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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C AGM Information 2013

Jul 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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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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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二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股東會日期: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4 日(星期五) 股東會時間:上午9 點整

股東會地點: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研新三路4 號(102 會議室)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二年股東常會

目 錄

項 次
壹、開會程序及議程 ………………………………………………
貳、附件
一、一○一年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
二、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
三、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
四、「背書保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五、「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六、「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七、「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八、「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九、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
參、附錄
一、股東會議事規則 ……………………………………………
二、公司章程 ……………………………………………………
三、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
四、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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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二年股東常會 開會程序及議程

一、 宣佈開會:

  • 二、 主席致詞:

  • 三、 開會議程:

  • (一)報告事項

    • 1.民國101 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 2.監察人審查民國101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3.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可分配盈餘之調整情形及應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報告。

    • 4.其它報告事項。

  • (二)承認事項

    • 1.承認本公司民國101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2.承認本公司民國101 年度盈餘分配表案。

  • (三)討論暨選舉事項:

    • 1.修正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部份條文。

    • 2.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

    • 3.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

    • 4.修正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部份條文。

    • 5.修正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部份條文。

    • 6.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選舉董事、監察人案。

    • 7.選舉事項。

    • 8.解除本公司第四屆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 四、 臨時動議:

  • 五、 散會。

1

報告事項:

  • 一、 民國101 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本公司民國101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詳見本手冊附件第7 頁至第19 頁),敬請 鑑核。

  • 二、監察人審查民國101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詳見本手冊附件第22 頁),敬請 鑑核。

  • 三、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可分配盈餘之調整情形及應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 (一) 本公司截至民國101 年12 月31 日止,依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認列之未分配盈餘 為新台幣759,847 仟元,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調減未分配盈餘新台幣241,643 仟元, 調整後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認列之未分配盈餘為新台幣518,204 仟元。

  • (二) 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就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 (利益),因選擇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豁免項目而轉入未分配盈餘部分,提列相 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惟本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並無上述事由,故免依上 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四、其他報告事項:

  • (一) 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報告如下:

  • (1) 依證券交易法第26 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 規定,本公司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為12,000,000 股,全體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 為1,200,000 股。

  • (2) 截至本公司民國102 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 人持股情形,詳見本手冊附錄第50 頁。

  • (二) 本公司民國102 年股東常會並無股東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規定,於本公司公告受理股 東提案期間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提案情事,特此報告。

2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謹造具本公司民國101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案。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228 條及證券交易法第36 條規定辦理。

  • 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第7 頁至第19 頁。

  • 三、前項財務報表於民國102 年2 月1 日業經董事會通過,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連同營 業報告書送交監察人查核竣事。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民國101 年度盈餘分配表,提請 承認案。

  • 說明:一、本公司民國101 年度稅後純益新台幣627,702,941 元,茲擬具盈餘分配表如下。 二、本案業經民國102 年2 月1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決議: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一○一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金 額
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
民國一○一年度純益
(註一)
減:
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法定特別盈餘公積
加:
截至民國一○一年期末可分配盈餘
627,702,941
62,770,294
29,557,364
132,143,609
667,518,892
分配項目:
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新台幣1.7元)(註二)
352,842,480
期末未分配盈餘 314,676,412
52,926,372
7,056,849
註一:配發員工現金紅利
配發董監事酬勞
註二:股東現金股利分派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配發不足1元之畸零款
,列入公司其他收入。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3

討論暨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正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部份條文,提請 核議案。

  • 說明: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1 年7 月6 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29874 號函,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份條文,本公司配合修正「背書保證 辦法」。

  • 二、茲擬具「背書保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第23 頁至第25 頁。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提請 核議案。

  • 說明: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1 年7 月6 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29874 號函,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份條文,本公司配合修正「資金貸與 他人作業程序」。

  • 二、茲擬具「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第26 頁至 第27 頁。

決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提請 核議案。

  • 說明:一、為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導入及配合實務作業需要而進行相關調整。

  • 二、茲擬具「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第28 頁至 第30 頁。

決議:

第四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正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提請 核議案。

說明:一、為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導入及配合實務作業需要而進行相關調整。

  • 二、茲擬具「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 第31 頁至第33 頁。

決議:

第五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正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部份條文,提請 核議案。

說明:一、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訂定之「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修正。

  • 二、茲擬具「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第34 頁至 第35 頁。

決議:

4

第六案 董事會提

案由: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選舉董事、監察人案,提請 核議案。

  • 說明:一、本屆董事、監察人係於民國99 年4 月23 日股東常會選任,任期屆滿,擬提請民國102 年股東常會選舉。

  • 二、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五條規定:「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三人,監察人一至三人,任期三 年」,本次選舉擬選出本公司第四屆董事9 席(包括獨立董事3 席),監察人3 席,新任 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自股東常會決議選任之日起三年,自民國102 年6 月14 日起至民國 105 年6 月13 日止。

  • 三、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相關資料請參閱本手冊附件第36 頁。

決議:

第七案 選舉事項。

依第六案決議進行本公司第四屆董事及監察人選舉。

主席宣布選舉結果:

第八案 董事會提

案由:解除本公司第四屆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核議案。

  •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 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 ,

  • 二、為借助本公司董事之專才與相關經驗 爰依法提請股東會同意 解除民國102 年股東常 會所選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決議:

