項之核可。 -
十九、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
-
以上各款因事實需要且合乎法令規定者,得由董事長先行核決或執行後再提報董事 會,本條第十一、十四及第十六款之規定事項,如使用於同一目的者,不得拆細訂約、 申請或逕行支出。
第二十一條: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決算之查核。
-
二、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查詢。 三、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調閱。
-
四、其它依照法令賦予之職權。
第 五 章 經 理 人
-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決議設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 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其職權授權董事會決議之或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決定之。
第 六 章 會 計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年度終了辦理決算。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 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送請監察人查核後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 認。 -
59 -
-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以往虧損並提繳稅款,次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 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撥;前 項剩餘之數額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或年度決算為虧損,但於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 後仍有可分配盈餘時,應先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 得視業務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後,依下列原則分派:
-
一、董監事酬勞百分之一
~二。 -
~ -
二、員工紅利百分之十 十五。
-
三、其餘為股東紅利,其中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率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的百分之 十。
前項第二款所述之「員工」,於分配股票紅利時,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 員工。前述「符合一定條件」授權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或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核 定之。
-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 狀況、盈餘及所屬產業特性及週期等因素決定,採穩健原則分派。就可分配盈餘得 酌予保留或以股票股利或以現金股利或以股票及現金股利等方式分派,以促進公司 永續之經營發展。前述保留盈餘及發放股利之條件、時機、金額及種類等,得基於 因應經濟及產業景氣變動之必要,並考量公司未來發展需求及獲利情形,於適當時 機辦理調整。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各種章則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ΟΟ年六月十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Ο一年六月五日。 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Ο四年六月十日。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焦佑鈞
==> picture [64 x 6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9 x 5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60 -
< 附錄三 >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中華民國一Ο四年六月十日 股東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監察人,特訂定本程序。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
第三條﹕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 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
一
-
( ) 營運判斷能力。
( 二 )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三 ) 經營管理能力。 ( 四 ) 危機處理能力。 ( 五 ) 產業知識。 ( 六 ) 國際市場觀。 ( 七 ) 領導能力。 ( 八 ) 決策能力。
第四條﹕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下列之條件:
一 ( ) 誠信踏實。 ( 二 ) 公正判斷。 ( 三 ) 專業知識。 ( 四 ) 豐富之經驗。 ( 五 ) 閱讀財務報表之能力。
-
第五條﹕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 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五 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
第六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候選人提名制度及單記名累 積選舉法,為審查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 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不得任意增列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應將審查結果提供股 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事、監察人。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
-
61 -
舉權,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開選舉數人。
-
第七條﹕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替之。
-
第八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 並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 次當選,一人同時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 監察人,其缺額由原選次多數之候選人遞充。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 相同而超過應選出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九條﹕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監票員應具 有股東身分。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十條﹕候選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候選人欄」填明候選人戶名及股東戶號; 如非股東身分者,選舉人應填明候選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 候選人時,選舉票之候選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 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第十一條﹕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該選舉票內之權數不得計入該候選人選項: 一
-
( ) 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 二 ) 未投入董事會設置之票櫃之選舉票或未經書寫之空白選舉票。 ( 三 )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 四 ) 同一選舉票填列候選人,非為候選人名單中或候選人名單中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
( 五 ) 所填候選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記載不符者;所填候選 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 六 ) 除填候選人之戶名 ( 姓名 ) 或股東戶號 (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 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 其他文字者。
-
( 七 ) 所填候選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資識別 者。
-
第十二條﹕投票完畢後由監票員監督下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及監察人 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第十三條﹕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 62 -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與相關法令、本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議事規則有關規定辦 理。
第十五條﹕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六條:本程序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Ο二年六月十四日。
-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Ο四年六月十日。
-
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