臨時動議

散會

5

附         件

6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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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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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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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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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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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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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附件四>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 保證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及審查程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
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本辦
法之規定。並針對下列事項辦理及審
查之。
(一)至(七)略。
(八)財務處對背書保證對象,應於每月底檢
視其淨值,若其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之
二分之一時,應即擬訂評估報告呈報總
經理及董事長決定是否續保,若同意續
保,並需取得對其背書保證等值之保證
票據或其他擔保品,惟本公司直接或間
接投資百分之百股權之子公司得免取得
保證票據及擔保品。
(九)本公司接受母公司背書保證或資金貸與
期間,本公司與各子公司不得從事任何
背書保證事項。
(十)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
幣十元者,依本條第(八)項規定計算之
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
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及審查程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
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本辦
法之規定。並針對下列事項辦理及審
查之。
(一)至(七)略。
(八)財務處對背書保證對象,應於每月底檢
視其淨值,若其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之
二分之一時,應即擬訂評估報告呈報總
經理及董事長決定是否續保,若同意續
保,並需取得對其背書保證等值之保證
票據或其他擔保品,惟本公司直接或間
接投資百分之百股權之子公司得免取得
保證票據及擔保品。
(九)本公司接受母公司背書保證或資金貸與
期間,本公司與各子公司不得從事任何
背書保證事項。
依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審字

1010029874
號令,配合
「公開發行
公司資金貸
與及背書保
證處理準則」
修正
第十條:公告申報程序
(一)略。
(二)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公告申報;前述所稱事實
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
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
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
期孰前者:
1.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
十以上者。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
3.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
證餘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
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
第十條:公告申報程序
(一)略。
(二)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
告申報:
1.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
十以上者。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
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3.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
證餘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
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
依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審字

1010029874
號令,配合
「公開發行
公司資金貸
與及背書保
證處理準則」
修正

23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現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4.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
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
上。
(三)略。
(四)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
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
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
供會計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
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4.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
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
上。
(三)略。
(四)本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九號之規定,評估或認列背書保
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
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
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
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
第十一條:子公司及母公司、淨值:
(一)本程序所稱之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定之。
(二)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
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依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審字

1010029874
號令,配合
「公開發行
公司資金貸
與及背書保
證處理準則」
增列
第十二條:罰則
為防止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以職務之便從
事違法背書保證行為,經理人或主辦人員違
反本辦法或相關法令規定時,由人力資源單
位根據主辦單位或稽核單位提供之事證資
料,依個人違法之情節輕重,作成處罰之提
案。主辦人員之處罰部分,經總經理同意後,
呈董事長核定;經理人之處罰部分,經董事
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如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令規
定,致使公司遭受不可彌補之損失時,主辦
人員得於總經理核可後,經理人由董事長核
可後,先予以停職處分。
前述經理人係指依台財證三字第0九二00
0一三0一號函規定設置之經理人,主辦人
員係指承辦人員及審核與核准執行之相關主
管。
第十一條:罰則
為防止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以職務之便從
事違法背書保證行為,經理人或主辦人員違
反本辦法或相關法令規定時,由人力資源單
位根據主辦單位或稽核單位提供之事證資
料,依個人違法之情節輕重,作成處罰之提
案。主辦人員之處罰部分,經總經理同意後,
呈董事長核定;經理人之處罰部分,經董事
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如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令規
定,致使公司遭受不可彌補之損失時,主辦
人員得於總經理核可後,經理人由董事長核
可後,先予以停職處分。
前述經理人係指依台財證三字第0九二00
0一三0一號函規定設置之經理人,主辦人
員係指承辦人員及審核與核准執行之相關主
管。
原條文移列
至第十二條

2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三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

本公司應命各子公司依主管機關所訂「公開
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
本公司之「背書保證辦法」訂定其「背書保
證辦法」,各子公司所為之背書保證行為,
應依其所訂之「背書保證辦法」辦理。本公
司將不定期抽查相關文件。
第十二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

本公司應命各子公司依主管機關所訂「公開
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
本公司之「背書保證辦法」訂定其「背書保
證辦法」,各子公司所為之背書保證行為,
應依其所訂之「背書保證辦法」辦理。本公
司將不定期抽查相關文件。
原條文移列
至第十三條

25

<附件五>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貸放對像
本公司僅得對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
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貸放資金,且以
本公司轉投資股權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
或行號(以下簡稱貸款人)為範圍。前述所謂
短期,係指一年以內之期間。本公司直接及
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
從事資金貸與,仍應受第二條第(二)項及第
(三)項、第四條、第五條之限制。
第一條:貸放對象
本公司僅得對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
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貸放資金,且以
本公司轉投資股權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
或行號(以下簡稱貸款人)為範圍。前述所謂
短期,係指一年以內之期間。
依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審字

1010029874
號令,配合
「公開發行
公司資金貸
與及背書保
證處理準
則」修正
第八條:公告申報程序
(一)略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公告申報;前述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
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
等日期孰前者:
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二十以上者。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
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十以上者。
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
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者。
(三)略。
(四)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
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
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
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
第八條:公告申報程序
(一)略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
報:
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二十以上者。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
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十以上者。
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
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者。
(三)略。
(四)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評
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
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
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
必要查核程序。
依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審字

1010029874
號令,配合
「公開發行
公司資金貸
與及背書保
證處理準
則」修正

26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九條:子公司及母公司、淨值:
(一)本程序所稱之子公司及母公
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二)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
主之權益。
依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審字

1010029874
號令,配合
「公開發行
公司資金貸
與及背書保
證處理準
則」增訂
第十條:罰則
為防止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以職務之便從
事違法資金貸與行為,經理人或主辦人員違
反本程序或相關法令規定時,由人力資源單
位根據主辦單位或稽核單位提供之事證資
料,依個人違法之情節輕重,作成處罰之提
案。主辦人員之處罰部分,經總經理同意後,
呈董事長核定;經理人之處罰部分,經董事
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如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程序或相關法令規
定,致使公司遭受不可彌補之損失時,主辦
人員得於總經理核可後,經理人由董事長核
可後,先予以停職處分。
前述經理人係指依台財證三字第0九二00
0一三0一號函規定設置之經理人,主辦人
員係指承辦人員及審核與核准執行之相關主
管。
第九條:罰則
為防止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以職務之便從
事違法資金貸與行為,經理人或主辦人員違
反本程序或相關法令規定時,由人力資源單
位根據主辦單位或稽核單位提供之事證資
料,依個人違法之情節輕重,作成處罰之提
案。主辦人員之處罰部分,經總經理同意後,
呈董事長核定;經理人之處罰部分,經董事
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如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程序或相關法令規
定,致使公司遭受不可彌補之損失時,主辦
人員得於總經理核可後,經理人由董事長核
可後,先予以停職處分。
前述經理人係指依台財證三字第0九二00
0一三0一號函規定設置之經理人,主辦人
員係指承辦人員及審核與核准執行之相關主
管。
原條文移列
至第十條
第十一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

本公司應命各子公司依主管機關所訂「公開
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
本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訂定其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各子公司所為
之資金貸與他人行為,應依其所訂之「資金
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辦理。本公司將不定期
抽查相關文件。
第十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本公司應命各子公司依主管機關所訂「公開
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
本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訂定其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各子公司所為
之資金貸與他人行為,應依其所訂之「資金
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辦理。本公司將不定期
抽查相關文件。
原條文移列
至第十一條

27

<附件六>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現行 條 備 註
第四條:
本程序所稱之子公司,係指依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發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相關法令所
規定者。
金融監督管理委 第四條:
本程序所稱之子公司,指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
所規定者。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因應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
(IFRS)之導入
而進行相關之
調整
規定者。 所規定者。
第五條:
本程序所稱之關係人,係指依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發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相關法令所
規定者。
金融監督管理委 第五條:
本程序所稱之關係人,指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第六號所規定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因應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
(IFRS)之導入
而進行相關之
調整
第十一條:
本公司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總額限為
本公司業主權益之10%;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
限為本公司業主權益之100%,其中投資個別
有價證券以不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之50%。
上述有價證券投資不包含對子公司之投資金
額。
第十一條:
本公司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總額限為
本公司淨值之10%;投資長、短期有價證券之
總額限為本公司淨值之100%,其中投資個別有
價證券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50%。
1.因應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
(IFRS)之導入
而進行相關之
調整
2.依臺灣證券
交易所之臺證
上一字第
1021800559 號
函,子公司減
資彌補虧損
時,於計算「原
始投資金額」
時不應依持股
比例減除。
3.考量對子公
司多屬策略性
投資,故擬修
訂有價證券投
資之限額不包
含對子公司之
投資金額

28

修正條文 現行 條文 備 註
第十二條:
本公司之各子公司,其個別購買非供營業使用
之不動產、有價證券之總額及投資個別有價證
券之限額如下:
(一)子公司係以各投資事業為主要營業項目
者:
該類子公司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
總額限為該公司業主權益之100%;其投資
有價證券之總額限為該公司實收資本額
或業主權益之500%,以孰高者為準,其
中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以不超過該公司實
收資本額或業主權益之300%,以孰高者
為準。
(二)子公司係非以各投資事業為主要營業項
目者:
該類子公司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
總額限為該公司業主權益之10%;其投資
有價證券之總額限為該公司實收資本額
或業主權益之100%,以孰高者為準,其
中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以不超過該公司實
收資本額或業主權益之50%,以孰高者為
準。
上述有價證券投資不包含各子公司對其子公
司之投資金額。
第十二條:
本公司之各子公司,其個別購買非供營業使用
之不動產、有價證券之總額及投資個別有價證
券之限額如下:
(一)子公司係以各投資事業為主要營業項目
者:
該類子公司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
總額限為該公司淨值之100%;其投資長、
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限為該公司實收資
本額或淨值之500%,以孰高者為準,其
中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以不超過該公司實
收資本額或淨值之300%,以孰高者為準。
(二)子公司係非以各投資事業為主要營業項
目者:
該類子公司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
總額限為該公司淨值之10%;其投資長、
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限為該公司實收資
本額或淨值之100%,以孰高者為準,其
中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以不超過該公司實
收資本額或淨值之50%,以孰高者為準。
1.因應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
(IFRS)之導入
而進行相關之
調整
2.考量對子公
司多屬策略性
投資,故擬修
訂有價證券投
資之限額不包
含對子公司之
投資金額
第十三條:
本公司之各子公司應依金管會所訂「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公司
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訂定其「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各子公司所為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行為,應依
其所訂定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
理,並由本公司內部稽核覆核子公司自行檢
查報告等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
本公司之各子公司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訂「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公司之「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訂定其「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程序」。
各子公司所為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行為,應依其
所訂定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
並由本公司內部稽核覆核子公司自行檢查報
告等相關事宜。
配合本程序第
四條修正

29

修 正 條 文 正 條 文 條 文 文

現 行行 條 文 文

  • 修 正 條 文 正 條 文 條 文 文 現 行行 條 文 文 備 註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因應國際財務 、

  • 有價證券取得或處分之處理程序 長 短期有價證券取得或處分之處理程序 報導準則 (一)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權責單位應檢附(一)長期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財務處應檢 (IFRS)之導入 ,

  • 評估報告,並向總經理提出申請,其金額 附評估說明 說明中應分析投資標的之產 而進行相關之 於新台幣一億元(不含)以下者,由董事 業前景與未來之發展性,未來預期之投資 調整,並配合 長逕行核決後授權權責單位進行交易。其 報酬率,以及該投資標的之風險因素,有 實務運作需求 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含)以上者,應提 利與不利之事項等,加計各項主客觀之判 修正 , ,

  • 交董事會核可。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如 斷 經由買賣雙方協議後 訂定交易價 ,

  • 係基於同一目的者 不得拆細申請,進行 格,並向總經理提出申請,其金額於新台 交易時並應依本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幣一億元(不含)以下者,由董事長逕行 核決後授權財務處進行交易。其金額在新 台幣一億元(含)以上者,應提交董事會 核可。長期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如係基 於同一目的者,不得拆細申請。長期有價 證券之取得或處分,進行交易時並應依本 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 (二)前項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係以交易為 (二)短期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授權由財務 目的者,應於董事會核准之年度投資總額 處檢附評估說明,於董事會核准之年度投 內進行交易後,回報至總經理及董事長。 資總額內進行交易後,回報至總經理及董 事長。短期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進行 。

  • 交易時並應依本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非於證券交易所或證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非於證券交易所或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於事實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於事實 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 , ,

  • 易價格之參考 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易價格之參考 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20%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 本額20%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 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 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佈之審 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佈之審 計準則公報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 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 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 者,不在此限。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四) 略。

  • (四) 略。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增列本次修正 本程序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 本程序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 日期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一年六月五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一年六月五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二年六月十四日。

30

<附件七>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從 事衍 生性金融 商 品交 易處 理 程序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壹、主旨
依據本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序』規定,本程序之制定係為本公司執行
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依據。
壹、主旨
依據本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序』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本程序之制定係
為本公司執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依據。
配合事實需
要修正
第四條:避險關係種類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佈之相關法令之
用辭定義,茲區分避險關係種類如下:
一、公允價值避險:係指對已認列資產或負
債或未認列確定承諾之公允價值變動
暴險之避險,或對此種資產、負債或確
定承諾可辨認部分之公允價值變動暴
險之避險,該等公允價值變動可歸因於
特定風險且會影損益。
二、現金量避險:係指對現金量變
暴險之避險,該變性係(i)可歸因於
與已認列資產或負債(例如變動利率債
務之全部或部分之未來利息支付)或高
有可預期交易有關之特定風
險,且(ii)會影損益。
三、如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定義之國外營運
淨投資之避險。
第四條:避險關係種類
依據『第三十四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用
辭定義,茲區分避險關係種類如下:
一、公價值避險:係指規避已認列資產或
負債、未認列確定承諾,或前揭項目經
指定一部分之公價值變動風險,該價
值變動應可歸因於特定風險且將影
損益。
二、現金量避險:係指規避現金量變動
之風險,該變動係因已認列資產或負
債、或高度有可發生預期交易之特
定風險所起,且該價值變動將影
益。
三、國外營運機淨投資避險:係指規避國
外營運機淨投資之率變動風險。
因應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
(IFRS)之導
入而進行相
關修正
第五條: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約總額
及全部與個別約損失上限金額
一、本公司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全部
約未實現損失上限為約總額之
30%,或業主權益之3%孰低者。
二、本公司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全部
約未實現總額度不得超過業主權益之
70%。
三、率與利率交易之個別約損失上限承
作前應以書面(可)與口頭
權責主管此交易之目的、在之風
險與可之報酬(損失)模式,確認權責
主管於全明交易之風險而作成
決策。每交易損失達交易金額5%需呈
報中主管核准,是否應將部位結
損失達交易金額5%以上需呈報董事長核
准,是否應將部位結。最高損失上限
為交易金額之10%,如有達此停損上限,
即應依照相關辦法發佈重公告,
第五條: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約總額
及全部與個別約損失上限金額
一、本公司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全部
約未實現損失上限為約總額之
30%,或股東權益之3%孰低者。
二、符合避險會計與以交易為目的之率及
利率交易,加以有價證券價格交易之整
作總額度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70%。
三、率與利率交易之個別約損失上限承
作前應以書面(可)與口頭
權責主管此交易之目的、在之風
險與可之報酬(損失)模式,確認權責
主管於全明交易之風險而作成
決策。每交易損失達交易金額5%需呈
報中主管核准,是否應將部位結
損失達交易金額5%以上需呈報董事長核
准,是否應將部位結。最高損失上限
為交易金額之10%,如有達此停損上限,
即應依照相關辦法發佈重公告,
因應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
(IFRS)之導
入而進行相
關修正

3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並於事後提報董事會。惟每之公允價
值評價損失總金額不得超越美壹佰
元,如有逾越情形,除非經董事長核准,
否則應即將部位結,以有控制風
險。
四、有價證券交易之個別約損失上限承作
前應以書面(可)與口頭
權責主管此交易之目的、在之風險
與可之報酬(損失)模式,確認權責主
管於全明交易之風險而作成決
策。
(一)具期90%(含)以上之保本商品
之評價損失若達金參萬元,需
呈報董事長。
(二)除上述保本商品之外,每交易
最高損失上限為交易金額之10%,
如有達此停損上限除非個案申請
經中主管核准,否則應即將部
位結。惟每之公允價值評價損
失總金額(不含90%以上保本商品)
不得超越美壹佰萬元,如有逾越
情形,除非經董事長核准,否則應
即將部位結,以有控制風
險。
並於事後提報董事會。惟每之公
值評估認列金融資產評價損失總金額不
得超越美壹佰萬元,如有逾越情形,
除非經董事長核准,否則應即將部位
,以有控制風險。
四、有價證券交易之個別約損失上限承作
前應以書面(可)與口頭
權責主管此交易之目的、在之風險
與可之報酬(損失)模式,確認權責主
管於全明交易之風險而作成決
策。
(一)具期90%(含)以上之保本商品
之評價損失若達金參萬元,需
呈報董事長。
(二)除上述保本商品之外,每交易
最高損失上限為交易金額之10%,
如有達此停損上限除非個案申請
經中主管核准,否則應即將部
位結。惟每之公價值評估認
列金融資產評價損失總金額(不含
90%以上保本商品)不得超越美
壹佰萬元,如有逾越情形,除非經
董事長核准,否則應即將部位結
,以有控制風險。
第六條:交易之授權額度及層級
一、依據公司營業額的成長及風險部位的變
,訂定交易之授權額度及層級,經董
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
同。
二、避險性期外交易之授權額度及層級
如下:
單位:
美金(元)
單筆成交
金額
每日總
金額
累積淨
部位
總經理
壹仟萬元
以上
貳仟萬元
以上
參仟萬元
以上
中心主管
壹仟萬元
(含)
貳仟萬元
(含)
參仟萬元
(含)
財務處
處長
伍佰萬元
(含)
壹仟萬元
(含)
壹仟伍佰
萬元(含)
財務部
經理
壹佰萬元
(含)
貳佰萬元
(含)
參佰萬元
(含)
三、避險性期外交易累積淨部位總額達
金六仟萬元,需事後呈報董事長。
~五略。
第六條:交易之授權額度及層級
一、依據公司營業額的成長及風險部位的變
,訂定交易之授權額度及層級,經董
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
同。
二、期外交易之授權額度及層級如下:
單位:
美金(元)
單筆成交
金額
每日總
金額
累積淨
部位
總經理
10M以上
20M以上
30M以上
中心主管
10M(含)
20M(含)
30M(含)
財務處
處長
5M(含)
10M(含)
15M(含)
財務部
經理
1M(含)
2M(含
3M(含)
三、累積淨部位總額達金六仟萬元,需
事後呈報董事長。
~五略。
配合實務運
作需求及
作文字修正
第九條:應依照本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程序』辦理公告申報。
第九條:應依照本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程序』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辦理公
告申報。
配合事實需
要修訂

3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依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所發布之相關法令處理,並以本公
司之簽證會計師意見為記帳基
第十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依財務會計
準則第三十四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
準則及第三十六號公報金融商品之表達
與揭露處理,並以本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意
見為記帳基
因應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
(IFRS)之導
入而進行相
關修正
第十二條:內部控制
~三、略。
四、成交單之內容應具體記載包括但不限制
於交易日期、對手、編號、幣別與金額、
價格、期日、交日、核准權限、停
、整體交易限額與目前部位狀況,
以及其他符合各產品特性之項目,製作
符合該項交易特性之成交單。
五、略。
六、交易人員應時核對交易總額是否超過
授權額度,交易變動時製作符合該項交
易特性之表單,依授權標準呈權責主管
核閱。
第十二條:內部控制
~三、略。
四、成交單之內容應具體記載包括但不限制
於交易日期、對手、編號、幣別與金額、
價格、期日、交日、核准權限、停
、整體交易限額與目前部位狀況,
以及其他符合各產品特性之項目等。(附
件一-二為外約與選擇權
約之範本,若他種交易,應本相同
,製作符合該項交易特性之成交單。)
五、略。
六、交易人員應時核對交易總額是否超過
授權額度,交易變動時每日製表(如附件
三-四, 為外約與選擇權
約之範本,若他種交易,應本相同
,製作符合該項交易特性之表單),依
授權標準呈權責主管核閱。
配合實務運
作需求修正
第十三條:定期評估
主管應督導財務部就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每進行市價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
要辦理之經實質為避險性交易至每月應
評估二次,並製成符合該項交易特性之評估
報表,呈報中主管及董事會授權之高
階層
第十三條:定期評估
主管應督導財務部就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每進行市價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
要辦理之經實質為避險性交易至每月應
評估二次,並製成報表(如附件五-六,為外
約與選擇權約之範本,若
種交易,應本相同精神,製作符合該項交易
特性之評估報表),呈報中主管及董事會授
權之高管理階層
配合實務運
作需求修正
第二十條:依照本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程序』罰則辦理。
第二十條:依照本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程序』、罰則辦理。
配合事實需
要修訂
(本條除) 伍、參考文件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9920-4905
除參考文
伍、沿革
本辦法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
九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
二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二年六月十四
日。
新增修正沿

33

<附件八>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及監 察 人 選 任程 序 修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備註
第五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
司獨立董事設置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
應符合「公開發行公 第五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應依照公司
法與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選舉程序如下:
公司應於股東會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
應依照公司 依據臺灣證券
交易所訂定之
「董事及監察
人選任程序參
考範例」修正
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
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五條、
前,公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獨
立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
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 項,受理期間不得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
並應依據「上市上公司理實務則」第二
十四條規定辦理。 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
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董
事會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之人數,同。
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提名人名、學歷、經
、當選後任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三
十條規定情事之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表人者,並應
檢附該法人股東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
數額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獨立
董事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外,應將其列入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
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
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第四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審查獨立董事提名人之作業過程
應作成錄,其保期限至為一年。但
經股東對獨立董事選舉提起訴訟者,應保
訴訟終結為止。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
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
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
學歷、經、持有股份數額與所表之政
、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
結果通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獨立
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明未列入之理由。

34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備註
第十一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該選舉票內之
權數不得計入該選人選項: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二)未投入董事會設置之票之選舉票或未
經書空白選舉票。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四)同一選舉票選舉人為二人或二人
以上者。
(五)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分者,其戶名、
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記載不符者;所填被
選舉人如非股東分者,其名、分證
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六)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名)或股東戶號
(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
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七)所填被選舉人之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
股東戶號或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資
別者。
第十一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該選舉票內之
權數不得計入該選人選項:
(一)未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選舉票。
(二)未投入董事會設置之票之選舉票或未
經書空白選舉票。
(三)未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或字跡模糊無法
辨認或經塗改者。
(四)同一選舉票選舉人為二人或二人
以上者。
(五)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分者,其戶名、
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記載不符者;所填被
選舉人如非股東分者,其名、分證
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六)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名)或股東戶號
(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
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七)所填被選舉人之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
股東戶號或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資
別者。
依據臺灣證券
交易所訂定之
「董事及監察
人選任程序參
考範例」修正
第十六條:
本程序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第十六條:
本程序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增列本次修正
日期

35

<附件九>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序號 持有股數 主要(經)
1 洪裕鈞 0 現職
科技(股)公司董事及總經理
經歷
安捷顧問(股)公司總經理、
台灣下(股)公司常務董事
學歷
羅德島設計業設計
藝術設計面設計
2 徐善 0 現職
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越峰電料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順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微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中華民國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股權投資協會會長
國立交通大學校友會常務理事
經歷
裕隆企業團總管理處執行長
世紀民生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台灣光罩(股)公司董事長
憶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學歷
治大學企管碩士
3 黃峻樑 0 現職
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經歷
(股)公司執行長、
毅嘉科技(股)公司光電事業總經理、
安捷倫科技球副
惠普科技台灣分公司儀器事業總經理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管理院商研究所EMBA班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工教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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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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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中華民國一 一年六月五日 股東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為 立本公司 良好 股東會 理制度、 全監督 功能強化 管理機 ,訂定本規則以茲 遵循

  • 第二條、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除本規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稱股東係指股東本人外,本規則所稱股東,指股東本人及依法 由股東委 出席之 理人。

  • 第三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 召集 之。

  • 股東常會之 召集 ,應於三十日前通 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 千股股東,得依相 關法令於三十日前以 入公開資訊觀 測站 公告方 為之;股東 時會之 召集 ,應於十五日 一

  • 前通 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 千股股東,得依相關法令於十五日前以 入公開 資訊觀 測站 公告方 為之。

  • 及公告應載明 召集 事由;其通 經股東同意者,得以 子方 為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 章程、公司解 、合 、分 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 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 召集 事由中列舉,不 得以 時動議提出。

  •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前依法備置議事手冊。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 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所提全部議案 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 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 間;其受理期間不得 於十日。

  •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 不予列入議案;所稱三百字,包括 理由及標 符號。提案股東應 自或委 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 討論 。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 召集 日前,將處理結果通 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 於開會通 。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第四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 發之委 書,載明授權範圍,委 託代 理人,出席股 東會。

  •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 書,並以委 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 書 有重 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 撤銷 前委 者,不在此限。

  • 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 欲親 自出席股東會或 以書面或 子方 行使表決權者,應於 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 撤銷 之通 撤銷 者,以委 託代 理人出席 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第五條、股東會 開之 地點 ,應於本公司所在 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 開之 地點 為之,會 議開始時間不得 於上 九時或 於下 三時, 開之 地點 及時間,若有獨立董事時,應 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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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條、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 理人 (以下稱股東)簽 ,或由出席 股東 交簽 到卡 自出席股東(或 理人)請配 出席證。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 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 股東應 出席證、出席簽 到卡 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 求委 書之 求人並應 攜 帶身 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 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 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 一人 表出席。

  • 第七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 召集 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 或因故不 行使職權時, 由 董事長 理之,無 董事長或 董事長 或因故不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 常務董事一人 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 理之,董事長未指定 理人者, 由常務董事或董事 互推 一人 理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召集 權人 召集 者 主席由該 召集 權人擔任之, 召集 權人有二 人以上時,應 互推 一人擔任之。

  • 本公司得指 所委任之 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八條、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 或錄影,並至 一年,公司採行以書面或 子 方 行使表決權者,其相關書面及 體資料, 應至 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條提起 訴訟 者,應保 訴訟終 結為止。

  • 第九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 交之簽 到卡 ,加計以書面或 子方 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數之股東出席時,主 席得宣布 後開會,其 後次數以二次為限, 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 時。 前項 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 一 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 決議,並將 決議通 各股東於一個月內 召集 股東會。

  • 於當次會議未結 前,如出席股東所 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數時,主席得將作成 之 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第十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 召集 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 定之議程進行,除本規則 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 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 召集 權人 召集 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前二項 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 時動議) 未 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 會; 會議 會後,股東不得另 選主席於原 或另 場所續行開會。

  •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 時動議,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 討論 ,提付表決。

  • 第十一條、出席股東發 前, 具發 條載明發 、股東戶號 (或出席證編號) 及戶名, 由主席定其發 言順 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 條而未發 者,視為未發 。發 內容與發 條記載不符者,以發 內容為準。 理人之發 ,應 其委 書、公開 求書面及 告為之,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股東同意 理人所為之發 或表決為準。

    •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 ,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 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 ,惟股東 發 違反規定或超出議 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

    • 出席股東發 時,其他股東除經 得主席及發 股東同意外,不得發 言干擾 ,違反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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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 二人以上之 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 由一人發 。 出席股東發 後,主席得 自或指定相關人員 覆。

  •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 關係致有 於本公司利益之 時,不得加入表決,並 不得 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信託 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 理機 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 時,其 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 權,不予計算。

  • 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 , 依其 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 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 子方 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 子方 行 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 召集 。以書面或 子方 行使表決權之股 東,視為 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 時動議及會議進行中原議案之修正或 替 代 ,視為 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 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 子方 行使表決權者,其意 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 表示有重 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 撤銷 前意 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 子方 行使表決權後,如 欲親 自出席股東會者,至 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 式撤銷 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 表示; 撤銷 者,以書面 或 子方 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股東以書面或 子方 行使表決權並以委 書委 託代 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 託代 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公司採行以書面或 子方 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前辦理 計驗證事務。 公司採行以書面或 子方 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將股東以書面或 子 方 出席之股數 整編造 計表,並於股東會開會場所為明確之揭示。

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數之同意通過 之。股東之表決權,以其依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規定所 表之表決權計算之。表決時,應 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

議案表決時得經投票方 為之,或經主席 徵詢 現場出席股東全體無 議者,視為通過, 其 力與投票表決同。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 替代 案時,由主席 同原案定其表決之 序;另如股東依本規則第 三條之提案與董事會提案 矛盾 或修 替代 董事會提案者,由主席 同股東提案與 董事會提案定其表決之 序。如其中一案已 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 勿庸再 行 表決。但如本公司採行以書面或 子方 行使表決權者,除書面或 子方 行使之表決 權數已達通過議案之表決權數者外,不得以經主席 徵詢 現場出席股東全體無 議之方 通過議案。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

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 錄。

監票員應具有股東 分,並應監督投票程序、防止不當投票行為、開驗表決票及監督計

, 票員之記錄。表決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 該表決票之權數應不予計算:

  • .未使用本公司製定之表決票。

  • .未投入本公司票 之表決票。

  • .未經書 文字之 空白 票或未就議案表達意見之 空白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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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票除應 之項目外,另外 夾寫 其他文字。

  • .表決票字 跡模糊 無法辨認或經 塗改 者。

  • . 理人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 書規則」之規定使用表決票。 .違反法令或本公司所訂投票 須知 之規定者。

  • 本公司採行以書面方 行使表決權者,其無 票之認定標準,準用前項第1、3、4、5、 7 款規定,如仍有 義,授權本公司驗證單位認定之。另本公司採行以 子方 行使表 決權者,其無 票之認定標準,除準用前項第7 款規定外, 應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為 之。

  • 第十四條、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 結果。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 密封 簽字後, 妥善 保管,並至 一年。但經股 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 訴訟 者,應保 訴訟終 結為止。

  •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 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 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 子方 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以 入公開資訊觀 測站 之公告方 為之。 、

  •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 主席 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 及其 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 續期間,應 永久

  • 第十六條、 求人 得之股數及受 託代 理人 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 編造之 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 第十七條、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 佩帶識 別證或臂章。

  •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 時,應 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 別證。

  • 會場備有擴 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 時,主席得制止之。

  •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 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第十八條、會議進行時,主席得 定時間宣布休 ,發生如 遇空 襲警報、 震或其他不可抗拒之情 事時,主席應即宣布停止開會各自疏 ,俟停止開會之原因消滅後,由主席決定是否繼 續開會。

  • 第十九條、本規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與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有關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 同。

  • 第二十ㄧ條、本規則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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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新 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華民國一Ο一年六月五日 股東會修正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新唐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NUVOTON T E CHNOLOGY CORPOR A TION)。

第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一、CC01080 子零組件製造業

  • 二、CC01110 腦及其 邊設備製造業

  • 三、CC01120 資料儲 存媒 體製造及 製業

  • 四、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五、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 六、I501010 產品設計業

從事研究開發、設計、生產製造及 售下列產品與 技術:

  • 1、消費性邏輯 IC 產品。

  • 2、 腦邏輯 IC 產品。

  • 3、六吋晶圓廠產品生產、 試及 代工 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證。

第四條: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限制。

  • 第五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竹 科學工 業園區,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同意得在國內 外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第六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股 份

  • 第七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參 億元,分為參億股,每股新台幣 壹拾 元,分次發行,未發 行股份由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議發行。前項資本總額中,於新台幣 億捌仟萬元整範圍內 ,

  • 得供發行認股權 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共計 仟捌 萬股,每股新台 幣 壹拾 元,得分次發行。本項供發行認股權 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個 別額度,由董事會得視資本市場狀況及營運需求決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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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條:本公司股票 為記名 ,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 章,並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 製及 簽證;如發行股份免 製股票時,應洽證券 中保管事業機 構登 錄。

  • 第九條:股票如有轉讓過戶或遺失毀滅等情事時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另台灣證券 中 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得請求合 換發 面額股票。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 第十條:股東會分常會及 時會二種,常會每年 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 結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 依法 開之。 時會於必要時依法 召集 之。

  • 第十一條:股東得出具本公司 發之委 書,載明授權範圍,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公佈之相關規定 委 託代 理人出席股東會。

  • 第十二條: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三條:股東會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數股東之出席,以出 席股東表決權過 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三條之一:本公司公開發行之後,若有 撤銷 公開發行之情事,應列為股東會決議之事項,且於 興 期間及上市( )期間 不變動本條文。

  • 第十四條:本公司僅為政 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者,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章程有 關股東會之規定。

第 四 章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三人,監察人一至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 力之人選 任,連選得連任。董事會得決議為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險。

  • 第十五條之一: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得於上述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名額 人以上,且不得 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 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前項獨立董事之相關資格、提名方 與其他應 遵循 事項,依 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之二: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以取 監察人,由審計委 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成員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 職權。審計委員會設置後,本章程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將不 適用。審計委員會及其 成員之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依照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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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數之同意 互推 一人為 董事長,對外 表公司,並得設 董事長一人以協助董事長。

  •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長 召集 之。董事會之 召集 ,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 各董事及監察人,但 有緊急情事時,得不經書面通 知隨召集 之。

  • 前項 召集 應載明事由以書面、 件( E ma i l)或傳真方 為之。

  • 董事會之決議,除法 另有規定外,應有過 數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 數之同意行

  • 之。董事得委 其他董事依法 理出席董事會,但 理人以受一人委 為限。董事會議 至 每三個月 開一次。

  • 第十八條:董事長請 或因故不 行使職權時,其 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事、監察人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 之價值,並參 國內外業界水準議定之。

第二十條: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 一、經營方針及長 短程發展計劃之審議。

  • 二、年度業務計劃之審議與監督執行。

  • 三、預算之審定及決算之審議。

  • 四、資本增減之擬議。

  • 五、盈餘分配案或彌補虧損之擬議。

  • 六、重要合約及重要專 門技術 及專利權之取得、轉讓、授與及 技術 合作 約之核可、修 訂及 止。

  • 七、公司財產之全部或其重要部份之典讓、出售、出租、出質、抵押或為其他方 之處 分之擬議。

  • 八、公司章程修定之擬議。

  • 九、公司組織規程及重要業務規則之審定。

  • 十、分 設立 組或 撤銷 之議定。

  • 十一、金額超過一億元(含)以上之資本 出計劃之核議,低於上開金額者授權董事長 核決。

  • 十二、公司 總經理(含)以上之受僱人員之任免。

  • 十三、股東會之 開及業務報告。

  • 十四、公司轉投資其它事業或其股份讓受之金額在 億元(含)以上之核可,低於上開金 ,

  • 額者 授權董事長核決。

  • 十五、公司簽證會計師之選聘、解聘。

  • 、 一

  • 十六、向金融機 或第三人申請融資、保證、承兌及其他任何授 舉債、其金額在 億元(含)以上之核可,低於上開金額者授權董事長核決。

  • 十七、以公司名義為背書、保證、承兌之額度議定。

  • 十八、關係人(包括關係企業)間重 交易事項之核可。

  • 十九、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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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款因事實需要且合乎法令規定者,得由董事長先行核決或執行後 提報董事會, 一、 , 、 本條第十 十四及第十六款之規定事項,如使用於同一目的者 不得拆細訂約 申請 或逕行 出。

第二十一條: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決算之查核。

  • 二、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查

  • 三、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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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經 理 人

  •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決議設總經理及 總經理若 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其職權授權董事會決議之或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決定之。

第 六 章 會 計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年度 了辦理決算。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 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 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送請監察人查核後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以往虧損並提 稅款,次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撥;前項剩 餘之數額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或年度決算為虧損,但於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後仍有 可分配盈餘時,應先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得視業務 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 予保留後,依下列原則分

  • 一、董監事酬勞百分之一 ~ 二。

  • 二、員 紅利百分之十 ~ 十五。

  • 三、其餘為股東紅利,其中股東現金紅利分 之比率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的百分之十。 前項第二款所述之「員 」,於分配股票紅利時,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

  • 。前述「符合一定條件」授權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或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核定之。

  •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股利政策係 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 、營運狀 況、盈餘及所屬產業特性及 期等因素決定,採穩 原則分 。就可分配盈餘得 予 保留或以股票股利或以現金股利或以股票及現金股利等方 ,以促進公司 續之 經營發展。前述保留盈餘及發放股利之條件、時機、金額及種類等,得基於因應經 及產業景氣變動之必要,並考量公司未來發展需求及 利情形,於適當時機辦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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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各種章則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ΟΟ年六月十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Ο一年六月五日。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焦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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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股東會新訂通過

第一條﹕為公 、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監察人,特訂定本程序。

  •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 第三條﹕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應 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 之 、

  • 知識 技能 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 力如下:

一 。 ( )營運判斷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 力。

(三)經營管理 力。

(四)危機處理 力。

(五)產業 知識 。 (六)國際市場觀。 (七) 力。

(八)決策 力。

第四條﹕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下列之條件:

一 ( )誠 踏實。 (二)公正判斷。 (三)專業 知識 。 (四)豐富之經驗。

(五)閱讀財務報表之 力。

  • 第五條﹕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 應依照公司法與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選舉程序如下: 公司應於股東會 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獨立 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 於十日。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 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之人數, 同。 、

  • 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 提名人 名、 學歷 、經 當選後 任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 三十條規定情事之 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 表人者,並應 檢附該法人股東 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 董事會或其他 召集 權人 召集 股東會者,對獨立董事 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外,應將其列入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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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名人數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 四、未檢附第四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 前項審查獨立董事 提名人之作業過程應作成 錄,其保 期限至 為一年。但經股東對 獨立董事選舉提起 訴訟 者,應保 訴訟終 結為止。

  •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 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 其 學歷 、經 、持有股份數額與所 表之政 、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 結果通 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 明未列入之理由。

  • 第六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 數相同之選舉權,得 中選舉一人,或分開選舉數人。

  • 第七條﹕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 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 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 出席證號碼 代替 之。

  • 第八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 由所得選舉票 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一人同時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時,應自 行決定 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原選次多數之 選人遞 。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 選票 表選舉權相同而超過應選出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

  • 為抽籤

  • 第九條﹕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計票員各若 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監票員應具有 股東 分。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十條﹕ 選舉人如為股東 分者,選舉人 在選舉票「 選舉人欄」 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 號;如非股東 分者,選舉人應 選舉人 名及 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 或法人股 東為 選舉人時,選舉票之 選舉人戶名欄應 列該政 或法人名稱, 列該政 或 法人名稱及其 表人 名; 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 填代 表人 名。

  • 第十一條﹕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 ,該選舉票內之權數不得計入該 選人選項: (一)未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選舉票。

    • (二)未投入董事會設置之票 之選舉票或未經書 空白 選舉票。

    • (三)未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或字 跡模糊 無法辨認或經 塗改 者。

    • (四)同一選舉票 選舉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 (五)所 填被 選舉人如為股東 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記載不符者;所 填被 選舉人如非股東 分者,其 名、 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六)除 填被 選舉人之戶名( 名)或股東戶號( 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 夾寫

    • 其他文字者

    • (七)所 填被 選舉人之 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 股東戶號或 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資

    • 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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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條﹕投票 畢後由監票員監督下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董事及監察人當選 。

  • 名單

  • 第十三條﹕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 書。

  •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與相關法令、本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議事規則有關規定 辦理。

  • 第十五條﹕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 同。

  • 第十六條:本程序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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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屆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本公司個別及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法定應持股數如下:

本公司 通股發行股數 207,554,400 股 全體董事法定最低應持有股數 12,000,000 股 全體監察人法定最低應持有股數 1,200,000 股

  • 個別及全體董監事持股情形:

民國102 年4 月16 日

民國102 年4 月16 日
職稱 持有股數 占已發行股份總額
(%)
董事長 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表人:焦佑
126,620,087 股 61.01%
董事 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表人:靳蓉
董事 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表人:盧克修
董事 337,328 股 0.16%
董事 魏啟林 0 股 0.00%
董事 程有威 0 股 0.00%
獨立董事 陳聖 0 股 0.00%
獨立董事 洪裕鈞 0 股 0.00%
獨立董事 黃峻樑 0 股 0.00%
監察人 許祿寶 0 股 0.00%
監察人 孟昭明 0 股 0.00%
監察人 賴陽坤 0 股 0.00%
全體董事持有股數為 126,957,415 股 61.17%
全體監察人持有股數為 0 股 0.00%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數為 126,957,415 股 61.17%

註:本公司截至民國102 年4 月16 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07,554,4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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